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

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

《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指從保護人員和貨物的觀點制定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的安全規範,防止發生與使用人員、電梯維護或緊急操作相關的事故的危險。不僅表達了電梯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且另外敘述了電梯安裝在建築物或構築物中的最低限度的規範要求。對乘客電梯、載貨電梯的製造、安裝與檢驗提供了全國統一的技術依據和安全要求,對於電梯交付使用前的檢驗、定期檢驗以及重大改裝或事故後的檢驗的內容做了相應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
  • 性質:規範
  • 時間:1998年
  • 目的:安全防範
前 言,EN81—1前言,範圍,引用標準,定義,單位和符號,電梯井道,機房和滑輪間,層門,

前 言

本標準的第1、2、3、4章以及7.2.1(部分內容)、8.17.1、9.1.2b)、9.9.6.2(部分內容)、12.6(部分內容)、13.1.1.3、15.2.3.2(部分內容),16.2a)6)(部分內容)、附錄C、附錄E、附錄G、附錄M及附錄ZA為推薦性的,其餘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是根據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的標準EN81—1《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1998年版,對GB 7588—1995《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等效採用EN81—1:1985)進行修訂的。經本次修訂後的GB 7588—2003在技術內容上與EN81—1:1998等效,條文編號與之一致。
歐洲標準EN81—1:1998與EN81—1:1985相比,內容有較大變動。增加了許多新的技術內容和計算方法。本次對GB 7588的修訂除少部分內容根據我國電梯行業情況有所變更外,基本上接受了EN81—1:1998的內容。
在本次修訂中,主要技術內容變更如下:
1.GB 7588—1995適用範圍簡潔明確,因此仍保留GB 7588—1995適用範圍,為了明確起見,加上“病床電梯”,刪去EN81—1:1998的使用範圍。
2.本次修訂對EN81—1:1998所引用的標準做了以下轉化:
(1)屬於EN81—1:1998“引用標準”一章中列入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國家標準已被我國等效採用後成為我國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則直接引用相應的我國標準號。
(2)屬於EN81—l:1998“引用標準”一章中沒有列入的,在EN81—1:1998中也未提及標準代號,但其內容上涉及我國應實施的有關標準的,則也列入“引用標準”。如:16.2a)6)中原文為“使用CENELEC符號”,列入對應的我國標準GB/T 4728《電氣圖用圖形符號》。又如:對於9.1.2 c)的要求,列入對應的我國標準GB 8903《電梯用鋼絲繩》。
(3)屬於EN81—1:1998“引用標準”一章中已列入的,但我國尚未轉化的國外先進標準,我們直接引用國外標準號,如:ENl2015《電磁兼容性 用於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系列標準 輻射》,EN12016《電磁兼容性 用於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系列標準抗干擾性》。
3.為了與我國其他電梯標準協調,EN81—1:1998中與GB/T 7024《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術語》相同的術語不再列入,僅保留專用術語,並增加了“檢修活板門”及“井道安全門”等。
4.根據我國國情,對EN81—1:1998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或調整。
(1)增加的內容:如在5.1.2中增加“觀光電梯可除外”;在7.1及8.6.3中增加了“對於載貨電梯,此間隙不得大於8mm”;在5.6.1中增加“特殊情況,為了滿足底坑安裝的電梯部件的位置要求,允許在該隔障上開儘量小的缺口”。
(2)刪去的內容:如刪去9.8.2.1中“具有緩衝作用的瞬時式安全鉗”及其他條文中相關內容;刪去10.3.4中“具有緩衝復位的蓄能型緩衝器”及其他條文中相關內容。
(3)調整的內容:如對8.2.1、8.2.2轎廂有效面積的規定進行了調整;對9.8.2.1中轎廂採用的瞬時式和漸進式安全鉗的速度範圍作了調整;在附錄D的D2j)中,將:“額定速度”調整為“檢修速度’;將F5.3.1“具有緩衝作用的蓄能型緩衝器”的試驗方法內容調整為“線性蓄能型緩衝器”試驗方法。
本標準規定的各項安全準則以及附錄內所有的要求,為乘客電梯、載貨電梯的製造、安裝與檢驗提供了全國統一的技術依據和安全要求,對於電梯交付使用前的檢驗、定期檢驗以及重大改裝或事故後的檢驗的內容不應超出本標準的範圍。
本標準的附錄A、B、D、F、H、J、K、L、N均為標準的附錄,附錄C、E、G、M、ZA為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從2004年1月1日起實施,與此同時代替GB 7588—1995。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過渡期為1年,過渡期滿後,GB 7588—1995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電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迅達電梯有限公司、中國天津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廣州日立電梯有限公司、蘇州迅達電梯有限公司、瀋陽東芝電梯有限公司、杭州西子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通力電梯有限公司廣州廣日電梯工業有限公司、蒂森電梯有限公司、上海東芝電梯有限公司、上海永大機電工業有限公司、廣州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華升富士達電梯有限公司、蘇州江南電梯(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顧鑫、康紅、張廣健、萬忠培、葉丹陽朱健、徐文剛、金來生、馬凌雲黃啟俊、楊錫芝,嚴建忠、王偉峰林曼青、陳路陽、魏山虎。
本標準首次發布於1987年,第一次修訂於1995年,第二次修訂於2003年。

