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國旗法實施辦法

《石家莊市國旗法實施辦法》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1995年公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國旗法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石家莊市國旗法實施辦法
(1995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1995年3月28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製作、銷售、升掛和使用國旗,按本辦法執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尊重、愛護國旗並按規定升掛國旗是一切組織和公民的義務。
第四條 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國家觀念。
第五條 市轄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街道辦事處根據區人民政府授權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企業製作國旗須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指定,並領取《國旗製作指定企業證書》後,方可製作國旗跨充辯。
個人和未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不得製作國旗。
第七條 申請製作國旗的企業,須持加蓋單位印章的信件和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向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交《國旗製作指定企業證書申請表》。
經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查合格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批;對審查認定不具備製作國旗條件的,應當予以書面答覆。
第八條 企業製作的國旗,須符合國家標準,並在旗桿套上貼附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統一監印的國旗製作指定企業標誌。
第九條 企業銷售國旗須受國旗製作指定企業的委託,持有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旗製作指定企業證書》副本或複印件,併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方可銷售國旗。
第十條 國旗製作指定企業、銷售企業應依法接受執法機關對國旗製作和銷售情況的檢查。
第十一條 機場、火車站、石家莊海關、口岸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暑假和星期日外,應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並應奏國歌或唱國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並在重要的會議室、會場插掛、擺掛國旗。
第十三條抹懂犁 提倡在辦公場所擺掛國旗。
第十四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期間,下列單位和設施管理部門必須升掛國旗:
(一)國家機關及派出機構、人民團體;
(二)沿主要街道除住宅樓外的單位;
(三)廣場、長途汽車站、涉外賓館、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等公共場所;
其他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本條第一狼漏凝款所稱“期間”,是指春節前五日、其它節日前三天至法定假結束日。
第十五條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和組織涉外活動,舉辦者應當在重要活動場所升掛、擺掛國旗或舉行升旗儀式。
第十六條 升掛國旗的建築堡榜盛拳物或婆歸院內有若干個單位的,由該建築物或院落的管理者或組織活動的牽頭單位負責升掛國旗。
第十七條 建築物和場所的規劃設計,應有國旗旗桿位置。有條件的建築物前,應設定落地旗桿。
設定旗林的,應為三個以上單數。
第十八條 旗桿高度、國旗規格應當與升掛國旗的建築物及場所相適應。
第十九條 旗桿應當處於門前廣場、樓房最高處、正門上方顯著、突出部位或旗林中心位置,應選用白、銀白、金黃等莊重、大方的顏色,並設定牢固。
廣告、標誌牌及其他宣傳標誌捉晚檔不得遮擋、擠占升掛國旗位置。
第二十條 國旗應保持整潔、鮮艷,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二十一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頌芝項達、廣告和包裝,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二十二條 對擅自生產、銷售國旗或生產、銷售不合標準國旗的,由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國旗,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不按規定期限升掛國旗或升掛破損、污損、褪色及不合格國旗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糾正。
第二十四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石家莊市區主要街道指:中山路動物園以東至長安東路省測繪局、機場路立交橋以東至和平東路建華大街路口、石邑路與友誼大街路口以東至裕華路京深高速公路入口、車站街、公里街、維明街、中華大街北端至倉安路口、平安大街北端至東風西路口、建設大街立交橋以南至放射路欒城道口、體育北大街光華路以南至市電視台。
第二十六條 縣(市)和礦區的主要街道由縣(市)和礦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5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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