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5日,農業部以農醫發〔2013〕34號印發《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該《規範》分適用範圍、引用規範和標準、術語和定義、無害化處理方法、收集運輸要求、其他要求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
- 頒布時間:2013年10月15日
- 頒布機構:農業部
- 內容:農業相關規範
檔案發布
檔案全文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
《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試行)》(農醫發〔2005〕25號)
GB16548 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
GB19217 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試行)
GB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5085.3 危險廢物鑑別標準
GB/T16569 畜禽產品消毒規範
GB19218 醫療廢物焚燒爐技術要求(試行)
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
當上述標準和檔案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本規範所稱無害化處理,是指用物理、化學等方法處理病死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消滅其所攜帶的病原體,消除動物屍體危害的過程。
3.2焚燒法
焚燒法是指在焚燒容器內,使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在富氧或無氧條件下進行氧化反應或熱解反應的方法。
3.3化製法
化製法是指在密閉的高壓容器內,通過向容器夾層或容器通入高溫飽和蒸汽,在乾熱、壓力或高溫、壓力的作用下,處理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的方法。
3.4掩埋法
掩埋法是指按照相關規定,將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投入化屍窖或掩埋坑中並覆蓋、消毒,發酵或分解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的方法。
3.5發酵法
發酵法是指將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與稻糠、木屑等輔料按要求擺放,利用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產生的生物熱或加入特定生物製劑,發酵或分解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的方法。
4.1.1直接焚燒法
4.1.1.1技術工藝
4.1.1.1.1可視情況對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進行破碎預處理。
4.1.1.1.2將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投至焚燒爐本體燃燒室,經充分氧化、熱解,產生的高溫煙氣進入二燃室繼續燃燒,產生的爐渣經出渣機排出。燃燒室溫度應≥850℃。
4.1.1.1.3二燃室出口煙氣經餘熱利用系統、煙氣淨化系統處理後達標排放。
4.1.1.1.4焚燒爐渣與除塵設備收集的焚燒飛灰應分別收集、貯存和運輸。焚燒爐渣按一般固體廢物處理;焚燒飛灰和其他尾氣淨化裝置收集的固體廢物如屬於危險廢物,則按危險廢物處理。
4.1.1.2操作注意事項
4.1.1.2.1嚴格控制焚燒進料頻率和重量,使物料能夠充分與空氣接觸,保證完全燃燒。
4.1.1.2.2燃燒室內應保持負壓狀態,避免焚燒過程中發生煙氣泄露。
4.1.1.2.3燃燒所產生的煙氣從最後的助燃空氣噴射口或燃燒器出口到換熱面或煙道冷風引射口之間的停留時間應≥2s。
4.1.1.2.4二燃室頂部設緊急排放煙囪,應急時開啟。
4.1.1.2.5應配備充分的煙氣淨化系統,包括噴淋塔、活性炭噴射吸附、除塵器、冷卻塔、引風機和煙囪等,焚燒爐出口煙氣中氧含量應為6~10%(乾氣)。
4.1.2炭化焚燒法
4.1.2.1技術工藝
4.1.2.1.1將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投至熱解炭化室,在無氧情況下經充分熱解,產生的熱解煙氣進入燃燒(二燃)室繼續燃燒,產生的固體炭化物殘渣經熱解炭化室排出。熱解溫度應≥600℃,燃燒(二燃)室溫度≥1100℃,焚燒後煙氣在1100℃以上停留時間≥2s。
4.1.2.1.2煙氣經過熱解炭化室熱能回收後,降至600℃左右進入排煙管道。煙氣經過濕式冷卻塔進行“急冷”和“脫酸”後進入活性炭吸附和除塵器,最後達標後排放。
4.1.2.2注意事項
4.1.2.2.1應檢查熱解炭化系統的爐門密封性,以保證熱解炭化室的隔氧狀態。
4.1.2.2.2應定期檢查和清理熱解氣輸出管道,以免發生阻塞。
