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在2009.12.21由珠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09年1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戶籍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制度,是指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即所在區級行政區)低保標準的城鄉居民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
第四條 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鼓勵勞動自救;
(二)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
(四)政府保障與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相結合;
(五)公開、公平、公正、及時。
第五條 低保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市、區、鎮人民政府負責。
具有社會事務管理職能的經濟功能區履行區級政府低保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和實施全市低保工作。
區民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低保工作。
第七條 本市建立由民政、財政、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物價等部門組成的低保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主要負責解決低保制度執行中的重要問題和跨部門協調工作。
第八條 本市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組織代表和其他專業人士為成員的低保社會監督委員會,負責對低保制度進行政策評估和提出政策建議。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九條 市民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市低保相關政策;
(二)對各區民政部門低保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對低保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四)組織、協調、指導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困工作。
第十條 區民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低保救助金年度預算,會同財政部門發放低保救助金和臨時物價補貼;
(二)開展居民申請低保救助的審批工作;
(三)查處低保對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四)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低保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五)負責本轄區低保工作的報表統計和檔案管理;
(六)組織、協調、指導社會力量進行社會幫困活動。
第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低保救助申請;
(二)審核低保救助申請;
(三)公示低保申請人名單及調查核實結果;
(四)核查本轄區低保申請人及低保對象的家庭財產和收入;
(五)負責本轄區居民低保救助金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轄區低保對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七)負責本轄區低保工作的報表統計和檔案管理;
(八)組織、協調、指導社會力量進行社會幫困活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區民政部門同意,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上述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的工作委託轄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承擔。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民政部門制定低保標準、臨時物價補貼方案;
(二)負責落實和檢查本級低保救助金的預算和籌集;
(三)對本級民政部門提出的下一年度低保救助金的預算進行審核,按用款計畫保證撥付;
(四)會同民政部門按時將低保救助金通過銀行撥付到低保對象個人賬戶;
(五)檢查、監督低保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低保救助金財務制度。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並具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舉辦就業培訓,並為其提供就業援助服務;
(二)提供推薦低保申請人或低保對象就業的證明;
(三)協調做好低保對象參加社會保險相關工作;
(四)為低保申請人或低保對象出具有關社會保險、就業和再就業情況等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 計畫生育部門負責審核低保申請人和低保對象計畫生育情況。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配合低保管理審批機關核查低保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情況。商業銀行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委託,為低保對象代發低保救助金和臨時物價補貼等,不收取低保帳戶的年費和管理費等費用。
第十六條 海洋和農漁部門對有一定生產自救能力的農村低保對象,優先給予生產項目扶持,幫助其發展生產。
第十七條 監察、審計部門對低保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供排水、供電、供氣、電信、廣播電視、殯葬等其他單位和部門對低保家庭和低保對象相關費用給予減免等優惠。
第三章 低保對象和低保家庭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低保對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並納入低保救助的城鄉居民。
納入低保救助的家庭為低保家庭。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依法形成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員。主要包括以下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六)市、區民政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符合低保救助條件的低保對象,根據致貧原因及困難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一)A類(重點保障對象)
1.“三無”對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居民;
2.五保對象,即老年、殘疾或未滿16周歲,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村民;
3.麻風病人。
(二)B類(特殊保障對象)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2.經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鑑定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
3.患有本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規定的中高額醫療費用疾病的家庭成員;
4.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
5.60周歲以上人員;
6.在校學生(在義務教育、高中、中專、中技、職高和全日制高等教育階段的學生);
7.單親家庭中的未成年人。
(三)C類(基本保障對象):其他人員。
第二十二條 根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規模,低保家庭分為以下四類:
(一)Ⅰ類:家庭成員1人;
(二)Ⅱ類:家庭成員2人;
(三)Ⅲ類:家庭成員3人;
(四)Ⅳ類:家庭成員4人及以上。
第二十三條 不符合低保救助條件的其他困難城鄉居民,可根據實際情況向有關部門申請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
第四章 低保標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低保標準,是指政府為幫助收入難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社會成員而制定的社會救助標準。
本市低保標準以區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分別制定。同一區級行政區域範圍內低保標準原則上一致,並適當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低保標準。
