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資江保護條例

《邵陽市資江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2021年10月21日邵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陽市資江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邵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內容解讀,條例全文,

內容解讀

《條例》是邵陽市第九部地方性法規,也是邵陽、婁底、益陽三市探索開展協同立法的實踐成果,在全省尚屬首創。三市探索建立了跨區域協作保護聯席會議、信息共享、應急處理、聯動保潔、生態補償、聯合執法等“六項機制”。
條例共分七章、四十六條,主要包括總則、水污染防治、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綠色發展、跨區域滲設淋笑協作、法律責任和附則。
為了切實增強立法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會多次組織人員深入資江源頭、基層民眾開展立法調研,聽取意見建議,傾聽民眾呼聲,舉行一系列論證會、座談會,開展網路問卷調查,先後兩次在主要媒體和網路刊登全文公開徵求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
《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資江的治理走上法制化、規範化,將會極大地促進資江保護的各項工作。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資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推進資江流域高質量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資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綠色發展、跨區域協作以及資江保護的其他活動兆格霉,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資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應勸乘域內資江幹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資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資江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聯動協作和社會參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資江保護工作的領導,將資江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資江保護事務,加大資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財政投入,組織實施跨區域協作保護相關工作,落實資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資江保護的具體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資江保護估凝多相關工作,可以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對資江保護相關事宜作出規定。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文旅廣體、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資江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建立河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資江流域的棕射精格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網路技術和科技手段,在排污口、大壩以及行政區劃交界斷面等場所設定視頻監控、遙感監測等設備,提高監管能力,促進資江流域精細化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引導、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資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等活動。
資江保護中的重大決策事項,應員辯夜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資江的義務,有權對妨害資江保護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九條 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入工業園、開發區等工業集聚區,但在安全或者產業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運。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
第十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資江幹流及其支流、水庫、渠道新檔酷建、改建、擴建排污口;已批准的排污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並實現達標排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污口登記統計和建檔立卡等制度,做好排污口編碼、設定標牌等工作,加強排污口的日常監督監測。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十一條 建設廢棄物儲存、處理設施或者場所,易產生水污染的物料堆場、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等,應當採取防滲漏、防溢流等措施,不得污染資江幹流及其支流、水庫、渠道和地下水水質。
禁止在資江幹流及其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向外延伸五十米區域內建設垃圾收集、堆放、轉運設施;已經建設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搬遷。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重金屬污染狀況調查評估,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地區、行業和企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涉鉛、汞、鎘、鉻、砷、鉈、銻、錳等重金屬企業,以及其他放射性金屬企業進行重點監管,支持指導相關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集中治理;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金屬污染區域應當制定治理計畫,明確責任,督促按期達標。
涉重金屬企業應當對含有重金屬的尾礦、廢渣、廢水等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對已造成污染的,承擔環境修復責任。對已經倒閉、關停的涉重金屬企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其尾礦、廢渣和礦渣堆場納入重金屬污染區域治理計畫,積極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提高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推進雨污分流建設和改造。新建的城鎮排水管網應當實行雨污分流,舊城區逐步擴大雨污分流覆蓋範圍。
城鎮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對污泥進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處置,建立污泥管理台賬,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丟棄或者遺撒,並對污泥的去向、用途等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 在資江幹流及其支流水域的船舶應當配備與船舶等級相適應的船舶垃圾收集設施。港口、碼頭等場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垃圾的收集、轉運及處理設施。
船舶垃圾的分類、收集、轉運和處理應當按照《邵陽市鄉村清潔條例》和省、市關於垃圾分類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五條 利用水域從事開發活動,應當符合相關保護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損害流域生態環境。
在資江幹流及其支流水域上不得經營餐飲業。
第十六條 在資江流域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不得在資江幹流及其支流天然水域進行圍欄圍網(含網箱)養殖和投肥投餌養殖活動。
第十七條 資江流域河道保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河道保潔責任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科學劃定河道保潔責任範圍,建立河道保潔檢查考評制度,並將河道保潔作為資江流域保護目標責任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資江幹流及其支流城區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類的清理打撈、轉運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其他河道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資江流域航道樞紐、水電站、水庫、大壩等水利水電工程管理經營單位應當做好其作業範圍內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類的清理打撈工作。