EN81—1前言

0 引言
0.1 總則
0.1.1 本標準從保護人員和貨物的觀點制定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的安全規範,防止發生與使用人員、電梯維護或緊急操作相關的事故的危險。
0.l.2 研究了電梯在下列方面的多種事故的可能性:
0.1.2.1 可能因下列事故造成危險:
a)剪下;
b)擠壓;
c)墜落;
d)撞擊;
e)被困;
f)火災;
g)電擊;
h)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材料失效:
1)機械損傷;
2)磨損;
3)鏽蝕。
0.1.2.2 保護的人員:
a)使用人員;
b)維護和檢查人員;
c)電梯井道、機房和滑輪間(如有)外面的人員。
0.1.2.3 保護的物體:
a)轎廂中的裝載物;
b)電梯的零部件;
c)安裝電梯的建築。
0.2 原則
制定本標準時,採用了下列原則。
0.2.1 本標準未重複列入適用於任何電氣、機械及包括建築構件防火保護在內的建築結構的通用技術規範。
然而,有必要去制定某些為保證有良好製造質量的要求。或許它們對電梯的製造者而言是特有的要求,也或許因為在電梯使用中,可能是有較其他場合更為嚴格的要求。
0.2.2 本標準不僅表達了電梯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且另外敘述了電梯安裝在建築物或構築物中的最低限度的規範要求。某些國家的建築結構等法規也不可忽視。
受此影響的典型條款是,機房、滑輪間高度及它們入口門尺寸的最小值的規定。
0.2.3 當部件因質量、尺寸和(或)形狀原因用手不能移動時,則這些部件應:
a)設定可供提升裝置吊運的附屬檔案;或
b)設計可以與上述吊運附屬檔案相連線的件(如:採用螺紋孔方式);或
c)具有容易被標準型的提升設備縛系吊運的外形。
0.2.4 本標準儘可能只提出所用材料和部件必須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要求。
0.2.5 買主和供應商之間所作的協商內容為:
a)電梯的預定用途;
b)環境條件;
c)土建工程問題;
d)安裝地點的其他方面的問題。
0.3 假設
考慮到包含在一部完整電梯內的每一零部件的可能危險。
制定了相應規範。
0.3.1 零部件是:
a)按照通常工程實踐和計算規範設計,並考慮到所有失效形式;
b)可靠的機械和電氣結構;
c)由足夠強度和良好質量的材料製成;
d)無缺陷。
有害材料如石棉等不準使用。
0.3.2 零部件應有良好的維護和保持正常的工作狀態,儘管有磨損,仍應滿足所要求的尺寸。
0.3.3 選擇和配置的零部件在預期的環境影響和特定的工作條件下,不應影響電梯的安全運行。
0.3.4 承載支撐件的設計,應保證在0~100%額定載荷下電梯均能安全運行。
0.3.5 本標準對於電氣安全裝置的要求是,若電氣安全裝置完全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則其失效的可能性不必考慮。
0.3.6 當使用人員按預定方法使用電梯時,對因其自身疏忽和非故意的不小心而造成的問題應予以保護。
0.3.7 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人員可能做出某種魯莽動作,本標準沒有考慮同時發生的兩種魯莽動作的可能性和(或)違反電梯使用說明的情況。
0.3.8 如果在維修期間,一個使用人員通常不易接近的安全裝置被有意置為無效狀態,此時電梯的安全運行無保障,則應遵照維修規程採取補充措施去保證使用人員的安全。
0.3.9 所用的水平力:
a)靜力:300 N;
b)撞擊所產生的力:1000N;
這是一個人可能施加的作用力。
0.3.10 除了下列各項以外,根據良好實例和標準要求製造的機械裝置,在無法檢查情況下,將不會損壞至瀕臨危險狀態。
下列機械故障應考慮:
a)懸掛裝置的破斷;
b)曳引輪上曳引繩失控滑移;
c)輔助繩、鏈和帶的所有連線的破斷和鬆弛;
d)參與對制動輪或盤制動的機電制動器機械零部件之一失效;
e)與主驅動機組和曳引輪有關零部件的失效。
0.3.11 轎廂從最低層站墜落,在撞擊緩衝器之前,允許安全鉗有不動作的可能性。
0.3.12 當轎廂速度在達到機械制動瞬間仍與主電源頻率相關時,則此時的速度假定不超過115%額定速度或相應的分級速度。
0.3.13 裝有電梯的大樓管理機構,應能有效地回響應急召喚,而沒有不恰當的延時。
0.3.14 通常應提供用於提升笨重設備的設施(見0.2.5)。
0.3.15 為了保證機房中設備的正常運行,如考慮設備散發的熱量,機房中的環境溫度應保持在(5—40)℃之間。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乘客電梯、病床電梯及載貨電梯製造與安裝應遵守的安全準則,以防電梯運行時發生傷害乘客和損壞貨物的事故。
本標準適用於電力驅動的曳引式或強制式乘客電梯、病床電梯及載貨電梯。
本標準不適用於雜物電梯和液壓電梯。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700—1988 碳素結構鋼
GB/T 2423.5—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二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a和導則:衝擊(idt IEC 68-2-27:1987)
GB/T 2423.6—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二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b和導則:碰撞(idt IEC 68-2-29:1987)
GB/T 2423.10—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二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和導則:振動(正弦)(idt IEC 68-2-6:1982)
GB/T 2423.22—2002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N:溫度變化(idt IEC 60068-2-14:1984)
GB/T 4207—1984 固體絕緣材料在潮濕條件下相比漏電起痕指數和耐漏電起痕指數的測定方法
GB/T 4723—1992 印製電路用覆銅箔酚醛紙層壓板
GB/T 4724—1992 印製電路用覆銅箔環氧紙層壓板
GB/T 4728 電氣圖用圖形符號
GB 4943—2001 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idtIEC 60950:1999)
GB 5013.4—1997 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 第4部分:軟線和軟電纜(idt IEC 245-4:1994)
GB 5013.5—1997 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 第5部分:電梯電纜(idt IEC 245-5:1994)
GB 5023.1—1997 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第1部分:一般要求(idt IEC 227-1:1993 Amendment No.1 1995)
GB 5023.3—1997 額定電壓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第3部分:固定布線用無護套電纜(idt IEC 227-3:1993)
GB 5023.4—1997 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第4部分:固定布線用護套電纜(idt IEC 227-4;1992)
GB 5023.5—1997 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第5部分:軟電纜(軟線)(idt IEC 227-5:1979 Amendment No.1 1987,amendment No.2 1994)
GB 5023.6—1997 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第6部分:電梯電纜和撓性連線用電纜(idt IEC 227-6:1985)
GB 8903—1988 電梯用鋼絲繩(eqv ISO 4344:1983)
GB l2265.1—1997 機械安全 防止上肢觸及危險區的安全距離(eqv EN294:1992)
GB 13028—1991 隔離變壓器和安全隔離變壓器技術要求(eqv IEC 742:1983)
GB l4048.4—1993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低壓機電式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 (eqv IEC 947-4-1:1990)
GB l4048.5—2001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5-1部分:控制電路電器和開關元件 機電式控制電路電器(eqv IEC 60947-5-1:1997)
GB l4821.1—1993 建築物的電氣裝置 電擊防護(eqv IEC 364-4-41:1992)
GB/T 15651—1995 半導體器件 分立器件和積體電路 第5部分:光電子器件(idt IEC 747-5:1992)
GB/T 16261—1996 印製板總規範(idt IEC/PQC 88:1990)
GB/T 16856—1997 機械安全 風險評價的原則
GBl6895.3—1997 建築物電氣裝置 第5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 第54章:接地配置和保護導體(idt IEC 364-5-54:1980)
GB/T 16935.1—1997 低壓系統內設備的絕緣配合 第一部分:原理、要求和試驗(idt IEC 664-1:1992)
JG/T 5072.1—1996 電梯T型導軌
GA 109—1995 電梯層門耐火試驗方法
EN 12015:1998 電磁兼容性用於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產品系列標準 輻射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Product family standard for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Emission)
EN 12016:1998 電磁兼容性 用於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產品系列標準 抗干擾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Product family standard for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Immunity)
HD 384.6.61S1 建築物的電氣安裝 第6部分:驗證 第61章:初校驗(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Part 6;Verification—Chapter 61:Initial verification)

