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廳(科委、科技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司,有關單位。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加強對全國生產力促進中心的規範化管理,我部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1997年印發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現將修訂後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對全國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
  • 發文時間:2003年12月15日
  • 檔案類型:條令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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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業務範圍
第三章 組建與審批
第四章 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的認定與管理
第五章 支撐條件
第六章 附 則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關於“要建立、健全為中小型企業提供技術、信息服務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等技術服務機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關於“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進建立各類技術服務機構,建立生產力促進中心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的要求,加強對全國生產力促進中心的規範化管理,使其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科技部《關於大力發展科技中介機構的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力促進中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推動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社會化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和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及所在地區的生產力促進中心進行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業務範圍
第四條 生產力促進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中小企業與政府機構、科研機構教育機構金融機構等之間架起橋樑,通過整合社會科技資源,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技術諮詢、技術轉讓和人才培訓等服務,提高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
第五條 生產力促進中心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加強自身核心服務能力建設,走專業化、規範化和國際化的道路,逐步實現“組織網路化、功能社會化和服務產業化”。其主要業務是:
(一)信息服務。根據企業需求,向其提供科技、經濟、政策法規、市場、人才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二)諮詢服務。為企業提供技術、管理、政策法規等諮詢服務與顧問服務。
(三)技術服務。為企業導入先進適用的技術,並提供技術支持服務。如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開發、推廣和示範,及產品檢測、中間試驗等。
(四)培訓服務。為企業提供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教育與訓練服務。
(五)創業服務。為科技型企業創業提供孵化服務。
(六)其它服務。包括為企業提供市場行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等服務。
(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為政府的科學決策提供服務。
第三章 組建與審批
第六條 組建生產力促進中心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必要的辦公條件和信息網路設施;
(二)有與所從事的生產力促進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結構和資金實力;
(三)具備必要的聯繫、組織、協調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專家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和全國性行業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組建由其主管部門審核,經科學技術部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批准,報有關部門登記註冊。
其他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組建,由其主管部門審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在有關部門登記註冊後,報科學技術部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備案。
第八條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推動一批符合條件的生產力促進中心進入非營利機構序列,並逐漸成為生產力促進中心的主體;同時加快民營生產力促進機構的建設,鼓勵科技人員創辦和領辦生產力促進中心。
第四章 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管理
第九條 科學技術部負責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示範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建設一批服務能力較強、服務特色鮮明、服務業績顯著的生產力促進中心,使其成為全國生產力促進中心的骨幹力量。
第十條 示範中心應具備的條件:
(一) 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兩年以上生產力促進運營經歷;
(二)有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三)有穩定的企業服務群體和較顯著的服務業績;
(四)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並通過國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五)有明確的發展戰略和較強的服務能力;
(六)主要負責人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及較高的管理和學識水平;
(七)科技人員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的80%。
第十一條 示範中心的申報和認定程式:符合條件的生產力促進中心提出申請,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或行業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由其擇優推薦;科學技術部組織專家評審,並依據評審意見進行認定,予以公布。被認定為示範中心的單位與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係不變。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部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負責組織對示範中心的運行情況及業績進行考核,實行動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科學技術部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發布的《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部負責編制下達示範中心經費的年度計畫,示範中心的主管部門對列入國家計畫的示範中心項目的經費予以匹配。
第五章 支撐條件
第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政府有關部門應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為生產力促進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部將全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納入國家科技計畫產業化環境建設,每年安排相應的財政撥款。各級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將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納入當地的科技發展計畫,為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
第十六條 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在生產力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十七條 充分發揮中國生產力促進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原管理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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