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資江保護條例

《婁底市資江保護條例》是婁底市為了加強資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該《條例》共七章48條。

《條例》經2021年10月11日婁底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資江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辦法信息,辦法全文,

辦法信息

婁底市資江保護條例
(2021年10月11日婁底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資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資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綠色發展、跨區域協作以及資江保護的其他活動。
本條例所稱資江流域是指本市境內資江幹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資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資江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聯動協作、社會參與。
第四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資江流域保護工作的領導,將資江流域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加大資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財政投入,統籌協調資江流域保護工作。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資江流域保護工作。
資江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做好本轄區內資江流域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資江流域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資江流域保護具體工作。鼓勵將資江流域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六條 資江流域實行河長制管理。
資江流域各級河長應當依法履行河長職責,組織領導資江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引導、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資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等活動。
資江流域保護和利用中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協商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的意見。
第八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資江流域保護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資江流域保護的宣傳教育,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資江流域保護規定的行為都有權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落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責任。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資江流域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入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集聚區,但在安全或者產業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入河排污口的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記、編碼、標牌等管理工作,加強入河排污口日常監管。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布局水質監測斷面,加強水質監測,監測信息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三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對銻等重金屬污染進行綜合防治,對錫礦山區域和青峰河、漣溪河流域,以及楊家山區域、大洋江流域重金屬尾礦、冶煉廢渣和廢水等制定治理計畫,明確責任,督促按期達標。
市人民政府對錫礦山區域和青峰河、漣溪河流域,以及楊家山區域、大洋江流域的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嚴格的環境保護管控制度,落實防治銻等重金屬污染環境和生態破壞的措施。
涉重金屬企業應當對含有重金屬的尾礦、廢渣、廢水等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對已造成污染的,承擔環境修復責任。
第十四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實行雨污分流,逐步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對污泥進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處置,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丟棄或者遺撒,並對污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強黑臭水體治理,維護資江流域生態功能。
第十五條 毗鄰城鎮污水管網的農村污水應當就近接入污水管網進行集中處理。
農村其他區域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式與集中式相結合的污水處理設施。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廣選用低能耗、易維護、高效率、經濟適用的污水處理技術,並組織相關業務培訓。
第十六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推廣有機肥使用,推進農作物秸稈資源化利用、農用薄膜與農業投入品包裝回收處置,淨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十七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畜禽規模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指導、監督養殖活動,推廣生態養殖。在限養區、適養區內,不得擅自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相應的設施或者委託他人對畜禽屍體、糞便、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資江流域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資江幹流和支流不得圍欄圍網(含網箱)養殖、投肥投餌養殖。
第十九條 在資江水域的船舶應當配備與船舶等級相適應的污染物、廢棄物收集設施。港口、碼頭等場所應當配備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轉運設施,並對污染物、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向水體排放、棄置船舶污染物和廢棄物。
第二十條 利用資江水域從事旅遊、水上運動項目等開發活動,應當符合相關保護規劃要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損害流域生態環境。
資江幹流和支流水域上不得經營餐飲業。
第二十一條 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河道保潔責任制,保障保潔經費,建立考評制度,組織有關單位對資江幹流和支流的漂浮物、有害藻類進行打撈。
資江流域航道樞紐、水電站、水庫、大壩等涉水工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其管理範圍內水域的漂浮物、有害藻類的打撈工作。
打撈的漂浮物、有害藻類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章 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
第二十二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控制斷面生態流量管控指標,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資江生態流量管控指標。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畫,保證資江流域基本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魚類產卵期河道生態流量。
第二十三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
資江流域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直接取用水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並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取水口的監管,建立資江流域重點監控取水戶名錄和台賬,由用水戶安裝線上計量監測設施,實行“一戶一檔”。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保證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四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能資源梯級開發的控制和管理,確因發展和民生需要,新建水電工程,應當科學論證,綜合效益評估,並報有權機關批准。
對已建小水電工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採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五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堤防、護堤的安全,依法處理堤防、護堤等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房屋以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六條 資江流域實行挖沙、採石、採礦管控制度,經依法許可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環境、破壞生態。