定義

本標準採用GB/T 7024中的術語及下列定義:
3.1 曳引驅動電梯 traction drive lift
提升繩靠主機的驅動輪繩槽的摩擦力驅動的電梯。
3.2 強制驅動電梯(包括捲筒驅動) positive drive lift
用鏈或鋼絲繩懸吊的非摩擦方式驅動的電梯。
3.3 非商用汽車電梯 non-commercial vehicle lift
其轎廂適用於運載私人汽車的電梯。
3.4 滑輪間 pulley room
不裝電梯驅動主機,僅裝設滑輪或限速器和電氣設備的房間。
3.5 轎廂有效面積 available car area
地板以上1m高度處測量的轎廂面積,乘客或貨物用的扶手可忽略不計。
3.6 再平層 re-leveling
電梯停止後,允許在裝載或卸載期間進行校正轎廂停止位置的一種動作,必要時可使轎廂連續運動(自動或點動)。
3.7 鋼絲繩的最小破斷載荷 minimum breaking load of a rope
鋼絲繩公稱截面積(mm)和鋼絲繩的公稱抗拉強度(N/mm)與一定結構鋼絲繩最小破斷載荷換算係數的連乘積。
3.8 安全繩 safety rope
系在轎廂、對重(或平衡重)上的輔助鋼絲繩,在懸掛裝置失效情況下,可觸發安全鉗動作。
3.9 使用人員 user
利用電梯為其服務的人。
3.10 乘客 passenger
電梯轎廂運送的人員。
3.11 批准的且受過訓練的使用者 authorized and instructed user
經設備負責人批准並且受過電梯使用訓練的人員。
在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如果電梯負責人已將電梯使用說明書交給批准的且受過訓練的使用者並且滿足下述兩個條件之一時,允許他們使用電梯:
a)只有經批准且受過訓練的使用者持有鑰匙,插入裝於轎廂內或轎廂外的鎖內,電梯才能開動
b)電梯裝于禁止公眾進入的地方,當不上鎖時,由電梯負責人派一人或多人進行看管。
3.12 電梯驅動主機 lift machine
包括電機在內的用於驅動和停止電梯的裝置。
3.13 平衡重 balancing weight
為節能而設定的平衡全部或部分轎廂自重的質量。
3.14 電氣安全迴路 electric safety chain
串聯所有電氣安全裝置的迴路。
3.15 檢修活板門 inspection trap
設定在井道上的作檢修用的向外開啟的門。
3.16 井道安全門 emergency door to the well
當相鄰兩層地坎之間距離超過11m時,在其間井道壁上開設的通往井道供援救乘客用的門。
3.17 夾層玻璃 laminated glass
二層或更多層玻璃之間用塑膠膜組合成的玻璃。

