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石家莊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1996年公布的規章。

石家莊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1996年9月29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發布 根據2010年9月27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落實工資總額計畫,保證工資總額的合理增長,根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所屬下列機關、事業單位(含駐石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代管的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按本細則執行。
(一)國家機關,黨派機關;
(二)社會團體;
(三)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
(四)其他應納入人事計畫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工資基金管理,是指對機關、事業單位屬於工資總額組成、用於職工各項工資性支出的專用資金的管理。
第四條 工資基金管理應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工資基金管理應與職工人數計畫和工資總額計畫的管理範圍相一致。
第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財政、審計部門和銀行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工資基金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六條 工資總額計畫主要由下列指標構成:
(一)基期末預計到達數;
(二)計畫期工資總額增減數;
(三)計畫期末計畫到達數。
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編制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縣(市)、區的工資總額計畫。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編制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計畫。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擅自編制工資總額計畫。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對本市所屬單位的工資計畫進行綜合平衡,編制本年度的工資總額計畫,並下達到縣(市)、區和市直各單位。
市直各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分解到所屬基層單位,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下達,並載入各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同時抄送開戶銀行。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的機關、事業單位在冊人數和工資總額計畫,核定、撥付各單位本年度的工資基金。
未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擅自進人或增加工資總額計畫的,財政部門不得撥付工資基金。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銀行制發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提取工資基金。開戶銀行支付工資基金時,不得超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數額。對不提交《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或手續不合格的,開戶銀行應予以拒付。
列入工資基金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不得設立兩個(含本數)以上工資基金專戶。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超過上級下達的年度總額計畫;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追加工資總額計畫指標時,應按工資總額計畫管理程式逐級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15日之內批覆。
第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按下列規定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資計畫審批手續:
(一)機關、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應每季度申報;
(二)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應每半年申報;
(三)實行工資總額包乾、工效掛鈎的事業單位應每年申報。
人員和工資總額發生增減時,應當月申報。
第十三條 發生增加職工增資,轉正定級增資,工齡、教齡、護齡津貼增長,國家統一安排的增資項目,上年增資項目翹尾,晉職晉級增資,增加資金,成建制劃入的工資和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等工資總額增加的情況,申報時須持有增人計畫卡片、調資審批表、任命書、轉正定級審批表、獎勵晉級審批表等有關材料。
發生減少工資,掉尾工資,減補員工資差額,超計畫進人的工資核減,成建制劃出的工資額等工資總額減少的情況,申報時須持有職工退休、死亡、免職、降級、崗位變動、辭退、解聘等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差額補貼、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及機關、事業單位興辦的事業性經濟實體的工資基金,可按下列方式實行管理:
(一)對具有政策性收費的單位,按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對待;
(二)對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可按實行工資總額包乾或工效掛鈎的方式管理。
第十五條 對違反工資基金管理規定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達《違反工資基金管理規定通知書》,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一個單位在銀行設立兩個(含本數)以上工資基金帳戶或在國家專業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開設工資基金帳戶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申報工資計畫審批手續的,予以通報批評;
(三)擅自增人增資(含臨時工),不及時核減工資基金,突破工資總額計畫提取工資基金,超標準支付各種津貼、補貼等工資性資金的,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四)銀行工作人員對違反規定提取工資未予監督和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
對超計畫、超標準發放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從單位下季度工資總額計畫中核減。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單位的罰款,從單位預算外資金或包乾結餘經費中支付;對個人的罰款,從個人工資中扣繳。
第十七條 對逾期拒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10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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