第二十五條 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按照低保家庭所需基本商品和服務需求,結合市場價格變動情況確定低保標準基數,並根據當地居民平均收入、最低工資標準、物價指數等指標制定調整低保標準的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低保標準應當適時調整,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六條 低保標準實施期間,由於物價漲幅過高,低保救助金不能維持低保對象基本生活時,政府應當向低保對象發放臨時物價補貼。
第二十七條 發放臨時物價補貼的條件:
(一)當居民消費價格總指數連續3個月平均增幅≥5%且食品類價格指數連續3個月平均增幅≥10%時(同比增長),發放臨時物價補貼。距新低保標準實施不滿3個月的,不再發放;
(二)國家和省要求對低保對象發放臨時物價補貼。
第二十八條 臨時物價補貼採取一次性方式發放,補貼金額為月臨時物價補貼標準×3。
月臨時物價補貼標準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當食品類價格指數連續3個月平均增幅≥10%且<15%時(同比增長),月臨時物價補貼為當地低保標準的10%;
(二)當食品類價格指數連續3個月平均增幅≥15%時(同比增長),月臨時物價補貼為當地低保標準的15%。
第二十九條 臨時物價補貼由市民政部門根據發放條件,商財政部門確定補貼標準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相關部門應自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之日起10日內將臨時物價補貼發放給低保對象。
第五章 分類施保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施保,是指根據低保家庭規模與低保對象分類施行不同的低保救助金額。
第三十一條 低保救助金額計算方法:
(一)確定家庭規模係數:
1.Ⅰ類:1;
2.Ⅱ類:0.85;
3.Ⅲ類:0.8;
4.Ⅳ類:0.75。
(二)確定低保對象分類增發救助金額:
1.A類:按低保標準的50%增發;
2.B類:按低保標準的20%增發;
3.C類: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確定救助金額。
低保對象同時符合以上分類保障多種條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項增發標準執行。
A類對象的低保標準按當地城鎮低保標準執行,其中麻風病人按香洲區低保標準執行。
(三)以家庭為單位的低保救助金額計算辦法:
(當地低保標準×家庭人數-家庭收入)×家庭規模係數+低保對象分類增發救助金額。
第六章 申請和審批
第三十二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低保: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前3個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的低保標準,且申請當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低保標準的;
(三)家庭財產符合本辦法第八章相關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申請低保的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珠海市城鄉居民低保救助金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審批表》),並根據申請人家庭成員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收入材料:
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家庭成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納稅憑證;從事農業生產的,應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賃契約,以及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漁業收入和其他收入證明。
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應提供失業證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失業登記證明。
學生在讀證明、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殘疾人證。
(二)家庭財產材料: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財產證明材料;本市範圍內居住地不在戶籍地的,應提供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情況證明書。
(三)家庭支出材料:前2個月的衣食、住房、教育、醫療支出材料、水電費繳費單、家庭成員通訊費繳費單等。
(四)其他材料: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疾病證明書、離婚協定書及法院判決書等其他必需的有關證明。
第三十四條 家庭成員戶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區域的,可以選擇向其中之一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其各成員收入都計入家庭總收入,按其各成員戶籍所在地的低保標準核定低保救助金額。
戶籍不在本市的家庭成員,其收入計入家庭總收入,在計算家庭人均收入時計入家庭成員數,但不享受低保救助。
第三十五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的下列人員,本人可以單獨提出低保申請:
(一)無生活自理能力、由父母及兄弟姐妹撫養(扶養)照料的成年單身重度殘疾人員;
(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照料、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人或尚在校就讀的成年人;
(三)喪失勞動能力、與60周歲以上或退休的父母共同生活的單身成年子女。
第三十六條 對申請人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申請材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家庭財產和收入情況相關材料,並配合調查;不配合調查或拒絕接受調查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三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日內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5日。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申請人提出異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異議進行核實,在公示期滿後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異議處理時間不計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調查核實時間。
第三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公示期滿之日後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不在同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受理申請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委託申請人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調查。受委託協助調查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日內完成調查。
第三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村(居)民代表組成不少於三人的評議小組,對低保申請進行民主評議,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意見一致的原則提出審查意見,並接受民眾監督。民主評議時間記入調查核實時間。參加民主評議小組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村(居)民代表可採取抽籤方式產生。
符合申請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民主評議完畢之日起2日內簽署意見報區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區民政部門應自接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遞送的審核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決定批准的,簽發《珠海市低保救助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確定低保家庭規模係數和低保對象類別,計算出救助金數額及期限;決定不予批准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區民政部門完成審批後,將《審批表》一份留存歸檔,其餘兩份送申請人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存檔。