單位和符號

4.1 單位
本標準採用國際單位制(SI)。
4.2 符號
符號在相應使用的公式中解釋。

電梯井道

5.1.1 本章各項要求適用於裝有單台或多台電梯轎廂的井道。
5.1.2 電梯對重(或平衡重)應與轎廂在同一井道內(觀光電梯可除外)。
5.2 井道的封閉
5.2.1 電梯應由下述部分與周圍分開:
a)井道壁、底板和井道頂板;或
b)足夠的空間。
5.2.1.1 全封閉的井道
建築物中,要求井道有助於防止火焰蔓延,該井道應由無孔的牆、底板和頂板完全封閉起來。
只允許有下述開口:
a)層門開口;
b)通往井道的檢修門、井道安全門以及檢修活板門的開口;
c)火災情況下,氣體和煙霧的排氣孔;
d)通風孔;
e)井道與機房或與滑輪間之間必要的功能性開口;
f)根據5.6,電梯之間隔板上的開孔。
5.2.1.2 部分封閉的井道
在不要求井道在火災情況下用於防止火焰蔓延的場合,如與瞭望台、豎井、塔式建築物聯結的觀光電梯等,井道不需要全封閉,但要提供:
a)在人員可正常接近電梯處,圍壁的高度應足以防止人員:
——遭受電梯運動部件危害;
——直接或用手持物體觸及井道中電梯設備而干擾電梯的安全運行。
若符合圖1和圖2要求,則圍壁高度足夠,即:
C-轎廂;
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
H-圍壁高度;
D-與電梯運動部件的距離(見圖2)
圖1 部分封閉的井道示意圖
1)在層門側的高度不小於3.50m;
2)其餘側,當圍壁與電梯運動部件的水平距離為最小允許值0.50m時,高度不應小於2.50m;若該水平距離大於0.50m時,高度可隨著距離的增加而減少;當距離等於2.0m時,高度可減至最小值1.10m。
b)圍壁應是無孔的;
c)圍壁距地板、樓梯或平台邊緣最大距離為0.15m(見圖1);
d)應採取措施防止由於其他設備干擾電梯的運行[見5.8b]和16.3.1c]];
e)對露天電梯,應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見0.3.3),例如,沿建築物外牆安裝的附壁梯。
註:只有在充分考慮環境或位置條件後,才允許電梯在部分封閉井道中安裝.
5.2.2 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
5.2.2.1 通往井道的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除了因使用人員的安全或檢修需要外,一般不應採用。
5.2.2.1.1 檢修門的高度不得小於1.40m,寬度不得小於0.60m。
井道安全門的高度不得小於1.80m,寬度不得小於0.35m。
檢修活板門的高度不得大於0.50m,寬度不得大於0.50m。
5.2.2.1.2 當相鄰兩層門地坎間的距離大於1lm時,其間應設定井道安全門,以確保相鄰地坎間的距離不大於11m。在相鄰的轎廂都採取8.12.3所述的轎廂安全門措施時,則不需執行本條款。
5.2.2.2 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均不應向井道內開啟。
5.2.2.2.1 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均應裝設用鑰匙開啟的鎖。當上述門開啟後,不用鑰匙亦能將其關閉和鎖住。
檢修門與井道安全門即使在鎖住情況下,也應能不用鑰匙從井道內部將門打開。
圖2 部分封閉的井道圍壁高度與距電梯運動部件距離的關係圖
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
5.2.2.2.2 只有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均處於關閉位置時,電梯才能運行。為此,應採用符合14.1.2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證實上述門的關閉狀態。
對通往底坑的通道門(見5.7.3.2),在不是通向危險區域情況下,可不必設定電氣安全裝置。這是指電梯正常運行中,轎廂、對重(或平衡重)的最低部分,包括導靴、護腳板等和底坑底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至少為2m的情況。
電梯的隨行電纜、補償繩或鏈及其附屬檔案、限速器張緊輪和類似裝置,認為不構成危險。
5.2.2.3 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均應無孔,並應具有與層門一樣的機械強度,且應符合相關建築物防火規範的要求。
5.2.3 井道的通風
井道應適當通風,井道不能用於非電梯用房的通風。
註:在沒有相關的規範或標準情況下,建議井道頂部的通風口面積至少為井道截面積的1%。
5.3 井道壁、底面和頂板
井道結構應符合國家建築規範的要求,並應至少能承受下述載荷:主機施加的;轎廂偏載情況下安全鉗動作瞬間經導軌施加的;緩衝器動作產生的;由防跳裝置作用的,以及轎廂裝卸載所產生的載荷等。
5.3.1 井道壁的強度
5.3.1.1 為保證電梯的安全運行,井道壁應具有下列的機械強度,即用一個300N的力,均勻分布在5cm的圓形或方形面積上,垂直作用在井道壁的任一點上,應:
a)無永久變形;
b)彈性變形不大於15mm。
5.3.1.2 在人員可正常接近的玻璃門扇、玻璃面板或成形玻璃板,均套用夾層玻璃製成,其高度應符合5.2.1.2的要求。
5.3.2 底坑底面的強度
5.3.2.1 底坑的底面應能支撐每根導軌的作用力(懸空導軌除外):由導軌自重再加安全鉗動作瞬間的反作用力(N),[見附錄G(提示的附錄)G2.3和G2.4]。
5.3.2.2 轎廂緩衝器支座下的底坑地面應能承受滿載轎廂靜載4倍的作用力。
4gn(P+Q)
式中:
P——空轎廂和由轎廂支承的零部件的質量,如部分隨行電纜、補償繩或鏈(若有)等的質量和,kg;
Q——額定載重量,kg;
gn——標準重力加速度,9.81 m/s。
5.3.2.3 對重緩衝器支座下(或平衡重運行區域)的底坑的底面應能承受對重(或平衡重)靜載4倍的作用力。
4gn(P+qQ) 對對重
4gnqP 對平衡重
式中:
q—平衡係數。
5.3.3 頂板強度
對無需承受6.3.1和(或)6.4.1規定載荷的頂板,在其懸掛導軌情況下,懸掛點應至少能承受G5.1規定的載荷和力。
5.4 面對轎廂入口的層門與電梯井道壁的結構
5.4.1 面對轎廂入口的層門與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的要求,適用於井道的整個高度。有關轎廂與面對轎廂入口的電梯井道壁的間距要求,見11章。
5.4.2 由層門和面對轎廂入口的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組成的組合體,應在轎廂整個入口寬度上形成一個無孔表面,門的動作間隙除外。
5.4.3 每個層門地坎下的電梯井道壁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形成一個與層門地坎直接連線的垂直表面,它的高度不應小於1/2的開鎖區域加上50mm,寬度不應小於門入口的淨寬度兩邊各加25mm。
b)這個表面應是連續的,由光滑而堅硬的材料構成。如金屬薄板,它能承受垂直作用於其上任何一點均勻分布在5cm圓形或方形截面上的300N的力,應:
1)無永久變形;
2)彈性變形不大於10mm。
c)該井道壁任何凸出物均不應超過5mm。超過2mm的凸出物應倒角,倒角與水平的夾角至少為75。
d)此外,該井道壁應:
1)連線到下一個門的門楣;或
2)採用堅硬光滑的斜面向下延伸,斜面與水平面的夾角至少為60,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不應小於20mm。
5.5 位於轎廂與對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間的防護
如果轎廂與對重(或平衡重)之下確有人能夠到達的空間,井道底坑的底面至少應按5000N/m載荷設計,且:
a)將對重緩衝器安裝於(或平衡重運行區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堅固地面上的實心樁墩;或
b)對重(或平衡重)上裝設安全鉗。
註:電梯井道最好不設定在人們能到達的空間上面。
5.6 井道內的防護
5.6.1 對重(或平衡重)的運行區域應採用剛性隔障防護,該隔障從電梯底坑地面上不大於0.30m處向上延伸到至少2.50m的高度。
