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類別: 條例
- 通過時間 :2010年9月29日
- 頒發單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基本信息,條例條款,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三章社會責任,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審議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甘肅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通過時間:2010年9月2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施行公告: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1號)
《甘肅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29日
條例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以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科普是公益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原則,社會各界都應當支持和參與科普活動。
第四條科普工作的對象是全體公民。
科普工作應當注重民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因地制宜,根據不同對象的接受能力和需求,採取多種方式進行。
第五條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實施違反法律法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促進科普事業發展。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組成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審議本行政區域科普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科普工作,研究解決科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宣傳貫徹有關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科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轄區內的科普活動。
第九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當發揮有關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優勢,組織開展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進行科普研究、科普創作和科普推廣;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年度計畫,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第三章社會責任
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他社會組織,都有開展科普工作的責任。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為本省科技活動周。活動周期間社會各界應當根據活動主題,結合實際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指導學校開展科普活動。
中國小校應當配備科普輔導教師,組織學生參加科普興趣小組,開展科技發明、科技製作、科技考察等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科技、文化、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支持農村科普組織、科普隊伍和科普活動基地建設,健全科普工作網路;組織經常性的科技下鄉、進村入戶活動,開展面向農牧民的科技知識和技能培訓,為農牧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務。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提高科普服務能力,建立健全農村科普組織,加強農村科普隊伍、科普活動站和科普宣傳欄的建設。
農業技術推廣培訓機構、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農村科普示範基地應當利用自身優勢,向農牧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第十四條城市基層組織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旅遊等資源,開展環境保護、醫療衛生、防災減災、食品安全、健康養生、節約資源等方面的科普宣傳活動。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城鎮勞動人口科技教育培訓的協調和管理,開展科普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等知識。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特點,開展科普宣傳,普及與生產經營、職業衛生、環境保護、安全防護等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
鼓勵企業建立科普組織、製作公益性科普廣告,設立和開放科普場館。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務員管理機構應當將科普納入國家公務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根據培訓對象的需要,開設現代科技知識課程或者舉辦科技知識講座。
第十八條新聞出版部門應當加強科普作品的出版宣傳工作,影視單位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出版、發行機構應當對科普作品的出版發行予以扶持和優惠。
第十九條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科普宣傳專版、專欄和專題節目,製作、發布公益性科普廣告。
本省的綜合性網際網路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網際網路站等現代傳播媒體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條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衛生等單位,應當組織和支持科技人員、教師、學生、衛生醫務人員及其他科普工作者深入社區、鄉村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一條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等場館應當利用各自優勢開展科普宣傳活動。
第二十二條自然保護區、旅遊景點、公園、商場、機場、車站、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採用科普櫥窗、科普畫廊、科普宣傳手冊、公共宣傳欄、多媒體等方式,開展經常性的科普宣傳活動。
提倡大型洽談會、展覽會、節會、體育賽事等活動的組織承辦者開展相關的科普宣傳。
第二十三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社科聯等民眾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所聯繫群體的實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年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科普經費應當向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傾斜。
科普經費應當及時撥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鼓勵和支持境內外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科普基金、捐贈科普財產、投資建設科普場館、設施;支持社會組織成立獨資、合夥、股份合作等形式的民營科普組織,依法開展科普活動;鼓勵科普志願者組織和參與各種形式的科普志願活動;支持和促進科普工作對外交流與合作。
捐贈財產用於科普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科普場館、設施的,可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社會組織成立獨資、合夥、股份合作等形式的民營科普組織,可以按照市場機制運行。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設施建設,對符合城鄉建設規劃的新建、擴建科普場館用地優先給予安排;對現有科普場館、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
省、市(州)和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建立科技館,尚無條件建立科技館的縣(市、區),應當建立青少年科技活動場所,利用現有設施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科技文獻館、青少年宮等科普場館,應當及時更新科普內容,常年向公眾開放;運轉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給予必要的補貼。
第二十八條科普場館、設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科普場館、設施。
第二十九條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應當將其適宜向大眾開放的研究實驗基地、科研基礎設施,非涉密的科研儀器設施、實驗和觀測場所,科技類博物館、標本館、陳列館等,定期向社會開放。
中國小校組織學生到科研基地和實驗室參觀,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條承擔政府財政支持的重點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特點開展相關科普宣傳,在項目完成後,提供面向公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傳資料、模型和展板。
第三十一條在本省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均可申報省科普基地。省科普基地的認定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支持科普創作和科普研究,實行科普創作補助政策。科普場館門票收入,科普作品的製作、出版、發行、放映,科普設備的生產、銷售與進口,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成果納入省科學技術獎勵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以科普為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或者利用科普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和騙取財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剋扣、截留、挪用科普經費或者貪污、挪用捐贈款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設施擅自改為他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侵占、毀損科普場館、設施的,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甘肅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科普條例對於實施科教興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推動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十分必要,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科技廳,主要作了以下工作:一是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後印送省直有關廳局徵求意見;二是赴定西開展立法調研,召集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座談,徵求對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三是召開專家論證會,就草案中科學技術普及的重點對象及社會責任、法律責任的設定等重點問題進行了論證。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再次進行了仔細推敲和認真研究。