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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和故障,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湖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製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電梯安全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梯,是指安裝在公共場所的載人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不包括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電梯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電梯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責任明晰、多元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並完善電梯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高電梯安全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公安、通信管理、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
第六條 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單位承擔電梯安全主體責任,應當取得相應許可或者登記,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對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電梯的安全性能或者工作質量負責,確保電梯安全。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電梯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愛護和安全、文明使用電梯,並有權投訴、舉報違反電梯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八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不再具備相應許可資質或者無法提供安裝、改造、修理服務的,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提供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服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採用招標投標方式採購電梯的,招標人應當將電梯生產單位或者電梯代理商的信用情況、維護保養質量等級評定信息、產品性能、部件配置、主要零部件價格信息、售後服務能力、質量保證承諾、應急救援能力等作為電梯採購招標的條件。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電梯的選型配置以及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支架預埋、備用電源等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規範、標準,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並滿足應急救援、消防、通信、無障礙通行等要求。
公共運輸場所使用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相關技術規範、標準要求的公共運輸型電梯。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電梯安裝施工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電梯安裝等單位對電梯井道進行驗收。經驗收不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規範、標準的,應當立即整改。未經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電梯安裝要求的,不得安裝電梯。
第十二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後,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即為電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支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遵循“政府引導、有序推進、業主自願、保障安全、簡化手續”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電梯製造單位發現電梯製造、安裝等過程中存在質量瑕疵或者安全缺陷,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向同類型電梯的使用單位提出整改建議,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的正常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十六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依法開展電梯銷售業務,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不得銷售未取得許可製造的電梯、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新安裝的電梯尚未移交給業主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己經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由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電梯所在地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導其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由雙方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沒有約定的,按照本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向所在地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
(二)制定日常巡查、定期申請檢驗和檢測、安全培訓等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建立一梯一檔安全技術檔案並長期保存;
(三)按照電梯數量和相關技術規範、標準,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保持電梯廳門、轎廂乾淨整潔,保證電梯運行時的通風和照度符合要求;
(五)不在電梯轎廂、機房、井道放置與電梯安全運行無關的物品,不加裝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電子設備,或者採用產生有害氣體、煙霧和易燃材料製成的設施設備,不侵占用於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空間資源;
(六)按照規定在電梯定期檢驗、檢測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檢測申請;
(七)配備電梯應急報警裝置,並確保正常使用;
(八)在電梯的明顯位置標明特種設備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檢驗檢測信息、維護保養信息、應急救援電話,並保持應急救援電話有效使用;
(九)將維護保養契約報送負責電梯使用登記的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維護保養單位變更的,在新的維護保養契約生效後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重新報送,並更換電梯內的維護保養單位信息;
(十)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利用電梯設定廣告不得影響電梯安全,必要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予以配合;
(十一)對違反電梯使用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或者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十二)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的,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新的使用單位完整移交電梯相關資料;
(十三)配合做好電梯的更換、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申請電梯通信網路覆蓋,並為電梯通信網路建設提供便利條件。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及信息基礎設施服務企業應當根據電梯使用單位的申請,及時裝設通信設施,確保電梯轎廂、井道信號覆蓋。
第二十條 乘客被困電梯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迅速組織救援;按照規定需要報告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應當及時報告。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電梯,並在顯著位置設定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識。
因特殊原因停止電梯運行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公告。
第二十一條 更新、改造、修理住宅小區電梯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相關規定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二)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電梯產權所有者承擔;
(三)相關方對更新、改造、修理方案或者費用籌集方案等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使用單位、業主代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協商,確定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或者費用籌集方案。
第二十二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倡導電梯使用單位委託電梯檢驗、檢測單位進行安全評估。經安全評估合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經安全評估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遭遇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活動,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公正性負責,並及時將評估結論報告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安全評估結論。
第二十三條 電梯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乘坐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不乘坐超過核定載重量或者人數的電梯;
(三)不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不拆除、毀壞電梯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五)不在電梯轎廂內吸菸、蹦跳、打鬧;
(六)電梯發生故障時,及時撥打應急救援電話,並服從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指揮;
(七)需要陪護的人員乘用電梯時,由陪護人員陪護並負責其安全;
(八)不得有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其他行為。
業主利用住宅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家具以及其他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時,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應當設定固定經營場所,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配備相應作業人員。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電梯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維護保養單位從業。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立固定電話作為值班電話,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保證值班電話暢通;
(二)在醫院等電梯使用頻繁的場所和超過三十台電梯的住宅小區,根據需要配備常駐維護保養人員;
(三)在有維護保養業務的區縣(市),設定駐地維護保養站點;
