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是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4日
  • 發布單位: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糧發規
〔2021〕1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各司局、直屬單位、聯繫單位,各垂直管理局:
《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已經 2020 年 12月 30 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第 68 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 年 1 月 14 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加強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充分發揮標準引領作用,推動糧食和物資儲備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國家標準的擬訂與行業標準的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檢查,以及對相關團體標準的指導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機制,制定並實施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規劃計畫,建立完善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體系,制定、組織實施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以及對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
第四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納入糧食和物資儲備事業發展規劃,並保障所需必要經費。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相關研究納入糧食和物資儲備科研計畫,有關重要研究成果應當適時轉化為糧食和物資儲備相關標準。
第五條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或開展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
第六條 積極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加強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立足實際,對接國際,轉化國際先進標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統一領導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制定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相關規章制度,決定重要事項。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標準化主管單位(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標準化主管單位)歸口管理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組織擬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糧食質量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相關規章制度;
(二)組織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體系建設,編制、組織實施標準化發展規劃計畫;
(三)組織糧食和物資儲備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報批和複審等工作;
(四)組織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技術審查、編號、發布、出版、備案和複審等工作;
(五)組織糧食和物資儲備國際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六)對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管理、指導和協調;
(七)組織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宣貫、實施和監督;建立標準制定與科技創新、產業發展協同機制,完善信息公開服務平台;
(八)組織開展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試點示範;
(九)綜合指導地方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
(十)指導糧食和物資儲備團體標準化工作;
(十一)歸口管理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有關司局單位、垂直管理局根據各自職責承擔下列工作:
(一)參與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發展規劃編制和實施,參與有關標準體系框架設計;
(二)提出標準項目需求和制修訂建議,參與相關標準立項、起草、技術審查、複審等工作;
(三)參與相關標準的宣貫和監督,將標準實施納入工作計畫並具體組織實施,向標準化主管單位反饋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
第十條 各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相關制度;
(二)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規劃計畫並實施,組織申報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制修訂項目;
(三)組織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和監督,向標準化主管單位反饋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
(四)其他標準化工作相關任務。
第十一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歸口負責相關工作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複審等工作。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二條 下列領域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含標準樣品):
(一)糧食領域:
1.糧食行業通用技術術語、圖形符號、編碼、圖例、圖示;
2.原糧(含飼料用糧)及製品、油料油脂及製品質量要求;糧油加工過程、扦樣、檢驗方法,及包裝、儲藏、運輸、溯源等技術要求;
3.糧油加工廠、糧庫、油庫,糧油加工與儲運設施、設備,及糧油檢驗儀器的設計、生產、測試、操作等技術要求;
4.糧食行業管理,糧油貿易、工業生產,糧油企業分等分級等技術要求;
5.糧食儲運機械、糧油加工機械、售糧機械、糧食檢驗儀器、糧食食品機械等技術要求;
6.糧食信息化建設技術要求;
7.其他糧食有關基礎通用技術要求。
(二)物資儲備領域:
1.國家物資儲備術語、圖形符號、標識分類與編碼;
2.國家儲備物資品種和質量要求;
3.國家儲備物資包裝、質量檢驗、損溢處置等技術要求;
4.國家儲備物資出入庫、裝卸、碼垛、儲存等相關技術和管理要求;
5.國家物資儲備專用倉庫設計規範,相關項目實施技術要求,儲備倉庫設施設備配置、安裝、使用、維護、停用、報廢和可靠性評價等技術要求;
6.國家物資儲備信息化建設技術要求;
7.其他物資儲備有關基礎通用技術要求。
第十三條 制定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以需求為牽引,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徵求意見,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提高標準質量。
第十四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強制性標準應當突出安全底線要求;推薦性標準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突出標準引領作用。對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相關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相關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業範圍內統一的相關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對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和新產品,可以由相關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團體標準。
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糧食和物資儲備團體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關技術要求。
第十五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制定包括項目立項、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批准發布等環節,具體細則按有關標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制修訂應當納入標準制修訂計畫。立項時應當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詳細調查,對制修訂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進行論證評估。國家標準制修訂計畫由標準化主管單位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下達,行業標準制修訂計畫由標準化主管單位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准後下達。
第十七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制修訂項目由負責起草單位牽頭實施。制定項目一般不超過 24 個月,修訂項目一般不超過 18 個月。
第十八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制修訂計畫下達後一般不作調整,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負責起草單位按規定程式提出書面調整申請,報立項批准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起草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應當符合《標準化工作導則》等基礎性系列國家標準的要求。在制修訂過程中,應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採取多種方式徵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組織對標準內容進行調查分析、實驗驗證、科學論證,並做到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第二十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國家標準由標準化主管單位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編號、發布。行業標準由標準化主管單位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准、編號、發布,並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團體標準由糧食和物資儲備相關社會團體批准、編號、發布。
第二十一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第二十二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二十三條 為促進國際貿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對於已發布或已立項的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可編譯標準外文版。鼓勵標準及其外文版同步立項、同步制定、同步發布。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由標準化主管單位組織宣貫和實施,團體標準由社會團體組織推廣和套用。對於強制性標準或重要推薦性標準,應當在標準起草過程中同步編寫宣貫教材。
第二十五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發布日期與實施日期之間應當留出合理時間作為標準實施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相關方可開展標準試行有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將實施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所需的人員、技術條件等納入本單位的業務建設、技術改造和培訓工作,將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管理,將標準實施的相關要求作為管理考核目標。
第二十七條 標準化主管單位應當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採取多種形式收集標準實施信息。對於存在協調性、一致性、規範性及其他技術問題的標準,應當及時開展研究、評估,並納入標準制修訂計畫。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應當配合標準化主管單位開展標準實施情況評估,及時反饋意見建議。
第二十九條 標準化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情況,組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有關單位等對標準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複審結論為需要修訂的標準,按照相關程式進行修訂。
複審結論為廢止的標準,屬於國家標準的,由標準化主管單位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廢止建議;屬於行業標準的,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政府網站公示 30 天,未收到異議或異議已處理的,標準化主管單位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准後,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公告廢止。
複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標準,屬於國家標準的,由標準化主管單位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屬於行業標準的,自動有效。
團體標準由有關社會團體組織複審,確定標準修訂、廢止或繼續有效。
第三十條 鼓勵開展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試點示範和宣傳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充分發揮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對深化改革、轉型發展的引領和支撐作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獎勵
第三十一條 標準化主管單位對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的制修訂進行指導和監督。標準化主管單位牽頭有關司局單位、垂直管理局、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相關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制修訂項目未按時完成起草、徵求意見或技術審查等工作的,標準化主管單位責令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負責起草單位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標準化主管單位責令負責起草單位和社會團體及時改正。
第三十四條 標準化主管單位應當主動回應影響較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關社會質疑;有關社會團體應當主動回應影響較大的團體標準相關社會質疑。對於發現確實存在問題的,要及時改正。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標準化主管單位或相關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對舉報、投訴,受理單位可採取約談、調閱材料、實地調查、專家論證等方式進行調查處理,有關單位應當主動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及相關研究成果納入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第三十七條 對於技術水平高並取得顯著成效的標準,納入糧食和物資儲備科學技術成果獎勵範圍。對於標準化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糧食和物資儲備表彰範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工程建設相關標準化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國家糧食局印發的《糧油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國糧通〔2007〕7 號)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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