打撈的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類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章 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
第十八條 資江流域水資源保護與利用,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的要求,遵循節水優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則,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並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控制斷面生態流量管控指標,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資江生態流量管控指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畫,保證資江流域基本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魚類產卵期河道生態流量。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直接取用水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並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取水口監管,建立資江流域重點監管取水口名錄和台賬,實行“一口一賬”。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資江流域水能資源梯級開發的控制和管理,確因發展和民生需要,新建水電工程,應當經科學論證,綜合效益評估,並依法報批。
對資江流域已建小水電工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採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確權劃界、“一河一策”等相關要求,在資江幹流及其支流的河道管理邊界設定明顯標識,實行嚴格的河道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處理堤防、護堤等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房屋以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資江流域水域岸線管理保護,保障自然岸線保有率,恢復岸線生態功能,嚴格控制岸線開發建設,科學利用岸線資源。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要求,加強對資江幹流及其支流、水庫、渠道等水域的堤壩、岸坡以及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沙洲的用途管制,整治違法種植養殖。
第二十五條 資江幹流及其支流的廢棄船舶和浮動設施可能影響航行安全、阻礙行洪或者對橋樑、大壩等造成危險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船舶和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限期移出;逾期不履行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組織清運,所需費用由船舶和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採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生態固基等措施,建設資江幹流及其支流兩岸生態廊道,提高森林覆蓋率,調整樹種結構和林分結構,增強森林保持水土和涵養水源能力。
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經營性生產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禁止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資江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組織開展生態濕地保護與修復,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沿河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監督指導濕地生態旅遊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江河湖水系連通修複方案,統籌協調河湖清淤疏浚工作,推進資江水系連通。
第二十九條 在黃尾鯝、翹嘴鮊等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和垂釣。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資江幹流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資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漁期、禁漁區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因育種、科研、資源監測等特殊需要進行捕撈的,按照國家、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市、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資江流域禁漁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捕撈行為。
對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產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水生生物保護義務,採取建設過魚設施、洄游通道、增殖放流和人工繁育等多種措施,充分滿足水生生物的生態需求。
第三十條 資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禁止垂釣。資江幹流其他區域進行休閒垂釣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一人多桿、一線多鉤、多線多鉤垂釣;
(二)不得使用視頻輔助裝置、探魚設備垂釣;
(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
(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以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垂釣。
垂釣人員應當及時清理垂釣活動產生的垃圾、廢棄物。
第四章 綠色發展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產業布局,嚴控高能耗、高排放產業,推進資江流域綠色發展。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導綠色低碳技術研發推廣,發展綠色低碳經濟。
鼓勵企業釆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開展廢棄物處理與資源綜合利用。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加強節水型城市和海綿城市建設,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資江流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關於加強長江流域綜合立體交通體系建設的規劃要求,推動航道恢復和航道升級改造,完善港口、航道等水運基礎設施,實現水陸有機銜接、江海直達聯運,提升資江幹流及主要支流的航運能力。
在資江幹流新建、改建、擴建水利水電等工程應當建設五百噸級以上通航設施。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資江流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承與保護傳統文化、少數民族文化及紅色文化遺址遺蹟、工業遺產等,弘揚地方特色文化。
第三十六條 鼓勵公民綠色消費,踐行文明、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減少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的塑膠製品,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
第五章 跨區域協作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與婁底市、益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跨市聯席會議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區域合作,定期協商三市資江流域保護工作中水污染防治、橫向生態保護補償、航道體系建設、大型水利設施建設、聯合執法等重大事項,共同執行會議決定。協商不一致的,報請省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與婁底市、益陽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互通三市資江流域保護相關信息,實現水污染源、水事違法行為等信息的共享。
