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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首都科技資源優勢,促進本區企業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轉化,做好區政府與市科委聯合共建“首都科技條件平台順義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建設運行的各項工作,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作站是首都科技條件平台“小核心、大網路”工作體系和科技資源開放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整合科技資源,聚集科技創新需求,實現首都科技條件平台內科技資源與本區科技創新需求之間的有效對接,服務本區創新主體的發展。
第二條 工作站是首都科技條件平台“小核心、大網路”工作體系和科技資源開放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整合科技資源,聚集科技創新需求,實現首都科技條件平台內科技資源與本區科技創新需求之間的有效對接,服務本區創新主體的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工作站設建設運營領導小組、工作小組、管理辦公室及專家顧問組。
領導小組由區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區長任組長,區科委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區相關部門主管副職為成員,負責審定工作站發展目標、總體發展規劃、階段性發展計畫,對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協調,制定首都科技條件平台相關配套政策。
工作小組由區科委主要負責人任組長,主管副職任副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建立並完善工作站的運行機制、組織管理制度、業務模式及流程,指導管理工作站的日常工作。
管理辦公室設在區科委生產力促進中心,具體負責工作站各項工作的組織和落實。
專家顧問組由相關科研機構及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負責為工作站建設運營以及相關項目的實施提供諮詢和建議。
第四條 區科委生產力促進中心是工作站的專業服務機構,承擔工作站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負責工作站的日常建設和運營;
(二)發展符合條件的企業成為“工作站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梳理並整合成員單位可供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儀器設備等科技資源;
(三)為本區創新主體提供四類科技服務,即財政科技支持項目的培育推薦、科技金融融資項目的培育推薦、科技研發支持服務(測試檢測認證、專家諮詢培訓)、技術轉移服務(技術研發、轉讓);
(四)依託首都科技條件平台信息系統,高效開展首都科技條件平台內科技資源與本區創新主體的科技創新需求對接服務;
(五)組織成員單位向首都科技條件平台通報有關成員單位承擔的國家重大科技項目、重大科技資源基礎條件建設、重要人才成長及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等信息簡訊;
(六)為本區科技服務機構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七)接受市科委對工作站建設和運營的績效考評。
領導小組由區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區長任組長,區科委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區相關部門主管副職為成員,負責審定工作站發展目標、總體發展規劃、階段性發展計畫,對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協調,制定首都科技條件平台相關配套政策。
工作小組由區科委主要負責人任組長,主管副職任副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建立並完善工作站的運行機制、組織管理制度、業務模式及流程,指導管理工作站的日常工作。
管理辦公室設在區科委生產力促進中心,具體負責工作站各項工作的組織和落實。
專家顧問組由相關科研機構及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負責為工作站建設運營以及相關項目的實施提供諮詢和建議。
第四條 區科委生產力促進中心是工作站的專業服務機構,承擔工作站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負責工作站的日常建設和運營;
(二)發展符合條件的企業成為“工作站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梳理並整合成員單位可供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儀器設備等科技資源;
(三)為本區創新主體提供四類科技服務,即財政科技支持項目的培育推薦、科技金融融資項目的培育推薦、科技研發支持服務(測試檢測認證、專家諮詢培訓)、技術轉移服務(技術研發、轉讓);
(四)依託首都科技條件平台信息系統,高效開展首都科技條件平台內科技資源與本區創新主體的科技創新需求對接服務;
(五)組織成員單位向首都科技條件平台通報有關成員單位承擔的國家重大科技項目、重大科技資源基礎條件建設、重要人才成長及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等信息簡訊;
(六)為本區科技服務機構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七)接受市科委對工作站建設和運營的績效考評。
第三章 工作站的加盟
第五條 成員單位加盟工作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具有較強合作意願及一定的科技基礎條件,並提供科技需求。
第六條 成員單位加盟平台的流程:
(一)與區科委簽訂《首都科技條件平台順義工作站成員單位加盟協定書》,並按照協定書的規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在首都科技條件平台內完成用戶註冊並如實填報信息;
(三)經區科委審核通過後,即正式加盟順義工作站。
第四章 成員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工作站為成員單位提供各項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成員單位參與工作站工作享受以下權利:
(一)通過工作站在首都科技條件平台發布科技需求,享受工作站提供的財政科技支持項目的培育推薦、科技金融融資項目的培育推薦、科技研發支持服務、技術轉移及其它科技服務;
(二)利用自身向社會開放共享的科技資源,承接其他單位在首都科技條件平台發布的各項科技創新業務,獲得相應收入。
第九條 成員單位參與工作站工作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梳理並填報本單位的基本情況與科技資源;
(二)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及時準確地申報科技創新需求並配合做好對接協調工作;
(三)根據工作站及首都科技條件平台提供的其它創新主體科技創新方面的市場需求,充分發揮自身科技資源,開展科技服務;
(四)根據工作站的要求,參加有關專家組織的科技領域產業化發展研究活動和項目評定驗收等諮詢工作;
(五)配合工作站宣傳推廣,及時向工作站通報本單位承擔的國家重大科技項目、重大科技資源基礎條件建設、重要人才成長及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等信息簡訊;
(六)在參與首都科技條件平台各項工作時應做到誠實守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業保密協定。
第五章 成員單位的績效考評
第十條 工作站每年對成員單位的資源開放情況、對外服務情況和依託首都科技條件平台提出科技創新需求及取得成效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對考評優秀的成員單位進行獎勵。根據當年市科委考評我區的指標數確定受獎勵成員單位的數量,獎勵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考評結果上報工作小組審議後在順義科技網進行公布。
第十一條 績效考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科技資源開放總量,即成員單位納入工作站服務目錄的儀器設備總價值;
(二)實現的契約金額,即成員單位依託工作站所提供的服務,與科技創新需求方簽署並實現的測試、聯合開發與技術轉移等科技服務的契約總金額;
(三)提出科技需求數量,即成員單位向工作站提出的、需要工作站幫助協調對接的科技創新需求數量;
(四)合作成果,即成員單位利用首都科技條件平台的科技資源促進本單位自身發展的成效,包括聯合研發成果、檢測服務成果、科技成果落地轉化等方面。
第十條 工作站每年對成員單位的資源開放情況、對外服務情況和依託首都科技條件平台提出科技創新需求及取得成效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對考評優秀的成員單位進行獎勵。根據當年市科委考評我區的指標數確定受獎勵成員單位的數量,獎勵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考評結果上報工作小組審議後在順義科技網進行公布。
第十一條 績效考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科技資源開放總量,即成員單位納入工作站服務目錄的儀器設備總價值;
(二)實現的契約金額,即成員單位依託工作站所提供的服務,與科技創新需求方簽署並實現的測試、聯合開發與技術轉移等科技服務的契約總金額;
(三)提出科技需求數量,即成員單位向工作站提出的、需要工作站幫助協調對接的科技創新需求數量;
(四)合作成果,即成員單位利用首都科技條件平台的科技資源促進本單位自身發展的成效,包括聯合研發成果、檢測服務成果、科技成果落地轉化等方面。
第六章 工作站的合作建設
第十二條 區科委生產力促進中心每年與6家具有合作意向的單位簽訂《首都科技條件平台順義工作站建設合作協定》,合作期為一年,共同推動工作站的建設,從而形成“一站多點”的工作體系。
第十三條 充分發揮合作單位的資源優勢,發展有科技需求的成員單位、聚集中小企業創新需求、組織開展需求對接,共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進一步提升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合作單位具體職責如下:
(一)深入挖掘企業創新需求,梳理、完善後報送至工作站,為工作站有針對性地引入首都科技條件平台資源對接企業需求奠定基礎。包括:報送各類科技需求不少於20家,中小企業申請使用創新券需求不少於5家,在契約期內合作單位要發展新增成員單位不少於10家;
(二)雙方每年至少聯合組織召開首都科技條件平台資源百家重點實驗室進千家企業需求對接會1次;
(三)雙方每年至少聯合組織開展市區科技政策宣講1次;
(四)對周邊區域可以承接科技創新主體、研發服務資源等創新要素入駐發展和科技成果轉化落地的土地、樓宇、閒置廠區廠房等空間資源的基本情況、招商引資意向、商業合作計畫等,進行摸底調查、分類整理,並最終形成書面材料;
(五)接受區科委對合作單位的建設和運營的績效考評;
(六)參與每年對成員單位的績效考評。
第七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條 工作站的支持方式採取績效考評後補貼資金的形式。
第十五條 對成員單位的支持。工作站按照績效考評等級給予成員單位相應的資金獎勵。一等獎獎金5萬元,授予比例為當年獎勵數的20%;二等獎獎金3萬元,授予比例為當年獎勵數的30%;三等獎獎金1萬元,授予比例為當年獎勵數的50%。
第十六條 對合作單位的支持。對完成協定約定內容的合作單位支付20萬元服務費。
第十七條 鼓勵本區符合《首都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政策支持要求的小微企業充分利用國家級、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的資源開展研發活動和科技創新,並按業務契約金額給予企業資金支持。支持資金額度參照《首都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對企業累計資金支持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區政府對申請創新券補貼的企業進行配套補貼,補貼標準為企業與實驗室業務金額支付現金部分的50%,最高補貼為20萬元。
第八章 工作站的宣傳推廣
第十八條 工作站通過網路、報刊等相關媒體和信息渠道積極開展宣傳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產學研用合作氛圍,宣傳報導內容應當客觀、真實、準確,主要包括:
(一)工作站建設發展的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及取得成效;
(二)重大活動、重點工作落實及重要科技項目組織實施情況;
(三)開展“百家實驗室進千家企業”等需求對接、培訓、學術交流活動情況及對接成果、典型案例;
(四)與首都科技條件平台和首都科技創新券有關的工作。
第十九條 積極建設工作站信息渠道,利用信息化的手段提高工作站的服務效率,主要實現以下功能:
(一)提供政策諮詢服務;
(二)聚集各類科技資源;
(三)打造企業展示平台;
(四)及時發布供需信息;
(五)開展供需對接工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