其寬度應至少等於對重(或平衡重)寬度兩邊各加0.10m。
如果這種隔障是網孔型的,則應該遵循GB l2265.1—1997中4.5.1的規定。
特殊情況,為了滿足底坑安裝的電梯部件的位置要求,允許在該隔障上開儘量小的缺口。
5.6.2 在裝有多台電梯的井道中,不同電梯的運動部件之間應設定隔障。
如果這種隔障是網孔型的,則應該遵循GB l2265.1—1997中4.5.1的規定。
5.6.2.1 這種隔障應至少從轎廂、對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點延伸到最低層站樓面以上2.50m高度。
寬度應能防止人員從一個底坑通往另一個底坑。滿足5.2.2.2.2情況除外。
5.6.2.2 如果轎廂頂部邊緣和相鄰電梯的運動部件[轎廂、對重(或平衡重)]之間的水平距離小於0.50m,這種隔障應該貫穿整個井道。
其寬度應至少等於該運動部件或運動部件的需要保護部分的寬度每邊各加0.10m。
5.7 頂層空間和底坑
5.7.1 曳引驅動電梯的頂部間距
曳引驅動電梯的頂部間距應滿足下列要求,見附錄K(標準的附錄)圖解。
5.7.1.1 當對重完全壓在它的緩衝器上時,應同時滿足下面四個條件:
a)轎廂導軌長度應能提供不小於0.1+0.035υ(m)的進一步的制導行程;
註:0.035υ表示對應於115%額定速度υ時的重力制停距離的一半。即 =0.0337υ,圓整為0.035υ。
b)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轎頂最高面積的水平面[不包括5.7.1.1c]所述的部件面積],與位於轎廂投影部分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頂下的零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小於1.0+0.035υ (m);
c)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
1)固定在轎廂頂上的設備的最高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 應小於0.3+0.035υ (m)。
2)導靴或滾輪、曳引繩附屬檔案和垂直滑動門的橫樑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 小於0.1+0.035υ (m)。
d)轎廂上方應有足夠的空間,該空間的大小以能容納一個不小於0.50m×0.60m×0.80m的長方體為準,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對於用曳引繩直接系住的電梯,只要每根曳引繩中心線距長方體的一個垂直面(至少一個)的距離均不大於0.15 m,則懸掛曳引繩和它的附屬檔案可以包括在這個空間內。
5.7.1.2 當轎廂完全壓在它的緩衝器上時,對重導軌長度應能提供不小於0.1+0.035υ (m)的進一步的制導行程。
5.7.1.3 當電梯驅動主機的減速是按照12.8的規定被監控時,5.7.1.1和5.7.1.2中用於計算行程的0.035υ的值可按下述情況減少:
a)電梯額定速度小於或等於4m/s時,可減少到1/2,且不應小於0.25m;
b)電梯額定速度大於4m/s時,可減少到1/3,且不應小於0.28m。
5.7.1.4 對具有補償繩並帶補償繩張緊輪及防跳裝置(制動或鎖閉裝置)的電梯,計算間距時,0.035υ這個值可用張緊輪可能的移動量(隨使用的繞法而定)再加上轎廂行程的1/500來代替。考慮到鋼絲繩的彈性,替代的最小值為0.20m。
5.7.2 強制驅動電梯的頂部間距
5.7.2.1 轎廂從頂層向上直到撞擊上緩衝器時的行程不應小於0.50m,轎廂上行至緩衝器行程的極限位置時應一直處於有導向狀態。
5.7.2.2 當轎廂完全壓在上緩衝器上時,應同時滿足下面三個條件:
a)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轎頂最高面積的水平面[不包括5.7.2.2b)述及的部件面積],與位於轎廂投影部分的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頂下的零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小於1m;
b)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
1)固定在轎廂頂上的設備的最高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應小於0.30 m;
2)導靴或滾輪、曳引繩附屬檔案和垂直滑動門的橫樑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 小於0.10m。
c)轎廂上方應有足夠的空間,該空間的大小以能容納一個不小於0.50m×0.60m×0.80m的長方體為準,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對於用鋼絲繩、鏈直接系住的電梯,只要每根鋼絲繩或鏈的中心線距長方體的一個垂直面(至少一個)的距離均不大於0.15 m,則懸掛鋼絲繩或鏈及其附屬檔案可以包括在這個空間內。
5.7.2.3 當轎廂完全壓在緩衝器上時,平衡重(如果有的話)導軌的長度應能提供不小於0.30 m的進一步的制導行程。
5.7.3 底坑
5.7.3.1 井道下部應設定底坑,除緩衝器座、導軌座以及排水裝置外,底坑的底部應光滑平整,底坑不得作為積水坑使用。
在導軌、緩衝器、柵欄等安裝竣工後,底坑不得漏水或滲水。
5.7.3.2 除層門外,如果有通向底坑的門,該門應符合5.2.2的要求。
如果底坑深度大於2.50m且建築物的布置允許,應設定進底坑的門。
如果沒有其他通道,為了便於檢修人員安全地進入底坑,應在底坑內設定一個從層門進入底坑的永久性裝置,此裝置不得凸入電梯運行的空間。
5.7.3.3 當轎廂完全壓在緩衝器上時,應同時滿足下面三個條件:
a)底坑中應有足夠的空間,該空間的大小以能容納一個不小於0.50m×0.60m×l.0m的長方體為準,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b)底坑底和轎廂最低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於0.50m,下述之間的水平距離在0.15m之內時,這個距離可最小減少到0.10m。
1)垂直滑動門的部件、護腳板和相鄰的井道壁;
2)轎廂最低部件和導軌。
c)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如補償繩張緊裝置位於最上位置時,其和轎廂的最低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小於0.30m,上述b)1)和b)2)除外。
5.7.3.4 底坑內應有:
a)停止裝置,該裝置應在打開門去底坑時和在底坑地面上容易接近,且應符合14.2.2和15.7的要求;
b)電源插座(見13.6.2);
c)井道燈的開關(見5.9),在開門去底坑時應易於接近。
5.8 電梯井道的專用
電梯井道應為電梯專用,井道內不得裝設與電梯無關的設備、電纜等。井道內允許裝設採暖設備,但不能用蒸氣和高壓水加熱.採暖設備的控制與調節裝置應裝在井道外面。
電梯根據5.2.1.2設定的井道,在:
a)有圍壁時,井道是指圍壁內的區域;
b)無圍壁時,井道是指距電梯運動部件1.50m水平距離內的區域(見5.2.1.2)。
5.9 井道照明
井道應設定永久性的電氣照明裝置,即使在所有的門關閉時,在轎頂面以上和底坑地面以上1m處的照度均至少為50 lx。
照明應這樣設定:距井道最高和最低點0.50m以內各裝設一盞燈,再設中間燈。對於採用5.2.1.2部分封閉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夠的電氣照明,井道內可不設照明。
5.10 緊急解困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員存在被困危險,而又無法通過轎廂或井道逃脫,應在存在該危險處設定報警裝置。
該報警裝置應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