(四)根據“按需維護保養”的要求,向社會公開現場維護保養的項目、內容、周期等信息,公開承諾所達到的維護保養質量目標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諾的情況;
(五)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不少於二名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說明有關情況和處理建議;
(七)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電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接到乘客被困電梯報告後,市區三十分鐘內、市區外六十分鐘內(安化縣除東坪鎮外的其他鄉鎮九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九)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標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和契約履行維護保養職責,保障維護保養質量,不得偷工減料,並接受電梯使用單位的監督和評價。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採取電子信息化手段,加強對維護保養人員和工作過程的管理,對維護保養行為和維護保養質量實施監控。
推行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記錄,提高電梯維護保養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模式創新。
第二十七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頻率較高的電梯以及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次數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拆除電梯上的部件,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電梯;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報停、報廢的電梯;
(三)違規進行電梯安裝、修理、改造、維護保養;
(四)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的情形。
第三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契約終止時,原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進行書面交接。
新簽訂維護保養契約前,新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擬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運行狀況進行評價,並將評價報告提交給電梯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和原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電梯生產、使用等單位申請,依法開展電梯檢驗、檢測和安全評價。
第三十二條 在用電梯檢驗、檢測周期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在定期檢驗、檢測周期內的電梯,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故障舉報,經確認故障影響安全運行的,應當要求電梯使用單位提前進行檢驗、檢測。
第三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立即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同時向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在檢驗、檢測中發現井道、底坑、機房、導軌支架預埋等土建結構發生改變,或者出現滲水、牆體剝落、坍塌等情況,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立即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三)配合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電梯安全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工作。
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將電梯檢驗、檢測情況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按照規定公示和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六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事故應急處置協調機制,解決電梯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及相關部門履行應急處置與救援職責。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公共處置服務平台,平台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平台正常運行。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演練。
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使用單位每年至少演練一次;維護保養單位每半年至少針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演練。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報告,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督促指導電梯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進行現場救援或者消除隱患,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事故救援、處置以及善後處理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合作機制,聯合開展電梯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加強電梯相關信息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監管人員動態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條 乘客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合市電梯安全物聯網應急處置服務平台免費安裝物聯網監控終端設施,並將所採集的電梯運行數據傳輸至應急處置服務平台。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做好電梯物聯網監控終端設施的維護保養,不得破壞、擅自拆卸或者中斷電梯物聯網監控終端設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範圍,督促有關部門積極作為,切實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一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新聞媒體和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電梯安全常識納入中國小、幼稚園安全教育內容。中國小、幼稚園應當按照規定開展電梯安全常識教育,培養學生、幼兒安全使用電梯的習慣。
第四十二條 在本市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業務活動的單位,應當將單位名稱、辦公地點、主要負責人、作業人員、許可範圍、聯繫電話(應急救援電話)以及安裝、改造、修理或者維護保養的項目等信息書面告知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報送變更信息。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畫,採取日常監察、專項檢查、質量抽查等方式對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依法予以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並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商場、賓館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故障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三)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四)經過安全評估認定為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換的;
(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電梯安全信用檔案,實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服務質量信用等級評定,強化信用監管。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服務質量信用等級評定,應當充分聽取電梯使用單位、電梯所有權人和公眾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責令改正期限根據實際整改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三十日。確因問題複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單位未履行電梯安全職責,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約談該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相關責任人員,被約談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
約談情況納入行政處罰裁量和信用等級評定內容。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履行電梯使用安全職責。
第四十九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促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配合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電梯安全工作。
鼓勵電梯行業協會參與電梯相關標準制定、信用評定、安全培訓、宣傳教育、諮詢服務等工作。
第五十條 推動電梯使用、購買、維護保養等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探索參與電梯日常使用與維護保養管理,強化風險的事前防範。
第五十一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積極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行為或者接到投訴、舉報後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三)妨礙電梯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電梯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技術障礙的,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放置物品或者加裝設施設備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七)、(八)項規定,未標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檢驗檢測信息、維護保養信息、應急救援電話,或者應急報警裝置、應急救援電話不能有效使用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要求配合安裝、維護電梯物聯網監控終端設施的。
第五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第(一)(三)(四)項行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第(二)項行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八)項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現場實施救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在電梯維護保養中偷工減料,不保障維護保養質量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維護保養契約終止時未與使用單位進行書面交接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新簽訂維護保養契約時未對電梯的安全性能、運行狀況進行評價的。
第五十六條 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單位和乘客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益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大通湖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規定履行所轄區域內電梯安全相關工作職責。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