4.1.2.2.3熱解炭化室頂部需設定與大氣相連的防爆口,熱解炭化室內壓力過大時可自動開啟泄壓。
4.1.2.2.4應根據處理物種類、體積等嚴格控制熱解的溫度、升溫速度及物料在熱解炭化室里的停留時間。
4.2化製法
4.2.1乾化法
4.2.1.1技術工藝
4.2.1.1.1可視情況對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進行破碎預處理。
4.2.1.1.2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輸送入高溫高壓容器。
4.2.1.1.3處理物中心溫度≥135℃,壓力≥0.25MPa(絕對壓力),時間≥30min(具體處理時間隨需處理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種類和體積大小而設定)。
4.2.1.1.4加熱烘乾產生的熱蒸汽經廢氣處理系統後排出。
4.2.1.1.5加熱烘乾產生的動物屍體殘渣傳輸至壓榨系統處理。
4.2.1.2操作注意事項
4.2.1.2.1攪拌系統的工作時間應以烘乾剩餘物基本不含水分為宜,根據處理物量的多少,適當延長或縮短攪拌時間。
4.2.1.2.2應使用合理的污水處理系統,有效去除有機物、氨氮,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要求。
4.2.1.2.3應使用合理的廢氣處理系統,有效吸收處理過程中動物屍體腐敗產生的惡臭氣體,使廢氣排放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4.2.1.2.4高溫高壓容器操作人員應符合相關專業要求。
4.2.1.2.5處理結束後,需對牆面、地面及其相關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4.2.2濕化法
4.2.2.1技術工藝
4.2.2.1.1可視情況對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進行破碎預處理。
4.2.2.1.2將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送入高溫高壓容器,總質量不得超過容器總承受力的五分之四。
4.2.2.1.3處理物中心溫度≥160℃,壓力≥0.6MPa(絕對壓力),處理時間≥4h(具體處理時間隨需處理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種類和體積大小而設定)。
4.2.2.1.4高溫高壓結束後,對處理物進行初次固液分離。
4.2.2.1.5固體物經破碎處理後,送入烘乾系統;液體部分送入油水分離系統處理。
4.2.2.2操作注意事項
4.2.2.2.1高溫高壓容器操作人員應符合相關專業要求。
4.2.2.2.2處理結束後,需對牆面、地面及其相關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4.2.2.2.3冷凝排放水應冷卻後排放,產生的廢水應經污水處理系統處理達標後排放。
4.4.2.2.4處理車間廢氣應通過安裝自動噴淋消毒系統、排風系統和高效微粒空氣過濾器(HEPA過濾器)等進行處理,達標後排放。
4.3掩埋法
4.3.1直接掩埋法
4.3.1.1選址要求
4.3.1.1.1應選擇地勢高燥,處於下風向的地點。
4.3.1.1.2應遠離動物飼養廠(飼養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生活飲用水源地。
4.3.1.1.3應遠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主要河流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
4.3.1.2技術工藝
4.3.1.2.1掩埋坑體容積以實際處理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數量確定。
4.3.1.2.2掩埋坑底應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滲、防漏。
4.3.1.2.3坑底灑一層厚度為2-125px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藥。
4.3.1.2.4將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投入坑內,最上層距離地表1.5m以上。
4.3.1.2.5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藥消毒。
4.3.1.2.6覆蓋距地表20-750px,厚度不少於1-1.2m的覆土。
4.3.1.3操作注意事項
4.3.1.3.1掩埋覆土不要太實,以免腐敗產氣造成氣泡冒出和液體滲漏。
4.3.1.3.2掩埋後,在掩埋處設定警示標識。
4.3.1.3.3掩埋後,第一周內應每日巡查1次,第二周起應每周巡查1次,連續巡查3個月,掩埋坑塌陷處應及時加蓋覆土。
4.3.1.3.4掩埋後,立即用氯製劑、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藥對掩埋場所進行1次徹底消毒。第一周內應每日消毒1次,第二周起應每周消毒1次,連續消毒三周以上。
4.3.2化屍窖
4.3.2.1選址要求
