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大型儀器檢查及特殊治療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遼寧省大連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6月11日發布,1996年07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大型儀器檢查及特殊治療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608
- 發布日期:1996-06-11
- 生效日期:1996-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6-11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6-11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大型儀器檢查及特殊治療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6月11日大政發〔1996〕53號)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管理,減少浪費,根據《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
第三條大型儀器檢查是指:核磁共振(MRI)、CT、ECT、彩色超聲診斷儀檢查(含一次性檢查費在200元以上的其他檢查)。
第四條職工就醫需做大型儀器檢查時,應由主治醫師提出申請,主任或副主任醫師同意並簽字後方可進行(急診者可先行檢查,後補辦手續)。
第五條大型儀器檢查費用,在職職工個人負擔30%,退休人員負擔15%,其餘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全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第六條特殊治療是指因病情需要採用特殊治療方法,並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治療。主要包括:器官移植、組織移植、安裝人工器官等。
第七條職工因病情需要進行器官移植、組織移植(如腎臟移植、骨髓移植等),須經約定醫療機構出具證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准。所需的購買器官或組織的費用,出院後使用的抗排斥藥及免疫調節劑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擔。移植過程中的醫療費用,按照《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執行。
第八條職工因病情需要,經約定醫療機構出具證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准,所需購買人工器官(如心臟起搏器、心臟瓣膜、人工晶體、人工喉、人工關節等)的費用,屬於國產人工器官的,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50%,屬於進口人工器官的,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5%,餘額部分由單位和個人分擔。安裝人工器官過程中的醫療費用,按照《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執行。
第九條各種特殊治療中涉及使用《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費用支付和不予支付範圍》以外的藥品,其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擔。
第十條本辦法規定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或由單位和個人分擔的費用,不從個人醫療帳戶中支付,也不以《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中規定的個人負擔部分相抵。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大連市衛生局、大連市勞動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