機房和滑輪間

6.1 總則
6.1.1 電梯驅動主機及其附屬設備和滑輪應設定在一個專用房間內,該房間應有實體的牆壁、房頂、門和(或)活板門,只有經過批准的人員(維修、檢查和營救人員)才能接近。
機房或滑輪間不套用於電梯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應設定非電梯用的線槽、電纜或裝置。但這些房間可設定:
a)雜物電梯或自動扶梯的驅動主機;
b)該房間的空調或採暖設備,但不包括以蒸氣和高壓水加熱的採暖設備;
c)火災探測器和滅火器。具有高的動作溫度,適用於電氣設備,有一定的穩定期且有防意外碰撞的合適的保護。
6.1.2 導向滑輪可以安裝在井道的頂層空間內,其條件是它們位於轎頂投影部分的外面,並且檢查、測試和維修工作能夠安全地從轎頂或從井道外進行。
而為對重(或平衡重)導向的單繞或復繞的導向滑輪可以安裝在轎頂的上方,其條件是從轎頂上能完全安全地觸及它們的輪軸。
6.1.3 曳引輪可以安裝在井道內,其條件是:
a)能夠從機房進行檢查、測試和維修工作;
b)機房與井道間的開口應儘可能的小。
6.2 通道
6.2.1 通往機房和滑輪間的通道應:
a)設永久性電氣照明裝置,以獲得適當的照度;
b)任何情況均能完全安全、方便地使用,而不需經過私人房間。
6.2.2 應提供人員進入機房和滑輪間的安全通道。應優先考慮全部使用樓梯,如果不能用樓梯,可以使用符合下列條件的梯子:
a)通往機房和滑輪間的通道不應高出樓梯所到平面4m;
b)梯子應牢固地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動;
c)梯子高度超過1.50m時,其與水平方向夾角應在65~75之間,並不易滑動或翻轉;
d)梯子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35m,其踏板深度不應小於25mm。對於垂直設定的梯子,踏板與梯子後面牆的距離不應小於0.15m。踏板的設計載荷應為1500N;
e)靠近梯子頂端,至少應設定一個容易握到的把手;
f)梯子周圍1.50m的水平距離內,應能防止來自梯子上方墜落物的危險。
6.3 機房的結構和設備
6.3.1 強度和地面
6.3.1.1 機房結構應能承受預定的載荷和力。
機房要用經久耐用和不易產生灰塵的材料建造。
6.3.1.2 機房地面應採用防滑材料,如抹平混凝土、波紋鋼板等。
6.3.2 尺寸
6.3.2.1 機房應有足夠的尺寸,以允許人員安全和容易地對有關設備進行作業,尤其是對電氣設備的作業。
特別是工作區域的淨高不應小於2m,且:
a)在控制屏和控制櫃前有一塊淨空面積,該面積:
1)深度,從屏、櫃的外表面測量時不小於0.70m;
2)寬度,為0.50m或屏、櫃的全寬,取兩者中的大者。
b)為了對運動部件進行維修和檢查,在必要的地點以及需要人工緊急操作的地方(見12.5.1),要有一塊不小於0.50m×0.60m的水平淨空面積;
6.3.2.2 供活動的淨高度不應小於1.80m。
通往6.3.2.1所述的淨空場地的通道寬度不應小於0.50m,在沒有運動部件的地方,此值可減少到0.40m。
供活動的淨高度從屋頂結構梁下面測量到下列兩地面:
a)通道場地的地面;
b)工作場地的地面。
6.3.2.3 電梯驅動主機旋轉部件的上方應有不小於0.30m的垂直淨空距離。
6.3.2.4 機房地面高度不一且相差大於0.50m時,應設定樓梯或台階,並設定護欄。
6.3.2.5 機房地面有任何深度大於0.50m,寬度小於0.50m的凹坑或任何槽坑時,均應蓋住。
6.3.3 門和檢修活板門
6.3.3.1 通道門的寬度不應小於0.60m,高度不應小於1.80m,且門不得向房內開啟。
6.3.3.2 供人員進出的檢修活板門,其淨通道尺寸不應小於0.80m×0.80m,且開門後能保持在開啟位置。
所有檢修活板門,當處於關閉位置時,均應能支撐兩個人的體重,每個人按在門的任意0.20m×0.2m面積上作用1000N的力,門應無永久變形。
檢修活板門除非與可收縮的梯子連線外,不得向下開啟。如果門上裝有鉸鏈,應屬於不能脫鉤的型式。
當檢修活板門開啟時,應有防止人員墜落的措施(如設定護欄)。
6.3.3.3 門或檢修活板門應裝有帶鑰匙的鎖,它可以從機房內不用鑰匙打開。
只供運送器材的活板門,只能從機房內部鎖住。
6.3.4 其他開口
樓板和機房地板上的開孔尺寸,在滿足使用前提下應減到最小。
為了防止物體通過位於井道上方的開口,包括通過電纜用的開孔墜落的危險,必須採用圈框,此圈框應凸出樓板或完工地面至少50mm。
6.3.5 通風
機房應有適當的通風,同時必須考慮到井道通過機房通風.從建築物其他處抽出的陳腐空氣不得直接排入機房內。應保護諸如電機、設備以及電纜等,使它們儘可能不受灰塵、有害氣體和濕氣的損害。
6.3.6 照明和電源插座
機房應設有永久性的電氣照明,地面上的照度不應小於200 lx。照明電源應符合13.6.1的要求。
在機房內靠近人口(或多個入口)處的適當高度應設有一個開關,控制機房照明。
機房內應至少設有一個符合13.6.2要求的電源插座。
6.3.7 設備的搬運
在機房頂板或橫樑的適當位置上,應裝備一個或多個適用的具有安全工作載荷標示(見15.4.5)的金屬支架或吊鉤,以便起吊重載設備(見0.2.5和0.3.14)。
6.4 滑輪間的結構和設備
6.4.1 強度和地面
6.4.1.1 滑輪間必須能承受正常所受的載荷。滑輪間應使用經久耐用和不易產生灰塵的材料建造。
6.4.1.2 滑輪間的地板應採用防滑材料,如抹平混凝土、波紋鋼板等。
6.4.2 尺寸
6.4.2.1 滑輪間應有足夠的尺寸,以便維修人員能安全和容易地接近所有設備。其尺寸可符合6.3.2.1b)和6.3.2.2關於通道的規定。
6.4.2.2 滑輪間房頂以下的高度不應小於1.50m。
6.4.2.2.1 滑輪上方應有不小於0.30m的淨空高度。
6.4.2.2.2 如滑輪間內有控制屏或控制櫃,則也應符合6.3.2.1和6.3.2.2的規定。
6.4.3 門和檢修活板門
6.4.3.1 通道門的寬度不得小於0.60m,高度不得小於1.40m。這些門不得向房內開啟。
6.4.3.2 供人員進出的檢修活板門其淨通道不應小於0.80m×0.80m,開門後能保持在開啟位置。
所有檢修活板門,當處於關閉位置時,均應能支撐兩個人的體重,每個人按在門的任意0.20m×0.20m面積上作用1000N的力,門應無永久變形。
檢修活板門除非與可伸縮的梯子連線外,不得向下開啟。如果門上裝有鉸鏈,應屬於不能脫鉤的型式。
當檢修活板門開啟時,應有防止人員墜落的措施(如設定護欄)。
6.4.3.3 門和檢修活板門應裝有帶鑰匙的鎖,它可以從滑輪間內不用鑰匙打開。
6.4.4 其他開口
樓板和滑輪間地板上的開孔尺寸,在滿足使用前提下應減到最小。
為了防止物體通過位於井道上方的開口,包括通過電纜用的開孔而墜落的危險,必須採用圈框,此圈框應凸出樓板或完工地面至少50mm。
6.4.5 停止裝置
在滑輪間內部鄰近人口處應裝設一個符合14.2.2和15.4.4要求的停止裝置。
6.4.6 溫度
如果滑輪間內有霜凍和結露的危險,應採取預防措施以保護設備。
如果滑輪間設有電氣設備,環境溫度與機房的要求相同。
6.4.7 照明和電源插座
滑輪間應設定永久性的電氣照明,在滑輪間應有不小於100 lx的照度,照明電源應符合13.6.1的要求。
在滑輪間內靠近人口的適當高度處應設定一個開關,以控制滑輪間的照明。
滑輪間內至少應設定一個符合13.6.2要求的電源插座。
如果在滑輪間有控制屏或控制櫃,則6.3.6的規定同樣適用。