在突發環境事件、自然災害等重大事項時,市人民政府與婁底市、益陽市人民政府及時聯動處置。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與婁底市、益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河道聯動保潔機制,協商確定聯動清理時間、範圍、標準等事項。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與婁底市、益陽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省關於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有關規定,採取簽訂協定等方式建立資江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長效機制,促進生態保護地區和受益地區的良性互動,實現三市資江流域生態保護和治理的成本共擔、合作共治、效益共享。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與婁底市、益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強三市資江流域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污染、生態系統損害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協作,統一處罰裁量基準,定期開展聯合執法。
第四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章的規定,建立相應跨區域協作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控制職責,或者不依法責令拆除、關閉違法設施的;
(二)不履行水資源調度職責的;
(三)不履行水功能區、排污口的管理監測職責或者發布虛假監測信息的;
(四)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進行休閒垂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釣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資江幹流是邵陽縣塘渡口鎮雙江口村羅家廟至新邵縣坪上鎮筱溪村的本市行政區域內河段。
本條例所稱主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里的支流,包括夫夷水、赧水、蓼水河、平溪、黃泥江、辰水河、石馬江、邵水、檀江、大洋江等。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網路技術和科技手段,在排污口、大壩以及行政區劃交界斷面等場所設定視頻監控、遙感監測等設備,提高監管能力,促進資江流域精細化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引導、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資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等活動。
資江保護中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資江的義務,有權對妨害資江保護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九條 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入工業園、開發區等工業集聚區,但在安全或者產業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運。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
第十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資江幹流及其支流、水庫、渠道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已批准的排污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並實現達標排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污口登記統計和建檔立卡等制度,做好排污口編碼、設定標牌等工作,加強排污口的日常監督監測。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十一條 建設廢棄物儲存、處理設施或者場所,易產生水污染的物料堆場、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等,應當採取防滲漏、防溢流等措施,不得污染資江幹流及其支流、水庫、渠道和地下水水質。
禁止在資江幹流及其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向外延伸五十米區域內建設垃圾收集、堆放、轉運設施;已經建設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搬遷。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重金屬污染狀況調查評估,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地區、行業和企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涉鉛、汞、鎘、鉻、砷、鉈、銻、錳等重金屬企業,以及其他放射性金屬企業進行重點監管,支持指導相關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集中治理;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金屬污染區域應當制定治理計畫,明確責任,督促按期達標。
涉重金屬企業應當對含有重金屬的尾礦、廢渣、廢水等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對已造成污染的,承擔環境修復責任。對已經倒閉、關停的涉重金屬企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其尾礦、廢渣和礦渣堆場納入重金屬污染區域治理計畫,積極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提高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推進雨污分流建設和改造。新建的城鎮排水管網應當實行雨污分流,舊城區逐步擴大雨污分流覆蓋範圍。
城鎮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對污泥進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處置,建立污泥管理台賬,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丟棄或者遺撒,並對污泥的去向、用途等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 在資江幹流及其支流水域的船舶應當配備與船舶等級相適應的船舶垃圾收集設施。港口、碼頭等場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垃圾的收集、轉運及處理設施。
船舶垃圾的分類、收集、轉運和處理應當按照《邵陽市鄉村清潔條例》和省、市關於垃圾分類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五條 利用水域從事開發活動,應當符合相關保護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損害流域生態環境。
在資江幹流及其支流水域上不得經營餐飲業。
第十六條 在資江流域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不得在資江幹流及其支流天然水域進行圍欄圍網(含網箱)養殖和投肥投餌養殖活動。
第十七條 資江流域河道保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河道保潔責任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科學劃定河道保潔責任範圍,建立河道保潔檢查考評制度,並將河道保潔作為資江流域保護目標責任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資江幹流及其支流城區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類的清理打撈、轉運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其他河道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資江流域航道樞紐、水電站、水庫、大壩等水利水電工程管理經營單位應當做好其作業範圍內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類的清理打撈工作。
打撈的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類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章 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
第十八條 資江流域水資源保護與利用,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的要求,遵循節水優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則,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並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控制斷面生態流量管控指標,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資江生態流量管控指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畫,保證資江流域基本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魚類產卵期河道生態流量。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直接取用水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並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取水口監管,建立資江流域重點監管取水口名錄和台賬,實行“一口一賬”。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資江流域水能資源梯級開發的控制和管理,確因發展和民生需要,新建水電工程,應當經科學論證,綜合效益評估,並依法報批。