4.3.2.1.1畜禽養殖場的化屍窖應結合本場地形特點,宜建在下風向。
4.3.2.1.2鄉鎮、村的化屍窖選址應選擇地勢較高,處於下風向的地點。應遠離動物飼養廠(飼養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泄洪區、生活飲用水源地;應遠離居民區、公共場所,以及主要河流、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
4.3.2.2技術工藝
4.3.2.2.1化屍窖應為磚和混凝土,或者鋼筋和混凝土密封結構,應防滲防漏。
4.3.2.2.2在頂部設定投置口,並加蓋密封加雙鎖;設定異味吸附、過濾等除味裝置。
4.3.2.2.3投放前,應在化屍窖底部鋪灑一定量的生石灰或消毒液。
4.3.2.2.4投放後,投置口密封加蓋加鎖,並對投置口、化屍窖及周邊環境進行消毒。
4.3.2.2.5當化屍窖內動物屍體達到容積的四分之三時,應停止使用並密封。
4.3.2.3注意事項
4.3.2.3.1化屍窖周圍應設定圍欄、設立醒目警示標誌以及專業管理人員姓名和聯繫電話公示牌,應實行專人管理。
4.3.2.3.2應注意化屍窖維護,發現化屍窖破損、滲漏應及時處理。
4.3.2.3.3當封閉化屍窖內的動物屍體完全分解後,應當對殘留物進行清理,清理出的殘留物進行焚燒或者掩埋處理,化屍窖池進行徹底消毒後,方可重新啟用。
4.4發酵法
4.4.1技術工藝
4.4.1.1發酵堆體結構形式主要分為條垛式和發酵池式。
4.4.1.2處理前,在指定場地或發酵池底鋪設500px厚輔料。
4.4.1.3輔料上平鋪動物屍體或相關動物產品,厚度≤500px。
4.4.1.4覆蓋500px輔料,確保動物屍體或相關動物產品全部被覆蓋。堆體厚度隨需處理動物屍體和相關動物產品數量而定,一般控制在2-3m。
4.4.1.5堆肥發酵堆內部溫度≥54℃,一周后翻堆,3周后完成。
4.4.1.6輔料為稻糠、木屑、秸桿、玉米芯等混合物,或為在稻糠、木屑等混合物中加入特定生物製劑預發酵後產物。
4.4.2操作注意事項
4.4.2.1因重大動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死亡的動物屍體和相關動物產品不得使用此種方式進行處理。
4.4.2.2發酵過程中,應做好防雨措施。
4.4.2.3條垛式堆肥發酵應選擇平整、防滲地面。
4.4.2.4應使用合理的廢氣處理系統,有效吸收處理過程中動物屍體和相關動物產品腐敗產生的惡臭氣體,使廢氣排放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5.1.1包裝材料應符合密閉、防水、防滲、防破損、耐腐蝕等要求。
5.1.2包裝材料的容積、尺寸和數量應與需處理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的體積、數量相匹配。
5.1.3包裝後應進行密封。
5.1.4使用後,一次性包裝材料應作銷毀處理,可循環使用的包裝材料應進行清洗消毒。
5.2暫存
5.2.1採用冷凍或冷藏方式進行暫存,防止無害化處理前動物屍體腐敗。
5.2.2暫存場所應能防水、防滲、防鼠、防盜,易於清洗和消毒。
5.2.3暫存場所應設定明顯警示標識。
5.2.4應定期對暫存場所及周邊環境進行清洗消毒。
5.3運輸
5.3.1選擇專用的運輸車輛或封閉廂式運載工具,車廂四壁及底部應使用耐腐蝕材料,並採取防滲措施。
5.3.2車輛駛離暫存、養殖等場所前,應對車輪及車廂外部進行消毒。
5.3.3運載車輛應儘量避免進入人口密集區。
5.3.4若運輸途中發生滲漏,應重新包裝、消毒後運輸。
5.3.5卸載後,應對運輸車輛及相關工具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6.1.1動物屍體的收集、暫存、裝運、無害化處理操作的工作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相應的動物防疫知識。
6.1.2工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穿戴防護服、口罩、護目鏡、膠鞋及手套等防護用具。
6.1.3工作人員應使用專用的收集工具、包裝用品、運載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6.1.4工作完畢後,應對一次性防護用品作銷毀處理,對循環使用的防護用品消毒處理。
6.2記錄要求
6.2.1病死動物的收集、暫存、裝運、無害化處理等環節應建有台帳和記錄。有條件的地方應保存運輸車輛行車信息和相關環節視頻記錄。
6.2.2台帳和記錄
6.2.2.1暫存環節
6.2.2.1.1接收台帳和記錄應包括病死動物及相關動物產品來源場(戶)、種類、數量、動物標識號、死亡原因、消毒方法、收集時間、經手人員等。
6.2.2.1.2運出台帳和記錄應包括運輸人員、聯繫方式、運輸時間、車牌號、病死動物及產品種類、數量、動物標識號、消毒方法、運輸目的地以及經手人員等。
6.2.2.2處理環節
6.2.2.2.1接收台帳和記錄應包括病死動物及相關動物產品來源、種類、數量、動物標識號、運輸人員、聯繫方式、車牌號、接收時間及經手人員等。
6.2.2.2.2處理台帳和記錄應包括處理時間、處理方式、處理數量及操作人員等。
6.2.3涉及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台帳和記錄至少要保存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