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布
《甘肅省技術市場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17年9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甘肅省技術市場條例》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9月28日
條例全文
甘肅省技術市場條例
2017年9月28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
技術市場,促進技術交易,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交易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技術市場,培育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鼓勵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網路化的技術市場服務體系。
鼓勵開拓農村技術市場,促進先進適用技術成果向邊遠、貧困地區轉移轉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技術交易信息發布和技術市場統計工作;
(三)負責技術市場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
(四)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中的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技術市場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技術交易各方應當遵守互利、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技術交易當事人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技術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技術交易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係和專業範圍的限制。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應當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其所提供技術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買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使用技術並支付相應費用;中介方應當誠信服務,保證其所提供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
第八條 製作、發布與技術和技術信息有關的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如實反映其性能和效益。
第九條 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技術權益;
(二)竊取他人技術秘密;
(三)以欺詐、脅迫、賄賂等非法手段訂立技術契約;
(四)非法壟斷技術和阻礙技術成果轉化套用;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鼓勵興辦各類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註冊或者登記。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設立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
技術經紀人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 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實行自願原則,技術契約生效後,當事人可以進行認定登記。
申請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時,當事人應當持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表、書面技術契約文本和有關附屬檔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認定登記。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當事人有權享受國家及本省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技術契約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認定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對非技術契約或者不符合條件的技術契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技術契約認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認是否屬於技術契約;
(二)確定技術契約類型;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在技術契約認定過程中,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
第十四條 以技術作價投資的契約,當事人可以按
技術轉讓契約申請認定登記。
第十五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賣方可以從所取得的技術交易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獎勵該項技術直接完成人員。獎勵和報酬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技術市場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開展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工作,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及當事人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提供虛假技術或者技術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31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的《甘肅省技術市場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甘肅省技術市場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甘肅省技術市場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於1992年10月31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後,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4年來,該條例為促進我省技術市場健康發展,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發揮了重要保障作用。
在當前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過程中,技術交易發展和創新政策都發生了重要變化,原條例與新出台的科技法規政策有些不相適應。目前,我省技術市場創新主體參與度不高、區域技術市場發展不均衡、交易機構技術規模偏小、科研成果與市場脫節等問題比較突出。技術市場作為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紐帶和橋樑,需要以更新更完善的政策環境來保證其在推動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等方面發揮作用。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
甘肅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甘肅省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措施》、《甘肅省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對我省技術市場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部署和要求。修訂原條例有利於保證與相關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對加快我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修訂過程
2016年4月省科技廳就原條例修訂工作向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進行對接匯報,按照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建議,在深入開展立法調研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條例(徵求意見稿)》。10月19日,省科技廳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原條例修訂立項匯報,隨後按程式提交了2017年立法計畫。
2017年1月4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原條例修訂列入2017年立法計畫,於2017年7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3月16日至24日,省科技廳發函徵求並充分吸收了各市州和省財政廳等10個省直部門及相關單位對《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3月30日,組織召開了由
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12家服務對象參加的立法諮詢座談會,進一步徵求並吸收技術市場交易主體的意見建議。
4月14日,組織召開了由省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法工委以及省政府法制辦、省國稅局等部門負責人和有關法學專家參加的立法開題會,就原條例修訂的重點、難點和結構等事項進行了座談討論。4月21日,省科技廳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多次討論修改後,報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評估,書面反饋的10條評估意見全部採納,隨後向省政府呈報了《條例(送審稿)》。
6月29日,省政府法制辦在徵求吸收14個市州和11個省直部門意見建議後在省科技廳組織召開了由省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及有關法學專家參加的立法論證會,對送審稿逐條、逐句、逐字、逐個標點進行了論證完善,並經2017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形成了現在的條例修訂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修訂中,我們按照“不牴觸、不重複、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借鑑吸納兄弟省市條例的亮點,
把解決技術市場管理工作實際問題和貫徹保障上位法的具體落實措施作為條例修訂的重點,結合我省實際,對原條例進行了創新與完善,吸收了具有我省特點並能推動技術市場工作的內容。《條例》採用條款式,總計20條。
(一)明確了縣級以上行政部門在技術市場監督管理和服務中的職責。條例草案比較具體的明確了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技術市場管理監督和服務中的職責,同時明確了其他有關部門的協同責任,有利於促進技術市場的持續活躍。如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負責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技術交易信息發布和技術市場統計工作;負責技術市場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中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技術市場管理、服務工作。”