對資江流域已建小水電工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採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確權劃界、“一河一策”等相關要求,在資江幹流及其支流的河道管理邊界設定明顯標識,實行嚴格的河道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處理堤防、護堤等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房屋以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資江流域水域岸線管理保護,保障自然岸線保有率,恢復岸線生態功能,嚴格控制岸線開發建設,科學利用岸線資源。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要求,加強對資江幹流及其支流、水庫、渠道等水域的堤壩、岸坡以及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沙洲的用途管制,整治違法種植養殖。
第二十五條 資江幹流及其支流的廢棄船舶和浮動設施可能影響航行安全、阻礙行洪或者對橋樑、大壩等造成危險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船舶和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限期移出;逾期不履行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組織清運,所需費用由船舶和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採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生態固基等措施,建設資江幹流及其支流兩岸生態廊道,提高森林覆蓋率,調整樹種結構和林分結構,增強森林保持水土和涵養水源能力。
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經營性生產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禁止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資江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組織開展生態濕地保護與修復,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沿河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監督指導濕地生態旅遊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江河湖水系連通修複方案,統籌協調河湖清淤疏浚工作,推進資江水系連通。
第二十九條 在黃尾鯝、翹嘴鮊等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和垂釣。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資江幹流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資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漁期、禁漁區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因育種、科研、資源監測等特殊需要進行捕撈的,按照國家、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市、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資江流域禁漁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捕撈行為。
對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產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水生生物保護義務,採取建設過魚設施、洄游通道、增殖放流和人工繁育等多種措施,充分滿足水生生物的生態需求。
第三十條 資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禁止垂釣。資江幹流其他區域進行休閒垂釣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一人多桿、一線多鉤、多線多鉤垂釣;
(二)不得使用視頻輔助裝置、探魚設備垂釣;
(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
(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以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垂釣。
垂釣人員應當及時清理垂釣活動產生的垃圾、廢棄物。
第四章 綠色發展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產業布局,嚴控高能耗、高排放產業,推進資江流域綠色發展。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導綠色低碳技術研發推廣,發展綠色低碳經濟。
鼓勵企業釆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開展廢棄物處理與資源綜合利用。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加強節水型城市和海綿城市建設,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資江流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關於加強長江流域綜合立體交通體系建設的規劃要求,推動航道恢復和航道升級改造,完善港口、航道等水運基礎設施,實現水陸有機銜接、江海直達聯運,提升資江幹流及主要支流的航運能力。
在資江幹流新建、改建、擴建水利水電等工程應當建設五百噸級以上通航設施。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資江流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承與保護傳統文化、少數民族文化及紅色文化遺址遺蹟、工業遺產等,弘揚地方特色文化。
第三十六條 鼓勵公民綠色消費,踐行文明、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減少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的塑膠製品,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
第五章 跨區域協作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與婁底市、益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跨市聯席會議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區域合作,定期協商三市資江流域保護工作中水污染防治、橫向生態保護補償、航道體系建設、大型水利設施建設、聯合執法等重大事項,共同執行會議決定。協商不一致的,報請省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與婁底市、益陽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互通三市資江流域保護相關信息,實現水污染源、水事違法行為等信息的共享。
在突發環境事件、自然災害等重大事項時,市人民政府與婁底市、益陽市人民政府及時聯動處置。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與婁底市、益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河道聯動保潔機制,協商確定聯動清理時間、範圍、標準等事項。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與婁底市、益陽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省關於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有關規定,採取簽訂協定等方式建立資江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長效機制,促進生態保護地區和受益地區的良性互動,實現三市資江流域生態保護和治理的成本共擔、合作共治、效益共享。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與婁底市、益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強三市資江流域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污染、生態系統損害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協作,統一處罰裁量基準,定期開展聯合執法。
第四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章的規定,建立相應跨區域協作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控制職責,或者不依法責令拆除、關閉違法設施的;
(二)不履行水資源調度職責的;
(三)不履行水功能區、排污口的管理監測職責或者發布虛假監測信息的;
(四)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進行休閒垂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釣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資江幹流是邵陽縣塘渡口鎮雙江口村羅家廟至新邵縣坪上鎮筱溪村的本市行政區域內河段。
本條例所稱主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里的支流,包括夫夷水、赧水、蓼水河、平溪、黃泥江、辰水河、石馬江、邵水、檀江、大洋江等。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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