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自救費是給予生產自救基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停產整頓企業創辦生產自救項目分流安置下崗待工人員,社會化服務機構開辦服務實體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所需費用的補助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產自救費
- 外文名:Production self rescue cost
生產自救費是給予生產自救基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停產整頓企業創辦生產自救項目分流安置下崗待工人員,社會化服務機構開辦服務實體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所需費用的補助費。
生產自救費是給予生產自救基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停產整頓企業創辦生產自救項目分流安置下崗待工人員,社會化服務機構開辦服務實體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所需費用的補助費。處理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有關...
第二十五條 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按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總額的10%和15%分別提取。轉業訓練費用於失業職工的轉業訓練工作;生產自救費用於扶持失業職工開展生產自救或開闢新的就業門路,實行有償使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失業保險管理費,要從嚴掌握。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第四章 失業職工的管理和再就業...
第二十三條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分娩並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經當地失業保險機構批准,可以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費200元。第二十四條失業保險機構對接納失業人員的企業,可以給予不超過失業人員應當領取的失業救濟金總額的安置培訓費。第二十五條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兩項費用,按照不超過上...
第二十七條轉業訓練費的開支項目為:(一)待業職工培訓基地對待業職工進行轉業訓練必備的設備購置費;(二)待業職工進行轉業訓練的培訓費;(三)補助建立轉業訓練基地資金的不足部分。第二十八條生產自救費的開支項目為:(一)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生產、安置待業職工的費用;(二)組織待業職工參加各類企業舉辦的...
第二十三條轉業訓練費的開支項目為:(一)失業職工培訓基地對失業職工進行轉業訓練必備的設備購置費;(二)失業職工進行轉業訓練的培訓費;(三)補助建立轉業訓練基地資金的不足部分。第二十四條生產自救費的開支項目為:(一)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生產,安置失業職工的費用;(二)組織失業職工參加生產自救項目的...
(三)待業職工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四)辦理待業保險基金的銀行手續費;(五)待業保險機構的管理費;(六)經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第十七條待業救濟金在辦理待業登記後按月發給待業職工,其支付期限和標準,根據待業職工離開企業前的工作時間確定。工作時間在半年以上不足2年的,最...
(六)失業職工生產自救費;(七)失業職工再就業服務費;(八)失業保險工作管理費。第二十九條 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再就業服務費、失業保險工作管理費按下列標準提取和使用。(一)轉業訓練費,按當年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10%提取,主要用於失業職工培訓以及相關的其他開支。(二)生產自救費,按當年籌集的...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培訓費的開支範圍:(一)失業保險機構所屬培訓基地對失業人員進行培訓所需的費用;(二)經省人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失業人員培訓基地資金不足需彌補的費用;(三)經失業保險機構批准,利用社會培訓條件對失業人員進行培訓的費用。第二十三條 生產自救費實行有償使用。其使用範圍:(一)...
失業保險基金及失業保險管理費不計徵稅、費。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一)失業人員的失業救濟金;(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三)失業人員轉業訓練費;(四)失業人員生產自救費;(五)失業保險管理費...
第十八條 待業職工在待業期間死亡(不含因打架鬥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死亡)的,其喪葬補助費、遺屬撫恤費、救濟費參照本省職工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九條 待業職工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按照當年收繳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13%和15%提取,用於待業職工轉業訓練和確保為待業人員提供再就業崗位的扶持發展資金...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費、喪葬費、撫恤費;(三)失業人員的培訓費;(四)失業人員的生產自救費;(五)失業保險管理費;(六)特殊困難失業人員生活補助費。第十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按照其本人失業前連續工作年限確定。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受兩個月,每超過半年增加一個月,最...
第十五條 基金年度支出大於收入時,先使用歷年結餘基金(含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結餘)。仍不敷使用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第十六條 基金及其管理費的預算、決算、由市、縣級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報市、縣級市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七條 職工...
(二)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費、醫療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三)失業職工的轉業訓練費;(四)扶持失業職工的生產自救費;(五)失業保險管理費;(六)失業職工特殊困難生活補助費和幫助其再就業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第二十條 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按其...
(二)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費,或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生活救濟費;(三)扶持失業職工生產自救費、轉業訓練費及失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四)女失業職工在失業救濟期間的生育補助費;(五)失業保險機構的管理費;(六)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為解決失業職工生活...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及其管理費收支的監督檢查。第四章 待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條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一)待業職工的待業救濟金;(二)待業職工在領取待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費、喪葬補助費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三)待業職工的轉業訓練費用和生產自救費;(四)待業...
對於組織和接納失業人員參加轉業訓練的單位,所需委託培訓補助費,經單位駐地失業保險機構審核,報市失業保險機構批准後方能撥付。縣區失業保險機構組織的轉業訓練,其計畫應報市失業保險機構批准。參與市、縣區失業保險機構轉業訓練的失業人員,考核合格者,由市失業保險機構統一發給“結業證”。(二)扶持生產自救費,...
第十條 待業保險基金及其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不計征各種稅、費。第三章 待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條 待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一)待業職工待業救濟金;(二)待業職工在領取待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費、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三)待業職工的轉業訓練費;(四)扶持待業職工的生產自救費;(...
(四)待業職工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 (五)待業職工和基金的管理費; (六)解決待業職工生活特別困難,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基金和從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費、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年終結餘部分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待業救濟金、醫療補助費和國家規定的補貼從待業職工登記之月起計發,其支付期限根據待業職...
(七)失業保險管理費;(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第十三條 省、地、州(市)促進再就業費,按當年籌集失業保險費總額中屬本級部分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提取,具體比例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再就業工作的需要確定,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扶持生產自救費原則上實行有償使用。省、地、州(市)勞動...
(二)失業人員在享受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失業救濟期間的醫療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補貼費;(三)失業人員轉業訓練費;(四)扶持失業人員的生產自救費;(五)失業人員安置費;(六)失業保險機構的管理費;(七)失業保險基金的增值投資;(八)經市、縣區失業保險機構批准,用於企業貸款...
失業職工從事個體經營或者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可以將其應該享受的失業救濟金、醫療費一次性發放給本人。第十三條失業職工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分別按照上年度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的15%和5%從本年度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勞動局商省財政廳另行...
(二)待業職工在領取待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費、喪葬補助費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三)待業職工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四)企業內部組織富餘職工進行轉崗訓練和生產自救的補助費;(五)待業保險管理費;(六)待業職工特殊困難補助費。第十二條 待業職工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按上年度籌集的...
(四)企業辭退的職工和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工人,在待業期間的待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五)待業職工的轉業訓練費;(六)扶持待業職工的生產自救費;(七)待業職工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管理費。第七條待業救濟金,以職工離開企業前兩年內本人月平均標準工資額為基數,按以下辦法發放:(一)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和...
第十七條 待業職工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按照上年度籌集待業保險基金總額的30%安排使用,專帳管理、專項審批、專款專用。第十八條 待業保險機構管理費,按上年度籌集待業保險基金總額的8%提取,由自治區待業保險機構統籌管理使用。第十九條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職工待業保險管理工作。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
5、大力興辦勞服企業和生產自救基地。對勞動服務企業及自辦、聯辦等多種形式的生產自救基地,安置富餘職工達到一定比例的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創辦和發展生產自救基地所需資金,採取多方籌集和勞動積累相結合,必要時可用失業保險金中的生產自救費適當補助。1997年國務院10號檔案把實施再就業工程同經濟結構調整和深化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