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秦皇島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是秦皇島市人民政府2022年公布的規章,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皇島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0日
  • 發布單位: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秦皇島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秦政辦規〔2022〕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秦皇島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秦皇島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10日

辦法全文

秦皇島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海綿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5〕4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本市城區範圍內所有新、改、擴建的建築與小區、道路、廣場、公園綠地、水系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遵循“生態優先、規劃引領、因地制宜、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的原則,通過“滲、滯、蓄、淨、用、排”等綜合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市人民政府成立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指揮部,負責統一部署、指導和協調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含秦皇島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下同)應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機構,統籌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市級職能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實施市本級項目建設;縣、區級職能部門負責具體落實行業管理和縣、區級項目建設。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市級海綿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修編,編制全市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階段性建設計畫等;城市排水防澇、污水治理、園林綠化、道路維修等海綿城市建設相關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地方規範標準和運營維護的相關技術規範。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級部門分工,指定縣區級海綿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相應職責。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上級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的撥付和監管;負責本級政府投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項目的資金保障和監管;負責指導海綿城市建設相關PPP項目的規範運作。
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在城市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內容和要求,並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用地規劃條件、土地出讓方案、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管理。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在城市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老舊小區和城中村改造等項目建設過程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在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要求;貫徹落實本行業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及運營維護的相關技術規範。
第十條 水務部門負責對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做好城市水系治理工程項目建設任務;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河長制”和藍線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在建設項目的立項、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過程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教育、生態環境等其他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市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要求,制定本轄區的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專項規劃和階段性建設計畫等,在新、改、擴建項目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指標和任務要求。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 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專業)規劃及詳細規劃應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科學劃定城市藍線和綠線,嚴格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指標要求。
第十四條 應將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確定的控制目標和指標依法納入詳細規劃,進一步分解和細化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相關指標。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在土地出讓或規劃階段應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要求提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基本規劃指標要求。海綿城市規劃指標原則上不允許調整,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按照法定程式予以調整,調整應保證項目所在地排水分區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總體保持不變。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新、改、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規劃條件及相關技術標準,配套建設海綿城市設施。海綿城市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使用,建設費用納入項目概算。
第十七條 市、區相關部門應統籌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新城區(含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等)要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老城區要結合市政設施改造、城鎮棚戶區和危舊房改造、老舊小區環境提升改造等, 統籌有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避免大拆大建。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應在規劃、立項、設計、建設、驗收等各個階段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劃條件要求,組織開展海綿城市方案設計,並在立項、施工圖設計等各設計階段增加海綿城市設計專篇,專篇設計檔案應滿足相應階段深度要求。
第十九條 審圖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規範和技術要求,一併審查海綿城市設計內容,在施工圖審查意見書中明確海綿城市設計內容的審查結論,達不到海綿城市技術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階段,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省、市相關規範、標準要求進行施工,並編制完整的海綿設施施工技術資料。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工程監理職責,對建設項目配套的海綿設施建設加強監管。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將海綿城市相關內容納入監督範疇,督促各方責任主體嚴格履職,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範標準進行,同步進行海綿城市設施驗收,並註明海綿城市設施驗收結論。對於未按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建設海綿城市設施的,或驗收不合格的,不予受理驗收備案申請,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按照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資金來源,新建項目分別實行審批、核准或者備案制度。建設項目因海綿城市建設需要進行變更的,由原審批部門負責指導和審批。
第二十三條 新、改、擴建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設海綿設施:
(一)建築與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築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蓄滯能力。
(二)道路與廣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的傳統做法,增強道路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透水鋪裝,推行道路與廣場雨水的收集、淨化和利用,減輕對市政排水系統的壓力。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採取建設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等措施,增強公園和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並為蓄滯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淨化;沿岸截流乾管的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處理好城市防洪排澇體系與海綿城市建設各項措施的銜接關係,增強雨洪徑流調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的整治應當注重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因勢利導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彎曲河岸線,營造自然深潭淺灘和泛洪漫灘,實施生態修復,改善水環境質量,不得採取填湖造地、截彎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措施。
(六)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綠地、廣場、水系等市政海綿城市設施,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政、園林綠化、水務等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工業建築與住宅小區等其他類型項目海綿城市設施,由該設施的所有者或其委託方負責維護管理。
海綿城市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範標準進行維護和管理,確保海綿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
第二十六條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及易發生內澇的路段、地下通道以及城市綠地中濕塘、雨水濕地等設定海綿城市設施的區域,應按照相關規定配建必要的警示標識、預警系統和應急處理措施,確保暴雨期間人員財產安全,避免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第六章 其他方面
第二十七條 積極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多渠道、多形式參與海綿城市項目建設及運營管理,通過市場化運作,提高運營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設備及材料的推廣套用。
第二十九條 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GB/T51345-2018),每年定期對全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和達標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對評估報告指出的問題,責令相關單位整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所應擔負職責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維護、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綿城市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向海綿城市工作機構、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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