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

新成立的機關、事業單位須持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和其他有關手續到同級政府人事部門辦理《工資基金管理手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
  • 地點:大連市
  • 目的:為加強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
  • 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
內容,使用地區,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保證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計畫的落實及工資總額的合理增長,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含在連並委託市人事部門代管工資基金的中央、省屬和外省、市單位)。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人事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財政、審計和銀行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工資基金執行情況實施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凡屬於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部分,均應納入工資基金管理範圍。
第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和調整計畫,由市人事部門會同市發改委負責編制下達,並抄送市財政局。?
縣(市)區及市直各部門應根據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及時編制本地區、本部門的工資總額計畫,逐級分解落實到所屬基層單位,並抄送市人事部門備案。?
委託市人事部門代管工資基金的中央、省屬和外省、市在連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計畫,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編制下達,抄送市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條 各地區、市直各部門編制的工資總額計畫不得突破市下達給本地區、本部門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由於增減職工和調整工資等原因,需調整工資總額計畫時,須經市人事部門批准。
第七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應根據上級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編制工資基金使用計畫,並報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核定後,列入由市人事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分行制發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憑《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到開戶銀行定期提取工資基金,支付職工工資。?
第八條 在年度工資總額計畫下達前,各機關、事業單位前半年的臨時工資基金使用計畫,可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按上年度同期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核定。
第九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只能在一個銀行建立工資基金專戶。開戶銀行應根據《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中確定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支付工資基金。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要嚴格控制職工人數增長,確需增人的要在編制限額內,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制發的增人計畫卡和《人員計畫管理手冊》辦理調動、分配、招錄手續後,辦理核增工資基金手續。
第十一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使用臨時工時,憑市及縣(市)區人事部門開具的計畫指標單及有關手續辦理臨時工工資總額計畫。臨時工工資總額計畫單列。
第十二條 經批准實行工資總額包乾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事業單位,須由財政和人事部門分別核定其效益指標和工資總額基數與浮動比例,確定其工資總額計畫,並根據年終考核效益指標增減情況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要自覺執行國家、省有關工資基金管理的規定和本辦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套取現金,濫發獎金、補貼、實物等,並將工資基金使用情況,每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一次。
第十四條 市人事部門應每年對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察,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 [1990] 155號檔案發布的《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使用地區

大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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