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

《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是一部遼寧省大連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6月11日發布,1996年07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608
  • 發布日期:1996-06-11
  • 生效日期:1996-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第四章 職工個人醫療帳戶,第五章 約定醫療機構和職工就醫,第六章 醫療費用的支付和結算,第七章 罰則,第八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6-11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
(1996年6月11日大政發〔1996〕5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四部委關於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意見的通知》、《大連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職工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制度。
醫療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與職工個人共同承擔。
第三條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的機關(含團體)、企業(不含鄉鎮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全部在職職工、退休人員、企業離休人員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連辦事機構的中方職工,均應按照本規定實行醫療保險。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公費醫療的離休人員和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大專院校在校學生或企業職工供養的享受半費醫療的直系親屬,醫療費用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大連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全市醫療制度改革工作的統一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醫改辦)具體負責醫療保險改革政策、辦法的組織起草、對醫療保險實施部門的協調、指導以及對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增值的監督等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的醫療保險工作,具體業務由其所屬的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基金中心)經辦;市勞動局負責企業的醫療保險工作,具體業務由其所屬的大連市勞動保險公司經辦。

第二章 醫療保險費的征繳

第五條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應分別向基金中心和市勞動保險公司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新建單位應在被批准之日起30日內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
(一)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比例
在職職工暫按個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職工工資總額低於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總額60%的,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總額60%繳納;超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總額300%的,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離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二)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比例
機關、事業單位按在職職工個人繳費工資與退休金總額之和的10.5%繳納;企業按在職職工個人繳費工資與離退休金總額之和的9%繳納。
第七條醫療保險費征繳比例應根據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及物價指數適當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市勞動、衛生部門提出方案,報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單位和職工必須按規定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逾期繳納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日收取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
第九條單位分立、合併、終止時,應在批准之日起10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企業破產在清算財產時,應清償欠繳醫療保險費並繳足離退休人員十年的醫療費用。
第十條單位繳費的列支渠道
(一)機關、全額預算的事業單位和差額預算的全民所有制醫院,在單位預算內資金列支;
(二)差額預算、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列支;
(三)企業在職職工從福利費中列支,離退休人員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一條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單位和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單位按規定日期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或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代為收繳。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醫療保險基金暫免徵稅費。
第十三條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記入個人帳戶後剩餘部分,作為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醫療保險基金納入本市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但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醫療保險基金應在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全部納入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設立由政府代表、單位代表、工會和職工代表、專家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監督委員會,定期聽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關於醫療保險資金收入、營運及管理服務的工作匯報,並向社會公布。
審計部門應定期對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審批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各項開支要厲行節約,杜絕浪費。管理費經主管部門審核報財政部門審批後,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款。

第四章 職工個人醫療帳戶

第十八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技術監督部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建立個人醫療帳戶。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勞人險字〔1983〕3號檔案規定的範圍,下同)不建立個人醫療帳戶。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醫療帳戶以本人繳費工資為計算基數劃入,其中企業在職職工按4.5%(含個人繳費部分的1%)劃入,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按5%(含個人繳費部分的1%)劃入;退休、退職人員按個人上年退休費的8%劃入。
第二十條職工個人醫療帳戶的當年結餘資金,按城鄉居民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一條職工個人醫療帳戶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可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職工工作發生變化時,個人醫療帳戶隨同本人轉移。

第五章 約定醫療機構和職工就醫

第二十二條可以被約定的醫療機構,必須經市衛生局進行資格審定,取得資格並經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為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十三條機關、事業單位約定醫療機構,由基金中心同意,報市衛生局確認;企業約定醫療機構,由市勞動保險公司同意,經市勞動局會同市衛生局審定後確認。
市級專科醫院(所)可直接確認為約定醫療機構。
經確認的約定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與其簽訂協定。
第二十四條約定醫療機構應按照規定的醫療保險支付範圍、項目、標準,向就醫職工提供與病情相應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應在約定的醫療機構就醫。職工就醫時,約定醫療機構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發現醫療保險證有偽造、冒用或塗改的,應扣留或抄錄其醫療保險證號碼,並及時報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六條在大連市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其工作地或居住地不在本市範圍內的,應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當地醫療機構就醫。

第六章 醫療費用的支付和結算

第二十七條年度內職工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應先從個人醫療帳戶中支付,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的,不超過本人年工資總額的5%(含本數,退休人員減半)由職工本人支付,超出5%部分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但個人仍需按全年累計醫療費總額分段負擔部分醫療費:
(一)超出部分在1,000元以內的,個人負擔15%;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個人負擔1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個人負擔8%;10,000元以上部分個人負擔5%。
(二)退休人員醫療費,個人負擔的比例為在職職工負擔比例的一半。
(三)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醫療費用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職工的門診和住院的治療費、藥品費、檢查費等基本醫療費用的支付;不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範圍和標準的,其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條企業職工因工傷、職業病、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其支付辦法按《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及《大連市城鎮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職工醫療費個人負擔過多,影響家庭基本生活時,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職工在約定的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約定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保險規定分類記帳,並按規定標準向就醫職工收取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約定醫療機構撥付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醫療費用時發現疑問,需作調查時,可暫緩撥付,但最長不得超過20天。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之間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約定醫療機構之間因醫療保險工作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經協商解決不了的,由醫改辦協調處理。
第三十四條單位未按本規定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瞞報工資總額或故意拖欠、拒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由醫療保險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欠繳額或應繳額二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單位或個人違反醫療保險證件管理規定偽造、冒用、塗改醫療證的,由醫療保險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醫療證,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追回損失外,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約定醫療機構占用、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追回占用、挪用資金,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實施行政處罰,應按法定程式下達處罰決定書;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票據,並全部上繳財政。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約定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縣(市)和其他區可參照本規定製定本地區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由大連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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