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自救費

生產自救費

生產自救費是給予生產自救基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停產整頓企業創辦生產自救項目分流安置下崗待工人員,社會化服務機構開辦服務實體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所需費用的補助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產自救費
  • 外文名:Production self rescue cost
處理,使用,申請,

處理

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1999]28號)規定,對過去借出的生產自救費應按以下幾種方式處理:
(1)已經提取尚未借出和借出已經收回的,一律併入失業保險基金
(2)對按規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產自救費,包括沒有按比例提取,直接從基金中借出的生產自救費,轉入“暫付款”科目,增設“以前年度借出生產自救費”明細科目反映,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嚴格按照借款契約清理收回。收回資金70%併入基金,其餘部分作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專項經費,用於人員培訓和購置計算機設備。
(3)對於按規定借出的生產生產自救費,確實無法收回的,可比照財政部《財政周轉金呆帳自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使用

生產自救費一般是有償使用,也就是一般要適當收取占用費。生產自救費的使用對象包括兩類:一是建立和發展生產自救基地,吸納失業者;一是扶持部分企業開展生產自救,安置企業的富餘人員。建立生產自救基地的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發展,增加就業崗位,把勞服企業作為吸納失業青年和失業者的基地;二是與效益好的其他企業聯合舉辦生產自救基地。這種生產自救基地可以是一個企業,也可以是企業內的部分生產領域;三是自辦生產自救基地。如投入適量生產自救費選擇合適的地區或街道,購置攤棚,作為失業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基地。

申請

以北京市為例。
(1)企業具備下列條件,可享受生產自救費:
一、生產自救基地
(一)經市勞動局認定的生產自救基地;
(二)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占全部從業人員的60%(含60%)以上;
(三)具備一定的生產經營場地、設備及一定的自有資金
(四)有一定的產供銷渠道。
二、停產整頓企業
(一)選定的生產自救項目屬於投資少、見效快的勞動密集型項目;
(二)經過可行性論證,選定項目具備安置能力,安置下崗待工人員占項目所需人員比例的80%(含80%)以上,預期可以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
(三)企業能夠提供一定的生產經營場地,設備、資金支持和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
三、社會化服務機構創辦的服務實體
(一)選定的服務項目必須以社會化服務對象為主;
(二)同本條一款二項;
(三)社會化服務機構能夠提供一定的經營場地、設備和資金支持。
(2)申報程式:
具備使用生產自救費條件的單位按隸屬關係報區(縣)勞動局、市屬企業主管局(總公司),中央單位報所在區(縣)勞動局。區(縣)勞動局、市屬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審核後,寫出申請報市勞動局審批。市勞動局組織評審後,對於準予使用經費的單位下達批覆。
(3)申請生產自救費需提交以下檔案:
一、生產自救基地
(一)使用生產自救費報告,其內容包括:
1.已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
2.伸請理由、所需資金支出項目;
3.預期完成的經濟效益及承諾的義務;
4.保證措施及辦法。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書》;
(四)失業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北京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單》(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轉移單》)及就業登記卡的影印件;下崗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個人賬戶轉移單》、《下崗證》及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信的影印件;
(五)市勞動局認定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二、生產自救項目
(一)申請使用生產自救費報告;
(二)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材料;
(三)關於生產自救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企業停產整頓方案、分流安置下崗待工人員方案;
(五)《下崗證》。
三、社會化服務實體
(一)使用生產自救費的報告;
(二)關於建立社會化服務實體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四)安置下崗、失業人員花名冊。
(4)評審委員會自正式開展評估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使用生產自救費所開展的項目、內容、承諾的義務的評估審核,寫出評估報告。市勞動局自接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準許使用生產自救費的決定,對準予使用經費的單位下達批覆。
(5)準予用款的單位和個人,應與市勞動局簽訂用款協定書,明確使用生產自救費應承招的安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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