9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科普是公益事業,所遵循的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作為一項政府主導的工作,就要明確具體的主管部門,否則與科普相關的許多工作就難以落到實處。草案第十條中有關這方面的規定不夠清晰,建議加以明確。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宣傳貫徹有關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第一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指出,農村基層組織和城市基層組織科普工作的對象不同,開展科普工作的內容也應當有所區別,草案第十六條不應將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開展科普工作的責任合併為一條表述。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修改後分為兩條表述,即:“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提高科普服務能力,建立健全農村科普組織,加強農村科普隊伍、科普活動站和科普宣傳欄的建設”(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第一款);“城市基層組織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旅遊等資源,開展環境保護、醫療衛生、防災減災、食品安全、健康養生、節約資源等方面的科普宣傳活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城鎮勞動人口作為科普的重點對象之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他們的科普培訓和有關科學技術知識的宣傳普及,草案社會責任一章中對這方面內容的規定還不夠全面,建議補充。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城鎮勞動人口科技教育培訓的協調和管理,開展科普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等知識。”(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法律責任一章第三十六條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執法主體不明確,需要加以完善。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本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以科普為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或者利用科普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和騙取財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部分條款順序作了調整,個別文字作了相應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及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
2010年7月9日省十一屆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9日,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召開第九次會議,對2010年3月19日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甘肅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自2002年頒布實施以來,對我省科學技術工作的普及、教育與傳播、公民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提供了法律保障,為推動我省科普事業健康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實施多年來的實踐看,我省的科普工作在科學教育與培訓、科普資源開發與共享、大眾傳媒科技傳播能力、科普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科普工作不能適應我省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的需要,勞動者的科技文化素質離建設創新型甘肅的要求還有差距,因此制定一部適合我省省情的科普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對科學教育與培訓、科普工作的組織管理、社會責任、保障措施等方面進行了規範,既細化了上位法的規定,又突出了甘肅地方特色,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內容與上位法不牴觸。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該條例草案總體可行,建議提交省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審議。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1、根據當前科普工作的職責範圍和涉及領域,建議將第十三條中“農牧、科技、文化、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修改為“農牧、科技、文化、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2、建議將第二十九條“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技館、博物館、科技文獻館、青少年宮等科普場館……”修改為“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技館、博物館、科技文獻館、青少年宮等科普場館和未成年人教育基地……”。
以上審查意見,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2010年9月29日下午,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甘肅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以下簡稱《科普條例》),《科普條例》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普條例》遵循科普工作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原則,借鑑國內外科普工作經驗,結合本省實際,對《科普法》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和細化。《科普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標誌著我省科普工作正朝著法制化、規範化的方向邁進,對於促進我省科普事業的發展,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創新型甘肅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為我省社會各界開展科普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科普條例》共6章38條。
《科普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科普中的工作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促進科普事業發展;應當建立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年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科普是公益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科普條例》明確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他社會組織,都有開展科普工作的責任。規定了每年五月的第三周為本省科技活動周。活動周期間社會各界應當根據活動主題,結合實際開展科普活動。
為加強農村科普工作,《科普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科技、文化、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支持農村科普組織、科普隊伍和科普活動基地建設,健全科普工作網路;組織經常性的科技下鄉、進村入戶活動,開展面向農牧民的科技知識和技能培訓,為農牧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務。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提高科普服務能力,建立健全農村科普組織,加強農村科普隊伍、科普活動站和科普宣傳欄的建設。農業技術推廣培訓機構、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農村科普示範基地應當利用自身優勢,向農牧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科普條例》依據《科普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明確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和社會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宣傳貫徹有關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科普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轄區內的科普活動。明確了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當發揮有關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優勢,組織開展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進行科普研究、科普創作和科普推廣;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年度計畫,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同時規定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民眾組織、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科研院所和高校、企業等組織在科普工作中的社會責任。
為保障科普事業健康發展,《科普條例》保障措施一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設施建設,對符合城鄉建設規劃的新建、擴建科普場館用地優先給予安排;對現有科普場館、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省、市(州)和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建立科技館,尚無條件建立科技館的縣(市、區),應當建立青少年科技活動場所,?用現有設施開展科普活動。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科技文獻館、青少年宮等科普場館,應當及時更新科普內容,常年向公眾開放;運轉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給予必要的補貼。同時規定了在本省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均可申報省科普基地。
為鼓勵和支持科普創作和科普研究,《科普條例》一是規定實行科普創作補助政策;二是規定承擔政府財政支持的重點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特點開展相關科普宣傳,在項目完成後,提供面向公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傳資料、模型和展板;三是規定科普場館門票收入,科普作品的製作、出版、發行、放映,科普設備的生產、銷售與進口,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四是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成果納入省科學技術獎勵範圍。
《科普條例》設立了以科普為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或利用科普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和騙取財物的行為的處罰規定。對剋扣、截留、挪用科普經費及捐贈款物的行為,違反科普場館、設施使用規定行為及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也設立了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