層門

7.1 總則
進入轎廂的井道開口處應裝設無孔的層門,門關閉後,門扇之間及門扇與立柱、門楣和地坎之間的間隙應儘可能小。
對於乘客電梯,此運動間隙不得大於6mm。對於載貨電梯,此間隙不得大於8mm。由於磨損,間隙值允許達到10mm。如果有凹進部分,上述間隙從凹底處測量。
7.2 門及其框架的強度
7.2.1 門及其框架的結構應在經過一定時間使用後不產生變形,為此,宜採用金屬製造。
7.2.2 火災情況下的性能
如建築物需要電梯層門具有防火性能,該層門應按GA 109進行試驗.
7.2.3 機械強度
7.2.3.1 層門及其門鎖在鎖住位置時應有這樣的機械強度:即用300N的力垂直作用於該層門的任何一個面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勻地分布在5cm的圓形或方形面積上時,應能:
a)無永久變形;
b)彈性變形不大於15mm;
c)試驗期間和試驗後,門的安全功能不受影響。
7.2.3.2 在水平滑動門和摺疊門主動門扇的開啟方向,以150N的人力(不用工具)施加在一個最不利的點上時,7.1規定的間隙可以大於6mm,但不得大於下列值:
a)對旁開門,30mm;
b)對中分門,總和為45mm。
7.2.3.3 玻璃門扇的固定方式應能承受本標準規定的作用力,而不損傷玻璃的固定件。
玻璃尺寸大於7.6.2所述的玻璃門,應使用夾層玻璃,且按附錄J(標準的附錄)表J2選用或能承受附錄J所述的衝擊擺試驗。試驗後,門的安全功能應不受影響。
7.2.3.4 玻璃門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況下,也應保證玻璃不會滑出。
7.2.3.5 玻璃門扇上應有永久性的標記:
a)供應商名稱或商標;
b)玻璃的型式;
c)厚度[如:(8+0.76+8)mm]
7.2.3.6 為避免拖曳孩子的手,對動力驅動的自動水平滑動玻璃門,若玻璃尺寸大於7.6.2的規定,應採取使危險減至最小的措施,例如:
a)減少手和玻璃之間的摩擦係數;
b)使玻璃不透明部分高度達1.10m;
c)感知手指的出現;或
d)其他等效的方法。
7.3 層門入口的高度和寬度
7.3.1 高度
層門入口的最小淨高度為2m。
7.3.2 寬度
層門淨入口寬度比轎廂淨入口寬度在任一側的超出部分均不應大於50mm。
7.4 地坎、導向裝置和門懸掛機構
7.4.1 地坎
每個層站入口均應裝設一個具有足夠強度的地坎,以承受通過它進入轎廂的載荷。
註:在各層站地坎前面宜有稍許坡度,以防洗刷、灑水時,水流進井道。
7.4.2 導向裝置
7.4.2.1 層門的設計應防止正常運行中脫軌、機械卡阻或行程終端時錯位。
由於磨損、鏽蝕或火災原因可能造成導向裝置失效時,應設有應急的導向裝置使層門保持在原有位置上。
7.4.2.2 水平滑動層門的頂部和底部都應設有導向裝置。
7.4.2.3 垂直滑動層門兩邊都應設有導向裝置。
7.4.3 垂直滑動層門的懸掛機構
7.4.3.1 垂直滑動層門的門扇應固定在兩個獨立的懸掛部件上。
7.4.3.2 懸掛用的繩、鏈、皮帶,其設計安全係數不應小於8。
7.4.3.3 懸掛繩滑輪的直徑不應小於繩直徑的25倍。
7.4.3.4 懸掛繩與鏈應加以防護,以免脫出滑輪槽或鏈輪。
7.5 與層門運動相關的保護
7.5.1 通則
層門及其周圍的設計應儘可能減少由於人員、衣服或其他物件被夾住而造成損壞或傷害的危險。
為了避免運行期間發生剪下的危險,動力驅動的自動滑動門外表面不應有大於3mm的凹進或凸出部分,這些凹進或凸出部分的邊緣應在開門運行方向上倒角。
這些要求不適用於附錄B(標準的附錄)所規定的開鎖三角鑰匙入口處。
7.5.2 動力驅動門
動力驅動門應儘量減少門扇撞擊人的有害後果。為此應滿足下列條件。
7.5.2.1 水平滑動門
7.5.2.1.1 動力驅動的自動門
7.5.2.1.1.1 阻止關門力不應大於150N,這個力的測量不得在關門行程開始的1/3之內進行。
7.5.2.1.1.2 層門及其剛性連線的機械零件的動能,在平均關門速度下的測量值或計算值不應大於10J。
滑動門的平均關門速度是按其總行程減去下面的數字計算:
a)對中分式門,在行程的每個末端減去25mm;
b)對旁開式門,在行程的每個末端減去50mm。
註:例如測量時可採用一種裝置,該裝置包括一個帶刻度的活塞。它作用於一個彈簧常數為25N/mm的彈簧上,並裝有一個容易滑動的圓環,以便測定撞擊瞬間的運動極限點。通過所得極限點對應的刻度值,可容易計算出動能值。
7.5.2.1.1.3 當乘客在層門關閉過程中,通過入口時被門扇撞擊或將被撞擊,一個保護裝置應自動地使門重新開啟。這種保護裝置也可以是轎門的保護裝置(見8.7.2.1.1.3)。
此保護裝置的作用可在每個主動門扇最後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
對於這樣的一種系統,即在一個預定的時間後,它使保護裝置失去作用以抵制關門時的持續阻礙,則門扇在保護裝置失效下運動時,7.5.2.1.1.2規定的動能不應大於4J。
7.5.2.1.1.4 在轎門和層門聯動的情況下,7.5.2.1.1.1和7.5.2.1.1.2要求仍有效。
7.5.2.1.1.5 阻止摺疊門開啟的力不應大於150N。這個力的測量應在門處於下列摺疊位置時進行,即:摺疊門扇的相鄰外緣間距或與等效件(如門框)距離為100mm時進行。 、
7.5.2.1.2 動力驅動的非自動門
在使用人員的連續控制和監視下,通過持續撳壓按鈕或類似方法(持續操作運行控制)關閉門時,當按7.5.2.1.1.2計算或測量的動能大於10J時,最快門扇的平均關閉速度不應大於0.3m/s。
7.5.2.2 垂直滑動門
這種型式的滑動門只能用於載貨電梯。
如果能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使用動力關閉的門:
a)門的關閉是在使用人員持續控制和監視下進行的;
b)門扇的平均關閉速度不大於o.3 m/s;
c)轎門是8.6.1規定的結構;
d)層門開始關閉之前,轎門至少已關閉到2/3。
7.5.2.3 其他型式的門
在採用其他型式的動力驅動門,如轉門,當開門或關門有碰撞使用人員的危險時,應採用類似動力
驅動滑動門規定的保護措施。
7.6 局部照明和“轎廂在此”信號燈
7.6.1 局部照明
在層門附近,層站上的自然或人工照明在地面上的照度不應小於50 1x,以便使用人員在打開層門進入轎廂時,即使轎廂照明發生故障,也能看清其前面的區域(見0.2.5)。
7.6.2 “轎廂在此”指示
如果層門是手動開啟的,使用人員在開門前,必須能知道轎廂是否在那裡。為此應安裝下列a)或b)之一:
a)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一個或幾個透明視窗:
