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是石家莊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保證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河北省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規章(以下簡稱“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評估、清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制定規章應當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制定規章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堅持從本市實際出發,堅持立法與改革決策相結合。
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規章制定工作,研究決定規章制定中的重大問題。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規章起草和審查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負責規章項目的提出及起草,具體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推進。
第六條 規章制定應當符合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體例規範,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內容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條 本市建立健全專家學者參與政府立法工作制度,激勵專家學者參與規章立項、起草、審查和立法後評估等工作,為立法提供諮詢服務。
鼓勵社會公眾有序參與規章項目徵集、公開徵求意見和立法後評估等立法過程。
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拓寬社會公眾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
第二章 立項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請立項。
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8月底前向縣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徵集下一年度規章項目建議,並可以通過政府入口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徵集規章項目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或者傳真等方式,向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規章項目建議。建議內容包括制定規章的必要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措施建議等。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規章項目建議,內容屬於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責範圍,市司法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該部門或者單位牽頭組織起草立法草案文本的,應當轉交其組織研究並反饋規章項目建議人。相關部門或者單位認為確需立法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式報請立項。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報請規章立項的,應當以正式檔案形式報市人民政府,徑送市司法行政機關,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規章建議項目初稿;
(二)規章建議項目的說明,包括制定規章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
(三)依據和參考資料及目錄;
(四)立項評估、論證等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列入年度立法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規範的事項屬於規章立法許可權範圍;
(二)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實際需要,能夠切實有效地解決問題;
(三)制定依據明確,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合法、必要、可行;
(四)報送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要求。
第十二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規章立項申請和立法項目建議進行系統研究,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意見,並根據國家、省立法安排情況,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總體部署,擬訂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建議,經集體研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條 規章起草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起草規章:
(一)制定工作方案,組成起草小組,明確起草責任人員和工作進度安排;
(二)起草規章草案初稿,開展立法調查研究;
(三)形成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
(四)對徵求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研究,召集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論證,形成規章草案送審稿;
(五)規章草案送審稿經起草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審查、集體研究後,報送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查。
第十四條 規章原則上由申報立項的單位負責起草。
規章內容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牽頭單位,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配合起草;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規章以及事關全局的重要規章,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市司法行政機關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專業性較強的規章項目,起草單位可以委託有關專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起草。
第十五條 起草規章,應當以問題為導向開展調查研究。調查研究應當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地點和對象,深入實地和現場,了解與立法相關的行業領域發展情況,學習先進地區的立法經驗做法。
第十六條 起草規章,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召開座談會或者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單位應當將起草的規章草案及其說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起草的規章涉及公平競爭、性別平等等內容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審查和評估,並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相關權益保護組織的意見。
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依照《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
第十七條 起草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對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規章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規章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提請起草單位進行集體研究,通過後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報送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報送規章送審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章送審稿及其注釋稿;
(二)規章送審稿說明,包括制定規章的必要性,擬確定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以及主要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三)徵求意見匯總及其採納情況;
(四)依據和參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檔案等資料彙編;
(五)起草過程形成的調研、論證等其他材料。
對擬修改和擬廢止規章,還應當提交規章新舊對照稿、擬廢止規章的文本等材料。
第四章 審查
第二十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規章送審材料,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
(二)擬確立的制度是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
(三)是否與有關規章協調、銜接;
(四)是否符合市場經濟發展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
(五)是否正確處理相關方面的意見建議;
(六)是否有利於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是否存在部門利益;
(七)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並按照規定的程式起草;
(八)依法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審查期間,起草單位應當協助和配合市司法行政機關做好立法調研、專家論證和公眾參與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認為規章送審稿有《河北省政府規章制定辦法》規定的有關情形的,可以決定暫緩審查或者要求起草單位重新起草,並提出建議和時限要求。
第二十三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規章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徵求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門,基層立法聯繫點以及有關組織、專家、企業、行業協會等社會各界的意見。
除依法保密的外,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將規章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第二十四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就規章送審稿中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開展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和公民意見。
第二十五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就規章送審稿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規範性等內容進行論證。涉及重大利益調整和有關行業領域的,可以向專家學者進行諮詢。
論證諮詢可以委託有關專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第三方進行。受委託方應當出具論證諮詢報告。
需要舉行聽證會的,應當依照《規章制定程式條例》規定的程式組織。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對規章送審稿或者修改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許可權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協調;經過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市司法行政機關提請市人民政府領導協調,或者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七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會同起草單位對規章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章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章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確立的主要措施以及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情況等。
規章草案和說明經市司法行政機關集體討論,主要負責人簽署後,提出提請市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審議的建議。
市司法行政機關起草或者組織起草的規章,由市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章 決定、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八條 規章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審議規章草案時,由市司法行政機關作說明,也可以由起草單位作說明。
相關列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事先熟悉規章草案的相關內容,以及本單位向市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最終書面意見。
第三十條 規章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審議意見會同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規章公布後,及時在《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公報》、《石家莊日報》、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刊載。《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公報》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三十二條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規章起草單位或者有關實施單位應當自規章公布之日起30日內,在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對規章進行解讀,必要時可以採取專題訪談、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解讀。
第三十四條 規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市司法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向有關機關備案。
第六章 解釋、評估、清理和其他
第三十五條 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者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由規章實施單位草擬解釋文本報送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查。
經審查認為確需解釋的,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規章的解釋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條 規章起草單位或者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立法後評估是對政府規章進行修改、廢止的重要參考。經過立法後評估的規章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優先啟動立法程式。
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市立法後評估制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規定,及時組織開展規章清理工作。對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規章,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市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負責組織全市的規章清理工作,指導和督促規章實施單位履行規章清理職責。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牴觸或者違反其他上位法的規定的,可以按照《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規定,提出審查的建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擬訂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參照本辦法執行,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政府議案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四十條 規章的修改、廢止程式,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和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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