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鎮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鎮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 頒布機關: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政府
固鎮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和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補償公正、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管理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具體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日常工作。
縣發改、國土、規劃、財政、公安、民政、行政執法、工商、司法、稅務、衛生、審計、信訪等部門和經濟開發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本辦法規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徵收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條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第八條房屋徵收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建設項目需要,確定房屋徵收範圍;根據房屋徵收需要,委託徵收實施單位並簽訂委託協定書。
(二)擬定並公布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相關建設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組織發改、規劃、國土等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公開徵求被徵收人和公眾意見,並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三)召開聽證會。舊城區改建項目需要徵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四)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部門依據項目建設實際,進行房屋徵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意見。
(五)進行房屋調查登記。房屋徵收部門組織住建、國土、規劃及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等單位,對徵收範圍內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發布被徵收房屋的調查摸底登記結果。
(六)徵收補償費足額到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編制房屋徵收補償費用概算;房屋徵收部門對概算進行審核、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檔案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證明檔案;
(二)徵收範圍紅線圖;
(三)徵收補償方案;
(四)徵收補償費用、來源及專戶存儲和資金證明檔案;
(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後,應當將徵收目的、範圍、實施時間、補償方案、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進行公告。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縣人民政府徵收公告的宣傳、解釋工作,徵收實施單位負責按照徵收決定的要求開展徵收工作,國土部門負責完成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工作。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縣直和駐固單位應當做好有隸屬關係的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和被徵收人的思想、穩定工作。
第十二條被徵收人對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在房屋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分戶、分戶轉讓、分戶交換、分戶贈與、租賃、抵押、典當、裝修等;
(四)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公布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的同時,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國土、住建、工商、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徵收補償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非住宅房屋不得選擇產權調換(不包括沿街商業經營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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