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資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保障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資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綠色發展、跨區域協作以及資江保護的其他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資江流域是指本市境內資江幹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資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資江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聯動協作、社會參與。
第四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資江保護工作的領導,將資江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資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財政投入,建立並落實資江保護目標責任年度考核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督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資江保護管理職責。
資江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資江保護的具體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資江流域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資江保護工作。鼓勵將資江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五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水利、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資江保護工作。
第六條資江流域各級河湖長應當依法履行河湖長職責,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轄區內資江流域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第七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引導、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資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等活動。
資江保護中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協商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的意見。
第八條市、資江流域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資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資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資江保護規定的行為都有權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落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責任。資江流域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除在安全或者產業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資江流域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入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集聚區。
資江流域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管網,實行污水集中處理;安裝線上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測系統聯網。
向資江流域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管網排放工業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保證其進入集中處理設施管網的水質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納管標準。
資江流域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資江流域排污口開展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
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入河排污口的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記、編碼、標牌等管理工作,加強入河排污口日常監督監測。
第十三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等有關部門對砷和銻等重金屬污染進行綜合防治。
涉重金屬企業應當對含有重金屬的尾礦、廢渣、廢水等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對已造成污染的,承擔環境修復責任。
第十四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並保障其正常運行,提高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能力。
城鎮污水管網能夠延伸到農村區域的,應當將農村污水接入城鎮污水管網集中處理。
對未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的農村污水,鼓勵和支持建設小型、分散污水處理設施,或者採用人工濕地、生態溝渠、生物濾池等污水淨化和生態治理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強黑臭水體治理。
第十六條資江流域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對污泥進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處置,建立污泥管理台賬,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丟棄或者遺撒。
第十七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使用農業投入品,減少化肥、農藥施用,推廣有機肥使用,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
第十八條在資江流域的船舶應當依法配備與船舶等級相適應的污染物、廢棄物收集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禁止向水體排放、棄置污染物和廢棄物。
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港口、碼頭等場所合理規劃和設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並對收集的污染物和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九條在資江流域從事旅遊、水上運動項目等開發活動,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承載力進行論證評估,符合防洪、通航、生態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要求,不得損害資江流域生態環境。
資江幹流和主要支流水域上不得經營餐飲業。
第二十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河道保潔責任制,科學劃定河道保潔範圍,保障河道保潔經費,建立河道保潔考評制度,組織有關單位對資江流域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類等進行清理打撈。
資江流域航道樞紐、水電站、水庫、大壩等水利水電工程管理經營單位應當做好其管理範圍內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類等的清理打撈工作。
打撈的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類等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章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
第二十一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控制斷面生態流量管控指標,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資江流域生態流量管控指標。
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畫,保證資江流域基本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魚類產卵期河道生態流量。
第二十二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
資江流域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直接取用水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並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取水口監管,建立資江流域重點監管取水口名錄,並按照“一口一賬”逐口建立台賬,實行電子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能資源梯級開發的控制和管理,確因區域經濟發展和民生需要,在資江幹流和主要支流新建水電工程,應當經科學論證,綜合效益評估,報有關機關批准。
對資江流域已建小水電工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採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五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堤防、護堤地的安全,依法處理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房屋以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六條資江流域實行嚴格的采砂採石采土管控制度,經依法批准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環境,破壞生態。
第二十七條資江幹流和主要支流的廢棄船舶和浮動設施可能影響航行安全或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責令船舶和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清運;逾期不履行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組織清運,所需費用由船舶和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建設資江幹流和主要支流兩岸生態廊道,提高森林覆蓋率,調整樹種結構和林分結構,增強森林保持水土和涵養水源能力。
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禁止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
在資江流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資江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以安化縣雪峰湖、桃江縣羞女湖等國家濕地公園為重點組織開展生態濕地保護與修復,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沿河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監督指導濕地生態旅遊活動。
第三十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河湖水系連通修複方案,統籌協調轄區內河湖清淤疏浚工作,推進資江河湖水系連通。
第三十一條在資江黃顙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資江幹流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資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辦法由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資江流域禁捕執法工作,查處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捕撈行為。
對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產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水生生物保護義務,採取建設過魚設施、增殖放流和人工繁育等多種措施,充分滿足水生生物的生態需求。
第三十二條資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禁止垂釣。資江幹流其他區域進行休閒垂釣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一人多桿、一線多鉤、多線多鉤垂釣;
(二)不得使用視頻輔助裝置、探魚設備垂釣;
(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
(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以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垂釣。
垂釣人員應當及時清理垂釣活動產生的垃圾、廢棄物。
第四章綠色發展
第三十三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調整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最佳化產業布局,推進資江流域綠色發展。
第三十四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對各類開發區資源能源節約集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情況的評估結果,對開發區產業產品、節能減排等措施進行最佳化調整。
資江流域企業應當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開展廢棄物處理與資源綜合利用。
第三十五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質量,建設美麗城鎮和美麗鄉村。
第三十六條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環保、經濟、實用的原則因地制宜組織實施廁所改造。
資江流域鄉村應當建設經濟適用、維護方便、生態環保的無害化廁所,加強改廁與生活污水處理的有效銜接,對廁所糞污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七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園區建設,強化取水總量控制和需水管理,積極推行清潔生產,促進廢水循環利用和綜合利用。
第三十八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關於加強長江流域綜合立體交通體系建設的規劃要求,完善港口、航道等水運基礎設施,推動交通設施互聯互通,實現水陸有機銜接、江海直達聯運,提升資江幹流和主要支流的航運能力。
在資江幹流新建、改建、擴建水利水電等工程應當同步建設符合規劃標準的航道設施。
第三十九條市、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系統推進、廣泛參與、突出重點、分類施策的原則,採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膠用品、綠色設計、發展公共運輸等措施,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鼓勵公民綠色消費,踐行文明、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減少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的塑膠製品,自覺履行資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義務。
第五章跨區域協作
第四十條市人民政府與邵陽市、婁底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跨市聯席會議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區域合作,定期協商三市資江保護工作中水污染防治、橫向生態保護補償、航道體系建設、聯合執法等重大事項,共同執行會議決定。協商不一致的,報請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政府與邵陽市、婁底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互通三市資江保護相關信息,實現水污染源、水事違法行為等信息的共享。
在突發環境事件、自然災害等重大事項時,市人民政府與邵陽市、婁底市人民政府及時聯動處置。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與邵陽市、婁底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河道聯動保潔機制,協商確定聯動清理時間、範圍、標準等事項。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政府與邵陽市、婁底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省關於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有關規定,採取簽訂協定等方式建立資江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長效機制,促進生態保護地區和受益地區的良性互動,實現三市資江流域生態保護和治理的成本共擔、合作共治、效益共享。
第四十四條市人民政府與邵陽市、婁底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強三市資江流域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污染、生態系統損害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協作,統一處罰裁量基準,定期開展聯合執法。
第四十五條資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參照本章的規定,建立相應跨區域協作機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市、資江流域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控制職責的;(二)不履行排污口的管理監測職責或者發布虛假監測信息的;(三)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不依法受理、處理的;(四)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進行休閒垂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釣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所稱資江幹流是指流經本市行政區域的資江主河段。
本條例所稱主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里的支流,包括渠江、探溪、煙溪、毗溪、洋溪、潺溪、柳溪、大酉溪、渭溪、思賢溪、麻溪、洢水、善溪、沂溪、碧螺港、沾溪、獺溪、志溪河、蘭溪河等。
第五十條益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職權範圍內履行資江保護職責。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