資江流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和工藝,降低資源和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廢物數量。
第二十七條 資江幹流和主要支流的廢棄船舶和浮動設施影響航行安全的,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船舶和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限期運出;逾期不履行的,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清運,所需費用由船舶和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的,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清運或者採取其他相應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二十八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採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生態固基等措施,建設資江幹流及其一級支流兩岸生態廊道,提高森林覆蓋率,調整樹種結構和林分結構,增強森林水土保持和水源涵養能力。
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禁止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
第二十九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資江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以新化龍灣國家濕地公園為重點組織開展生態濕地保護與修復,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沿河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監督指導濕地生態旅遊活動。
第三十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最佳化流域水資源配置,統籌協調轄區內河道清淤疏浚工作,推進資江乾支流水系連通。
第三十一條 在資江鱖鮊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擬尖頭鮊蒙古鮊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資江幹流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資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辦法由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加強資江流域禁捕執法工作,嚴厲查處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捕撈行為。
對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產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水生生物保護義務,採取建設過魚設施、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種措施,充分滿足水生生物的生態需求。
第三十二條 水生生物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禁止垂釣。其他禁捕區域可以進行休閒垂釣,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一人多桿、一線多鉤、多線多鉤垂釣;
(二)不得使用視頻輔助裝置、探魚設備垂釣;
(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
(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以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垂釣。
垂釣人員應當及時清理垂釣活動產生的垃圾、廢棄物。
第四章 綠色發展
第三十三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產業布局,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高耗水產業,支持、引導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產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導綠色低碳技術研發推廣,發展綠色低碳經濟。
鼓勵企業釆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支持傳統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產業綠色改造,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開展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循環利用。
第三十五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農業綠色生產,加強農業環境突出問題治理,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鼓勵和支持發展精細農業、設施農業、節水農業、循環農業。
第三十六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推進城鄉要素雙向流動,合理配置公共資源,促進資江流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三十七條 市、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關於加強長江流域綜合立體交通體系建設的要求,推進航道恢復,推動航道升級改造,完善港口、航道等水運基礎設施,推動交通設施互聯互通,實現水陸有機銜接、江海直達聯運,提升資江幹流及主要支流的航運能力。
在資江幹流新建、改建、擴建水利水電等工程應當同步建設符合規劃標準的航道設施。
第三十八條 鼓勵公民綠色消費,踐行文明、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減少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的塑膠製品,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
第五章 跨區域協作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與邵陽市、益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跨市聯席會議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區域合作,定期協商三市資江流域保護工作中水污染防治、橫向生態保護補償、航道體系建設、聯合執法等重大事項,共同執行會議決定。協商不一致的,報請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與邵陽市、益陽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互通三市資江流域保護相關信息,實現水污染源、水事違法行為等信息的共享。
在突發環境事件、自然災害等重大事項時,市人民政府與邵陽市、益陽市人民政府及時聯動處置。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與邵陽市、益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河道聯動保潔機制,協商確定聯動清理時間、範圍、標準等事項。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與邵陽市、益陽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省關於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有關規定,採取簽訂協定等方式建立資江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長效機制,促進生態保護地區和受益地區的良性互動,實現三市資江流域生態保護和治理的成本共擔、合作共治、效益共享。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與邵陽市、益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強三市資江流域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污染、生態系統損害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協作,統一處罰裁量基準,定期開展聯合執法。
第四十四條 資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參照本章的規定,建立相應跨區域協作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控制職責,或者不依法責令拆除、關閉違法設施的;
(二)不履行排污口的管理監測職責或者發布虛假監測信息的;
(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不依法受理、處理的;
(四)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釣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條例所稱資江幹流是指資江從冷水江市流入至新化縣流出,流經金竹山鎮、禾青鎮、沙塘灣街道、冷水江街道、布溪街道、石衝口鎮、桑梓鎮、楓林街道、上渡街道、上梅街道、游家鎮、曹家鎮、油溪鄉、白溪鎮、琅瑭鎮、榮華鄉的主河段;
(二)本條例所稱資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流入資江幹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為一級支流、二級支流等;
(三)本條例所稱資江主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里的支流,包括球溪、麻溪、青峰河、大洋江、小洋溪、油溪、白溪、沙田溪、渠江。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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