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益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益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1年1月16日益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益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益陽市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4/15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協同推進、全民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措施,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統籌部署,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的修養,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市民公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維護公序良俗。
第八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遵守公共禮儀,言行舉止文明,在公共場所衣著得體、不喧譁;
(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主動為老弱病殘孕、攜帶嬰幼兒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四)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五)節地生態安葬;
(六)合理消費,節約資源,使用節水、節能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自覺遵守塑膠製品的使用規定;
(七)遵守文明旅遊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愛護文物古蹟;
(八)優先選擇步行、騎腳踏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九)適量點餐,踐行“光碟行動”,分餐進食,使用公勺公筷;
(十)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疾病時佩戴口罩;
(十一)自覺參與垃圾減量,將生活垃圾按規定分類投放;
(十二)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十三)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力所能及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參加文明勸導、生態環保、社會治理等志願服務活動;
(四)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第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隨地便溺;
(二)亂吐口香糖、檳榔渣、甘蔗渣等食物殘渣;
(三)亂倒垃圾,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包裝盒(袋)等廢棄物;
(四)破壞、損毀、占用城市花草樹木、公共設施;
(五)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或者張掛、張貼小廣告;
(六)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七)在室外或者公共設施上懸掛、擺放有礙市容的物品;
(八)以刻劃、塗污或者其他方式損壞文物古蹟、旅遊設施;
(九)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等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十)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十一)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易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或者在禁止區域露天燒烤、焚燒祭祀用品;
(十二)使用音響器材等設備造成噪音污染。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一)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
(二)在遇有突發事件時,不配合應急處置措施;
(三)在城市建成區內攜帶犬只出戶不用犬繩牽引和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四)在共用樓道等共用區域堆放雜物,或者在共用樓道內為電動車充電;
(五)在禁止區域搭設靈棚,進行喪事活動;
(六)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七)在車站、碼頭及其周圍區域強行攬客住宿、乘車;
(八)撥打騷擾電話,傳送騷擾信息。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影響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亂停靠、亂插隊、亂鳴笛,不規範使用燈光,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
(二)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或者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三)行人闖紅燈,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或者橫穿馬路時看手機、嬉戲等影響車輛通行;
(四)在車道內兜售物品,散發小卡片、小廣告;
(五)從車輛中向外拋擲物品;
(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際網路,不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不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不以發帖、跟帖等方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工作機制和制度,制定有效的工作措施。
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完善新時代文明實踐體系,宣講科學理論和法律政策,培育踐行主流價值,豐富活躍文化生活,推動移風易俗,倡導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引導民眾提高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人行橫道、機動車泊位、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點以及垃圾分類處置設施、電動車充電樁等市政設施;
(二)盲道、坡道、電梯、扶手等無障礙設施;
(三)戶外宣傳欄(牌)、公益景觀小品等宣傳設施;
(四)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體育場館、健身活動場所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五)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的設施設備,管理方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和維護。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機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健全守信聯合激勵機制。
公民參與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的記錄,作為獎勵的依據。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的評選、表彰獎勵、幫扶禮遇機制,落實對踐行本條例第九條文明行為的相關人員的鼓勵措施。
鼓勵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創作、推廣和宣傳,依法查處文化市場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規範文化市場秩序;
(二)教育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制定文明行為守則,開展文明行為實踐活動,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提升師生文明素養;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對損害公共環境、公共設施、城鄉綠化等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勸阻、有效制止並依法查處;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標識標牌、技術監控設施建設和文明出行宣傳,及時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五)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最佳化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患溝通,維護公平就醫環境;開展健康教育和愛國衛生運動,提高公民健康素養;
(六)市場監管、商務、旅遊等部門應當維護市場秩序,規範行業文明服務,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依法查處欺詐消費者等違法經營行為;
(七)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移風易俗工作,推進婚喪禮俗改革和殯葬改革,加強志願服務指導,倡導文明新風,依法制止和糾正相關不文明行為;
(八)網際網路信息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網路生態治理,淨化網路環境,推動網路文明建設。
第二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本單位崗位培訓內容,對本單位在文明行為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工作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視窗服務行業、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文明行為規範,創建文明服務品牌。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將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行規行約。
第二十三條 推動依法設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
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評價、時間儲蓄制度,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如實記錄志願者志願服務信息。
有關單位和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運輸工具等廣告媒介應當設定、刊播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宣傳文明行為、先進事例,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濃厚氛圍。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的舉報和投訴平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九項之規定,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等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攜帶犬只出戶不用犬繩牽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城市建成區內攜帶犬只出戶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在共用樓道等共用區域堆放雜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共用樓道內為電動車充電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之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之規定,在車站、碼頭及其周圍區域強行攬客住宿、乘車的,由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社會服務的,有關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安排其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並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對勸阻、制止和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的人員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應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益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大通湖區管理委員會、湖南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示範區益陽東部新區管理委員會在職權範圍內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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