第四十一條 為調查核實的需要,申請低保的家庭應當授權區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家庭成員的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查詢。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地產、金融、工商、稅務、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應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請不予批准;已批准享受低保救助的,從查實的次月起取消其家庭的低保救助,並追回已發放的救助金:
(一)家庭成員前3個月或申請當月月人均收入高於當地低保標準的;
(二)人均持有家庭財產價值總額超過當地低保標準10倍的;
(三)為獲得低保救助而放棄、轉移個人或家庭財產的;
(四)除城市建設拆遷安置外,購買商品房、自建房未滿5年的;
(五)購房入戶未滿5年的;
(六)超過社會平均消費水平,享受價值相當或超過全部家庭成員5個月低保救助金總額的高檔消費項目或購買高檔消費品的;
(七)家庭連續2個月所產生的月通訊費、電費總額超過當地家庭月低保標準20%的;
(八)安排子女付費擇校就讀、自費出國留學或子女在十二年免費教育期間轉入收費學校就讀的;
(九)無正當理由兩次經介紹拒不就業或三次拒不參加公益勞動的,農村低保對象有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無正當理由不勞作的;
(十)違反計畫生育有關規定未依法採取補救措施的;
(十一)家庭成員有違法收養、賭博、吸毒等行為造成家庭困難而不採取措施或屢教不改的;
(十二)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且有贍養、撫養或扶養能力,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
(十三)離開戶籍所在地,舉家遷往市外三個月以上的(特殊情況除外);
(十四)違反第七章規定的相關義務的;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低保對象的待遇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 低保對象按規定獲得下列待遇:
(一)低保救助金;
(二)專項救助;
(三)臨時物價補貼;
(四)依相關規定享受的優惠扶助待遇。
第四十四條 低保救助金應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確無法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應建立低保救助金簽領制度。
低保對象的臨時物價補貼等參照低保救助金髮放程式發放。
第四十五條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符合專項救助標準的困難家庭,給予教育、醫療、住房、法律援助等專項救助。專項救助的申請、審批和發放程式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低保對象自申請批准當月起獲得低保待遇,並根據其類別確定低保待遇期限。
A類對象低保待遇期限直到其喪失條件為止(孤兒每年一審,其他對象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每年提供生存證明),B、C類對象期限為半年。
低保對象待遇期滿,仍需低保救助的,應在期滿前1個月重新辦理申請和審批手續,獲得批准的,繼續保留低保待遇;未獲批准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申請人的《低保證》,並由區民政部門註銷。
第四十七條 低保對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家庭收入或家庭財產情況發生變化,應在10日內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辦理調整低保救助金髮放數額或停發低保救助金的手續;享受專項救助的低保對象,還應及時告知相關專項救助主管部門,辦理專項救助調整或停發的手續。
(二)戶籍發生遷移或家庭人口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低保救助變更或領取轉移手續。
(三)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應主動就業,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就業培訓,接受有關部門推薦就業。
(四)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或參加生產的,應參加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每月不少於4次);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區域內的低保對象,應參加居住地組織的公益性勞動;因身體原因不能參加公益性勞動的,須憑本市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
(五)配合低保管理部門進行有關低保工作的調查研究、統計等工作。
第八章 家庭收入認定和家庭財產核算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家庭成員一定期限內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總和,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第四十九條 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報酬性收入;
(二)自謀職業收入;
(三)因勞動契約解除或終止獲得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四)離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金;
(五)生活補助費、撫恤金;
(六)儲蓄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保險給付金收入;
(七)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八)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應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或扶養費;
(九)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予;
(十)由市、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實物收入按市場價計算。
第五十條 家庭收入不包括:
(一)轉業士官及退伍義務兵自謀職業一次性安置補助金;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二)長壽生活補貼、困難老黨員補助。
(三)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突出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見義勇為人員一次性獎勵金、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
(四)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勤工儉學收入等。
(五)各級政府、社會各界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
(六)按《珠海市農民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過渡辦法》發放的老年津貼和養老金。
(七)喪葬費。
(八)計畫生育獎勵費。
(九)殘疾人困難補助。
(十)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按本市最低繳費標準計算。
(十一)由市、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收入豁免,是指在認定低保申請人家庭收入時,對其特定家庭成員的部分收入予以豁免,不記入家庭收入:
(一)對法定撫養人達到60周歲以上或退休,有未成年重度殘疾人的家庭,豁免法定撫養人個人收入中當地低保標準100%的金額;
(二)對用退休金維持生活的家庭,豁免退休人員個人收入中當地低保標準80%的金額;
(三)被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豁免其個人收入中當地低保標準50%的金額。
第五十二條 法定就業年齡範圍內且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在獲得低保救助期間就業上崗後,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當地低保標準但低於當地低保標準兩倍的,仍可按原標準給予該低保家庭6個月的低保救助;6個月內,家庭月人均收入達到或高於當地低保標準兩倍的,停止給予低保救助。
第五十三條 從事個體經營及其他有勞動報酬工作的,其收入無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關收入證明的,按其戶籍所在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100%計算。
