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東坡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眉山市東坡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是眉山市出台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眉山市東坡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 施行地區:眉山市東坡區
第一條為規範全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的選定,保證房屋徵收評估結果客觀公正,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東坡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區國有土地上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選定房屋徵收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評估機構的選定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征補辦)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的選定工作。
第五條區征補辦根據評估機構的資質、從業經歷、監管記錄、社會信譽等情況,建立本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名錄庫。進入名錄庫的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二)已錄入四川省房地產評估管理信息平台,並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誠信記錄和信用體系中連續兩年無不良記錄的;
(三)近兩年未受到行政處罰;
(四)具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拆遷評估經驗,有滿足項目估價作業需要的註冊執業人員。
經審核符合報名條件的評估機構數量達到3家及以上時,本庫建立有效,入庫名單在區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未列入評估機構名錄庫的,不得承接全區徵收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六條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得承接全區徵收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一)因評估失實問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被選定參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業務,無故拒絕承接評估業務或轉讓、變相轉讓評估業務的;
(三)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七條徵收項目確定後,區征補辦將所有進入名錄庫的評估機構提供給被徵收人作為備選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全部被徵收人共同選定一家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定有效。
需預評估項目,同一家評估機構得到多數被徵收人推選的,確定為項目預評估機構。
第八條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後15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由區征補辦組織被徵收人採取投票的方式,或抽籤隨機方式在入進名錄庫的評估機構備選名單表中選定一家評估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區征補辦做好被徵收人組織、動員工作。
第九條採用投票方式選定評估機構,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前5日將投票選擇評估機構的時間、地點等相關事項告知被徵收人;
(二)按一個房屋權屬證書一票的原則參與投票;
(三)被徵收人應按片區或單位推選出被徵收人代表,並可邀請公證機構、鄉鎮(街道)、社區代表一起參與投票監督;
(四)應當有占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徵收人參加;
(五)參加投票的被徵收人半數以上選定一家評估機構的,確定為項目評估機構;無過半數評估機構出現,相同票數並列第一的,對相同票數的評估機構進行第二輪投票,直至選定項目評估機構。若出現選定的評估機構放棄評估的,根據得票數從高到低確定項目評估機構;
(六)公證機構對計票過程進行現場公證。
第十條採用抽籤隨機選定評估機構,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區征補辦工作人員介紹現場抽籤程式及到場公證機構、監督機構、被徵收人代表;
(二)區征補辦工作人員組織評估機構抽籤確定編號球號碼;
(三)被徵收人代表現場抽籤決定一名抽籤人;
(四)區征補辦工作人員現場展示抽籤箱,當場將編號球公示並逐一放入抽籤箱內;
(五)抽籤人在抽籤箱內任意抓取一枚編號球;
(六)區征補辦工作人員公示抽籤人抓取的編號球號碼,宣布中籤評估機構名稱;
(七)公證機構當場宣讀公證詞。
抽籤工作應進行全程錄像,由公證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後,由區征補辦在徵收範圍內公示,公示結束後向其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簽定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契約。
第十二條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費的通知》(計價格〔1995〕975號)檔案規定的計費標準執行,在項目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本辦法有效期5年,由區征補辦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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