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構建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及監管長效機制的意見

2014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 皖政辦秘〔2014〕44號印發《關於構建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及監管長效機制的意見》。該《意見》分目標要求、推進措施、保障措施3部分11條。

推進措施是: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因地制宜,科學建設;市場運作,財政扶持;轉變方式,規範養殖;保險聯動,同步推進;強化監督,長效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構建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及監管長效機制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秘〔2014〕44號
  • 印發時間:2014年3月27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4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構建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及監管長效機制的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構建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及監管長效機制的意見
皖政辦秘〔2014〕4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推進全省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工作,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構建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及監管長效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要求
(一)總體要求。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因地制宜,企業為主、項目扶持,財政補助、保險聯動”的原則,建立政府組織集中收集處理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規模養殖場自行處理相結合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運行模式,積極構建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及監管長效機制。
(二)目標任務。2014年,在全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年出欄生豬3000頭以上(含3000頭)的規模養殖場及18個國家級生豬調出大縣(市、區),全面實現病死生豬無害化處理;2015年,在合肥、阜陽、亳州、宿州、蚌埠、六安、滁州、蕪湖8個生豬養殖密集市,整體推進實現病死生豬無害化處理;到2016年,全省基本建成以生豬為重點、兼顧其他動物的定點屠宰和規模養殖場自行處理與“農戶送交、鎮設站點,流動收集、集中處理”相結合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體系,建立完善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
二、推進措施
(三)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工作,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統籌謀劃,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加強組織協調,落實工作責任,有序推進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工作。強化政策支持,積極落實土地、財稅、金融、保險等各項扶持措施。
(四)因地制宜,科學建設。一是加快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由縣級政府投資建設或引入社會資本合作共建區域性無害化處理廠,集中處理年出欄生豬3000頭以下的養殖場戶和其他環節的病死豬。科學測算無害化處理廠的輻射範圍,綜合考慮其處理能力等因素,配備必要的病死豬專用運輸車、運輸袋以及相應的設施設備等。鄉鎮或村依託垃圾集中收集點設立病死動物集中收集點,並配備冷庫、冰櫃以及短途運輸設備等,作為病死豬臨時存放點,由專人統一收集運送到無害化處理廠。無害化處理廠、病死豬收集點的選址,應與城鄉居民居住區保持合理的距離,儘可能位於居住區主導風向的下風向,並做好相應防護措施,特別是無害化處理廠必須同步建設相關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二是完善生豬定點屠宰場及規模養殖場處理設施。生豬定點屠宰場及現有年出欄生豬3000頭(含3000頭)以上的規模養殖場,年內必須全部建成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設施,按規定對本場的病死動物及病死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三是新建的規模養殖場、定點屠宰場同步建設無害化處理設施,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五)市場運作,財政扶持。各地要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引入市場機制,充分調動大中型畜禽養殖場、畜禽屠宰企業、無害化處理企業的積極性,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動物無害化處理。加強農業項目資金整合力度,各級農業生產性、建設性項目都要把動物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建設納入實施範圍,傾斜安排項目和資金。省財政要充分利用省級畜牧產業發展專項等相關資金,積極支持動物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建設;市縣財政也要加大對動物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要認真落實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對年出欄生豬50頭以上的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財政給予每頭80元的無害化處理費用補助;對年出欄50頭以下的非規模養殖場,市縣政府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出台相應的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設備、運輸車輛列入農機購機補貼範圍。
(六)轉變方式,規範養殖。推進標準化規模養殖,提高養殖水平,大力發展農牧結合的生態化規模養殖;改善養殖條件,提高獸醫服務水平,降低動物死亡率。嚴格執行生豬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制度,飲用水水源地、江河源頭應劃定為生豬養殖“禁養區”;風景區、城市郊區等生態敏感區、重要區域應劃定為“限養區”,禁止興建生豬集中養殖場,並逐步削減零星養殖的養殖量。要嚴格落實省農委、省財政廳《關於做好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相關工作的通知》(皖農財〔2012〕146號)要求,切實做好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有關工作。
(七)保險聯動,同步推進。各地要全面推行育肥豬農業政策性保險,建立生豬死亡保險理賠與無害化處理聯結機制,對死亡生豬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不予理賠。加快修訂生豬養殖保險有關規定,取消投保農戶對受損保險標的殘餘價值的權利,全面落實保費補貼,做到應保盡保,切實做好生豬保險、理賠及無害化處理工作。逐步推行家禽保險,積極探索家禽等其他動物的無害化處理辦法。
(八)強化監督,長效管理。各地要加強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監管,制定病死豬申報送交、核實登記、定點收集、集中處理、無害化處理補助及保險理賠發放工作流程,形成格線化管理、聯防聯控的工作格局,確保不漏一場、不漏一戶。要加強和完善動物衛生監督和技術支撐體系,加快動物衛生監督信息管理平台建設,妥善解決緩徵檢疫收費後編制外檢疫人員生活待遇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經費保障,將動物衛生監督各項工作及人員經費納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依法加強對生豬飼養、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環節死亡生豬收集、無害化處理監管,落實監管措施,不斷健全監管長效機制。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強領導,形成合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實施,確保取得實效。縣級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年出欄生豬3000頭以下養殖場戶,違法棄置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場所,以及其他環節產生的病死豬及其產品的收集;城管部門負責對違法棄置在城區範圍內公共場所的病死豬及其產品收集,並送無害化處理廠集中處理。農業部門要抓緊制定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保險機構要全面落實生豬保險,探索開展其他畜禽保險,配合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把無害化處理場建設納入地方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按照國家供地目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無害化處理企業環保工作的指導,防止出現二次污染。財政部門要制定實施有效的扶持政策,落實經費保障。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社會資本和保險機構參與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
(十)加強宣傳,正面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明確生豬飼養者、屠宰廠(場、點)舉辦者是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增強其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從源頭做好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工作。積極宣傳開展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對防範疫病傳播、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意義,引導全社會支持、關心、參與此項工作,為推進動物無害化處理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十一)加強協作,聯合執法。各級公安、農業、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強化溝通協調,建立協作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嚴厲打擊收購、販運、加工病死豬等違法行為,加大案件查處力度,保持高壓態勢,形成倒逼機制,確保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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