第五十四條 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而未就業的城鎮居民或農村富餘勞動力(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職中就讀和服兵役者除外),不接受勞動部門就業推薦的,其收入按其戶籍所在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100%計算。
第五十五條 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視為無力提供贍養(撫養、扶養)費;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當地低保標準的,贍養(撫養、扶養)費的計算標準為:
(一)贍養費: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超過戶籍所在地低保標準的,超出部分的30%為贍養費。被贍養人不在同一家庭的,將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給付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二)撫養費:夫妻離異不與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應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只有一個子女的,撫養費按給付方月總收入的20%給付;有多個子女的,每增加一名子女,按給付方總收入的10%遞增,最高不超過其月總收入的50%。
(三)扶養費:扶養費按給付方月總收入的20%計算,有多個被扶養人的,每增加一名被扶養人,按給付方總收入的10%遞增,最高不超過其月總收入的50%。
(四)贍養(撫養、扶養)費協定生效的,實際給付額高於上述計算標準的,按實際給付額計算;實際給付額低於上述計算標準的,按上述計算標準計算。
贍養(撫養、扶養)費經法院判決、裁決的,按照判決、裁決執行。
第五十六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有價證券、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
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出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計入家庭財產。
利用集體所有土地建設的自建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由各區確定。
第五十七條 不計入家庭財產範圍包括: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出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房產;
(二)生產用機車、殘疾人專用車;
(三)由市、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應計入的家庭財產。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條 低保救助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級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低保救助金應當按照預算內專項救助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五十九條 低保救助金的來源:
(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社會各界為低保捐贈的資金;
(三)低保救助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資金。
第六十條 低保救助金實行政府財政分級負擔制度。市、區財政分擔比例為5:5,區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分擔比例由區人民政府確定,村(居)民委員會不負擔低保救助資金。
第六十一條 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財政部門應當設立低保救助金財政專戶,用於核算低保救助金的收支情況。城鎮、農村低保救助金要分賬核算。
市財政、民政部門每季度根據各區財政、民政部門核實的低保人數及低保救助金安排情況核定市財政負擔部分,市財政部門以轉移支付方式將市財政負擔部分撥付各區國庫或低保救助金財政專戶。
第六十二條 財政、民政部門應當與承擔發放低保救助金的金融機構定期對帳。受委託金融機構每季度應當向委託的財政、民政部門提供發放清單和資金餘額情況。財政部門應當對發放的餘額及時進行處理,防止低保救助金沉澱。
第六十三條 各級政府按以下標準設立低保工作機構和配備工作人員:
(一)市民政部門:有專門的低保工作機構,每5000名低保對象至少配備1名專職低保工作人員;
(二)區民政部門:有專門的低保工作機構,至少配備1名專職低保工作人員,且每2000名城鎮低保對象或每5000名農村低保對象增加配備1名專職低保工作人員;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至少配備1名專職低保工作人員,且每300名低保對象增加配備1名專職低保工作人員,並可適當聘請專業社會工作者;
村(居)民委員會按每100名低保對象至少聘請1名專業社會工作者從事低保工作,每個村(居)民委員會至少聘請1名專業社會工作者。
第六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將低保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低保人數和低保工作量等因素的變化適時調整。
第六十五條 各級低保工作機構應當有標識明顯的低保辦公場所,並為殘疾人提供方便。
第六十六條 各級低保工作機構應當配備低保工作專用計算機,並具備上網和數據傳輸條件,實現市、區、鎮(街)三級聯網。
第六十七條 建立低保工作信息平台,利用戶籍和車輛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房地產)、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政府部門及有關機構的數據,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十八條 區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依照檔案管理規範化的有關規定建立、管理低保檔案。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低保對象採取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救助的,停止發放低保救助金,並由區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回騙取的低保救助金,計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情節嚴重的,處以騙取金額一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低保對象有前款規定行為,一年內無特殊生活困難提出低保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七十條 低保對象的家庭收入或家庭財產狀況發生變化,未申請低保救助變更的,由區民政部門做出調整低保救助的決定,並責令其退回多領的低保救助金。
第七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及其他有關情況的,由區民政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並計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七十二條 從事低保工作的相關部門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低保救助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理由的;
(二)對符合低保救助條件的申請拒不簽署同意意見,或對不符合低保救助條件的申請故意簽署同意意見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虛報低保救助款物,擅自提高或降低低保救助水平的。
第七十三條 市、區民政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低保政策、辦事程式、低保救助金髮放情況向社會公示,並設立低保工作投訴、舉報電話。受理單位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30日內調查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七十四條 低保申請人或低保對象對不受理低保申請、不批准低保救助或調整、停發低保救助金的決定以及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日為工作日。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實施。《珠海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珠府[2003]79號)、《關於印發珠海市城鄉居(村)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辦法的通知》(珠民[2005]103號)、《關於印發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珠府辦[2006]66號)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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