1)除用衝擊擺試驗外,均應滿足7.2.3.1規定的機械強度;
2)最小厚度為6mm;
3)每個層門裝玻璃的面積不得小於0.015m,每個視窗的面積不得小於0.01m;
4)寬度不小於60mm,且不大於150mm。對於寬度大於80mm的視窗,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小
於1m。
b)一個發光的“轎廂在此”信號,它只能當轎廂即將停在或已經停在特定的樓層時燃亮。在轎廂停留在那裡的時候,該信號應保持燃亮。
7.7 層門鎖緊和閉合的檢查
7.7.1 對墜落危險的保護
在正常運行時,應不能打開層門(或多扇層門中的任意一扇),除非轎廂在該層門的開鎖區域內停止或停站。
開鎖區域不應大於層站地平面上下0.2m。
在用機械方式驅動轎門和層門同時動作的情況下,開鎖區域可增加到不大於層站地平面上下的0.35m。
7.7.2 對剪下的保護
7.7.2.1 除了7.7.2.2情況外,如果一個層門或多扇層門中的任何一扇門開著,在正常操作情況下,應不能啟動電梯或保持電梯繼續運行,然而,可以進行轎廂運行的預備操作。
7.7.2.2 在下列區域內,允許開門運行:
a)在開鎖區域內,在符合14.2.1.2的條件下,允許在相應的樓層高度處進行平層和再平層;
b)在滿足8.4.3,8.14和14.2.1.5要求的條件下,允許在層站樓面以上延伸到高度不大於1.65m
的區域內,進行轎廂的裝卸貨物操作,此外:
1)層門的上門框與轎廂地面之間的淨高度在任何位置時均不得小於2 m;
2)無論轎廂在此區域內的任何位置,必須有可能不經專門的操作使層門完全閉合。
7.7.3 鎖緊和緊急開鎖
每個層門應設定符合7.7.1要求的門鎖裝置,這個裝置應有防止故意濫用的保護。
7.7.3.1 鎖緊
轎廂運動前應將層門有效地鎖緊在閉合位置上,但層門鎖緊前,可以進行轎廂運行的預備操作,層門鎖緊必須由一個符合14.1.2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來證實。
7.7.3.1.1 轎廂應在鎖緊元件嚙合不小於7mm時才能啟動,見圖3。
圖3 鎖緊元件示例
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
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
7.7.3.1.2 證實門扇鎖閉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的元件,應由鎖緊元件強制操作而沒有任何中間機構,應能防止誤動作,必要時可以調節。
特殊情況:安裝在潮濕或易爆環境中需要對上述危險作特殊保護的門鎖裝置,其連線只能是剛性的,機械鎖和電氣安全裝置元件之間的連線只能通過故意損壞門鎖裝置才能被斷開。
7.7.3.1.3 對鉸鏈門,鎖緊應儘可能接近門的垂直閉合邊緣處。即使在門下垂時,也能保持正常。
7.7.3.1.4 鎖緊元件及其附屬檔案應是耐衝擊的,套用金屬製造或金屬加固。
7.7.3.1.5 鎖緊元件的嚙合應能滿足在沿著開門方向作用300N力的情況下,不降低鎖緊的效能。
7.7.3.1.6 在進行附錄F(標準的附錄)Fl規定的試驗期間,門鎖應能承受一個沿開門方向,並作用在鎖高度處的最小為下述規定值的力,而無永久變形:
a)在滑動門的情況下為1000N;
b)在鉸鏈門的情況下,在鎖銷上為3000N。
7.7.3.1.7 應由重力、永久磁鐵或彈簧來產生和保持鎖緊動作。彈簧應在壓縮下作用,應有導向,同時彈簧的結構應滿足在開鎖時彈簧不會被壓並圈。
即使永久磁鐵(或彈簧)失效,重力亦不應導致開鎖。
如果鎖緊元件是通過永久磁鐵的作用保持其鎖緊位置,則一種簡單的方法(如加熱或衝擊)不應使其失效。
7.7.3.1.8 門鎖裝置應有防護,以避免可能妨礙正常功能的積塵危險。
7.7.3.1.9 工作部件應易於檢查,例如採用一塊透明板以便觀察。
7.7.3.1.10 當門鎖觸點放在盒中時,盒蓋的螺釘應為不可脫落式的。在打開盒蓋時,它們應仍留在盒或蓋的孔中
7.7.3.2 緊急開鎖
每個層門均應能從外面藉助於一個與附錄B規定的開鎖三角孔相配的鑰匙將門開啟。
這樣的鑰匙應只交給一個負責人員。鑰匙應帶有書面說明,詳述必須採取的預防措施,以防止開鎖後因未能有效的重新鎖上而可能引起的事故。
在一次緊急開鎖以後,門鎖裝置在層門閉合下,不應保持開鎖位置。
在轎門驅動層門的情況下,當轎廂在開鎖區域之外時,如層門無論因為何種原因而開啟,則應有一種裝置(重塊或彈簧)能確保該層門自動關閉。
7.7.3.3 門鎖裝置是安全部件,應按F1要求驗證。
7.7.4 證實層門閉合的電氣裝置
7.7.4.1 每個層門應設有符合14.1.2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以證實它的閉合位置,從而滿足7.7.2所提出的要求。
7.7.4.2 在與轎門聯動的水平滑動層門的情況中,倘若證實層門鎖緊狀態的裝置是依賴層門的有效關閉,則該裝置同時可作為證實層門閉合的裝置。
7.7.4.3 在鉸鏈式層門的情況下,此裝置應裝於門的閉合邊緣處或裝在驗證層門閉合狀態的機械裝置上。
7.7.5 用來驗證層門鎖緊狀態和閉合狀態裝置的共同要求
7.7.5.1 在門打開或未鎖住的情況下,從人們正常可接近的位置,用單一的不屬於正常操作程式的動作應不可能開動電梯。
7.7.5.2 驗證鎖緊元件位置的裝置必須動作可靠。
7.7.6 機械連線的多扇滑動門
7.7.6.1 如果滑動門是由數個直接機械連線的門扇組成,允許:
a)7.7.4.1或7.7.4.2要求的裝置裝在一個門扇上;
b)若只鎖緊一扇門,則應採用鉤住重疊式門的其他閉合門扇的方法,使如此單一門扇的鎖緊能防止其他門扇的打開。
7.7.6.2 如果滑動門是由數個間接機械連線(如用鋼絲繩、皮帶或鏈條)的門扇組成,允許只鎖緊一扇門,其條件是,這個門扇的單一鎖緊能防止其他門扇的打開,且這些門扇均未裝設手柄。未被鎖住的其他門扇的閉合位置應由一個符合14.1.2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來證實。
7.8 動力驅動的自動門的關閉
正常操作中,若電梯轎廂沒有運行指令,則根據在用電梯客流量所確定的必要的一段時間後,動力驅動的自動層門應關閉。
7.9結構尺寸覆核
電梯進場安裝前應先行對電梯井道結構尺寸進行全面檢查,垂直、平整、空間尺寸是否滿足安裝需求。以免在安裝過程中因井道尺寸問題產生後續的施工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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