(二)明確了技術契約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條例草案明確只有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才能享受國家相關優惠政策,是促進技術交易額穩定增長的主要抓手。如第十五條規定:“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賣方可從所取得的技術交易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獎勵該項技術直接完成人員。獎勵和報酬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設計該條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獎勵和報酬提取必須進行認定登記,依據是《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2016年7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公告2016年第1號》,此辦法是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同時借鑑了陝西、重慶等省市技術市場條例。
(三)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開拓技術市場方面的職能。進一步完善以企業需求為導向、大學和科研機構為源頭、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服務為紐帶、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市場服務體系。通過開拓農村技術市場,集聚科技創新資源,使先進技術不斷流向生產領域,實現農業技術轉移與科技扶貧工作對接,體現了甘肅地方特色。如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技術市場,培育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鼓勵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網路化的技術市場服務體系。鼓勵開拓農村技術市場,促進先進適用技術成果向邊遠、貧困地區轉移轉化。”
(四)明確了鼓勵興辦各類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和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發揮中介服務機構、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在促進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中的橋樑紐帶作用,更好的服務於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和成果轉化,加強技術經紀人等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推動技術交易機構與服務體系的互聯互通。如第十條規定:“鼓勵興辦各類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註冊或者登記。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設立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技術經紀人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以上說明及條例修訂草案,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17年7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甘肅省技術市場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該條例實施以來,對促進我省技術市場健康發展,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更好地發揮技術市場應有的作用和功能,解決當前技術市場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實際問題,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繁榮技術市場,修訂該條例十分必要。會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科技廳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徵求了省直相關部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意見。9月2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科技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修訂草案第十一條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的問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一條對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的原則、方式和登記後享受的優惠政策進行了規定,但語言表述不夠準確,容易產生歧義,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實行自願原則,技術契約生效後,當事人可以進行認定登記。申請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時,當事人應當持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表、書面技術契約文本和有關附屬檔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認定登記。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當事人有權享受國家及本省相關優惠政策。”
二、關於修訂草案第十三條邀請專家參與認定的問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技術交易實踐中,許多技術契約的內容專業性特殊、技術性很強,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特殊技術契約認定十分必要,建議補充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十三條中增加“在技術契約認定過程中,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的內容,作為該條第二款。
此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為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和技術市場從業人員的積極性,推動全省科技進步和創新工作,建議參照外省做法,明確獎勵和報酬的具體比例。由於國家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政策依據,省政府議案中也沒有明確具體的獎酬比例,法制委員會建議繼續保留原議案中的表述。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技術市場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及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17年7月18日,省十二屆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二次全體會議,對2017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甘肅省技術市場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創新驅動是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大環境下,技術市場越來越成為促進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等交易活動有序有效開展的平台。技術市場的成熟與否,直接影響著科技成果的轉化率和科技進步對經濟成長的貢獻度。我省1992年制定的《甘肅省技術市場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實施以來,為促進全省技術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科技形勢的不斷發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的制定實施,原條例雖然在2002年進行了修訂,但還是與新出台的科技法規政策,與我省當前技術交易發展的現狀不相適應。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技術市場建設,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深度融合,加快我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省人大常委會將《甘肅省技術市場條例(修訂草案)》列為2017年的立法計畫。2017年4月,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科技廳前往北京、陝西等技術市場建設先進的省份調研。為進一步了解同類地區的做法和經驗,6月下旬,省人大常委會李慧副主任帶領調研組前往東北三省進行立法調研。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後,教科文衛委員會先後參與了2次立法論證會,對條例的框架結構、主旨內容、邏輯順序等進行了認真的論證和修改。
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條例修訂草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明確了縣級以上行政部門在技術市場監督管理和服務中的職責,明確了技術契約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開拓技術市場方面的職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人才是科技創新最優先最關鍵的要素,創新驅動的實質是人才驅動,為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和技術市場從業人員的積極性,推動全省科技進步和創新工作,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五條修改為:
“技術交易當事人憑技術契約書和認定登記證明,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收、提取獎酬費用等優惠政策。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的賣方和契約涉及的中介方,可從各次技術交易的技術性淨收入中提取20%-30%的獎酬金,獎勵取得該項技術成果和為技術交易提供服務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向本省轉讓技術的,獎勵比例可再提高10%至15%。
獎酬金以認定登記機構核定的技術性收入為基數計算,計入成本,但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以上審議意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17年9月25日對《甘肅省技術市場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分組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內容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9月2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統一審議了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修改完善的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符合我省技術市場發展的實際,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並提出《甘肅省技術市場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以上報告和《甘肅省技術市場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