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指導意見》等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4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3年4月25日
  • 發布單位:白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吉林省腿兵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指導意見》等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白山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政府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寒組譽剃源、規劃、建設、工商、稅務、環保、文物、社會保險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所屬房屋徵收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指導、監督被委託機構的活動,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徵收主體機關)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舊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局棵芝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第十條 對擬實施的徵收項目,徵收主體機關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可行性研究。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要分別向當地人民政府出具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土地性質和符合城市規劃的圖文證明檔案。住建部門提供產權、產籍查閱方面的服務。
第十一條 徵收項目啟動前,徵收主體機關應當召開專題會議審查擬徵收項目,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得徵收。
第十二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
徵收主體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 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徵收項目、徵收範圍和徵收原則;
(二)徵收主體、徵收部門和槳榜店徵收實施單位;
(三)徵收實施時間及簽約期限;
(四)相關規定;
(五)補償方式及標準;
(六)徵收補償事項(包括:補償方式、補償標準、搬遷過渡方式、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朵企地失補助費和獎勵辦法等);
(七)回遷安置地點、時間及選號方式;
(八)保障政策;
(九)達不成協定的處理與執行;拒射翻嫌
(十)強制執行
(十一)需要公告說明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徵收主體機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時,徵收區域內50%(含50%)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市轄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應當事先徵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徵收主體機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超過500戶(含500戶)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故寒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資源、城市規劃、工商管理、產權管理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徵收範圍內需要遷移文物、廣播電視、通訊光纜、供水、供電、供熱、燃氣及其它公用設施的,房屋徵收部門須及時書面通知產權單位,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徵收範圍內涉及遷移軍事設施的,須及時與軍事設施管理單位聯繫,協商解決辦法。
第十八條 作出征收決定前,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補償安置資金按被徵收房屋總建築面積乘以被徵收房屋的市場平均價值計算,產權調換部分按規定扣除。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十九條 徵收主體機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認真審核以下方面的事項,保證房屋徵收決定合法、有效。
(一)徵收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徵收範圍是否符合徵收計畫。
(二)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規劃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三)擬定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已進行了論證並公布徵求意見30日以上。
(四)已將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予以公布。
(五)對被徵收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六)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已足額存入徵收專戶。
(七)已進行的徵收程式全面、正確、合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徵收主體機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在徵收範圍內公告。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徵收項目、徵收範圍和徵收依據;
(二)徵收主體、徵收部門和徵收實施單位;
(三)徵收實施時間;
(四)簽約期限;
(五)告知被徵收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
(六)一併公布徵收補償方案。
第二十二條 對徵收範圍內的未登記房屋,按省住建廳《關於印發〈吉林省房屋登記若干問題暫行規定(一)〉的通知》(吉建房〔2009〕38號)等有關規定辦理,由規劃、房產管理部門認定。
第三章 安置補償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決定,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具體安置補償標準,白山市市區(渾江區)參照《白山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有關補償事項的指導意見》,在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履行徵求公眾意見等法定程式後,按徵收主體機關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其他縣(市、區)依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當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有關補償指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委託、評估方式、爭議處理等按住房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定。
補償協定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定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定,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徵收實施工作結束後,房屋徵收部門應向規劃、產權管理部門出具《搬遷結束驗收通知》,規劃、產權管理部門憑此通知辦理放位、產權註銷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及時蒐集、整理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中具有法律效用的各類檔案資料,保障相關檔案資料的系統性、完整性和真實性。按徵收項目歸檔,妥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四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之處,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由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政府令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白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4月15日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 長
2013年4月25日
第十二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
徵收主體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 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徵收項目、徵收範圍和徵收原則;
(二)徵收主體、徵收部門和徵收實施單位;
(三)徵收實施時間及簽約期限;
(四)相關規定;
(五)補償方式及標準;
(六)徵收補償事項(包括:補償方式、補償標準、搬遷過渡方式、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和獎勵辦法等);
(七)回遷安置地點、時間及選號方式;
(八)保障政策;
(九)達不成協定的處理與執行;
(十)強制執行
(十一)需要公告說明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徵收主體機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時,徵收區域內50%(含50%)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市轄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應當事先徵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徵收主體機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超過500戶(含500戶)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資源、城市規劃、工商管理、產權管理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徵收範圍內需要遷移文物、廣播電視、通訊光纜、供水、供電、供熱、燃氣及其它公用設施的,房屋徵收部門須及時書面通知產權單位,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徵收範圍內涉及遷移軍事設施的,須及時與軍事設施管理單位聯繫,協商解決辦法。
第十八條 作出征收決定前,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補償安置資金按被徵收房屋總建築面積乘以被徵收房屋的市場平均價值計算,產權調換部分按規定扣除。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十九條 徵收主體機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認真審核以下方面的事項,保證房屋徵收決定合法、有效。
(一)徵收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徵收範圍是否符合徵收計畫。
(二)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規劃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三)擬定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已進行了論證並公布徵求意見30日以上。
(四)已將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予以公布。
(五)對被徵收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六)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已足額存入徵收專戶。
(七)已進行的徵收程式全面、正確、合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徵收主體機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在徵收範圍內公告。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徵收項目、徵收範圍和徵收依據;
(二)徵收主體、徵收部門和徵收實施單位;
(三)徵收實施時間;
(四)簽約期限;
(五)告知被徵收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
(六)一併公布徵收補償方案。
第二十二條 對徵收範圍內的未登記房屋,按省住建廳《關於印發〈吉林省房屋登記若干問題暫行規定(一)〉的通知》(吉建房〔2009〕38號)等有關規定辦理,由規劃、房產管理部門認定。
第三章 安置補償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決定,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具體安置補償標準,白山市市區(渾江區)參照《白山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有關補償事項的指導意見》,在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履行徵求公眾意見等法定程式後,按徵收主體機關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其他縣(市、區)依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當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有關補償指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委託、評估方式、爭議處理等按住房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定。
補償協定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定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定,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徵收實施工作結束後,房屋徵收部門應向規劃、產權管理部門出具《搬遷結束驗收通知》,規劃、產權管理部門憑此通知辦理放位、產權註銷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及時蒐集、整理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中具有法律效用的各類檔案資料,保障相關檔案資料的系統性、完整性和真實性。按徵收項目歸檔,妥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四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之處,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由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政府令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白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4月15日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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