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

1997年5月14日廣東省珠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5月14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5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5月14日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修訂條例,修改決定,

修訂條例

(1997年5月14日珠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12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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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鼓勵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積極參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珠海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本市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投資數額大,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顯著的;
(二)在本市促進科技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推動本市城鄉規劃建設、生態環境保護與節能減排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本市社會公益與慈善事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本市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發展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促進本市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合作發展,與台灣地區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促進本市對外交往,建立對外友好關係、開展各領域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在其他方面為本市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珠海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德,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作為主要責任人或者直接責任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勞動糾紛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其他不得授予的情形。
第四條本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活動每三年舉辦一次。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榮譽市民工作聯席會議,負責榮譽市民推薦名單和擬撤銷名單的初審,統籌協調涉及榮譽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項。
榮譽市民工作聯席會議由市外事、僑務、台務、科技、工業、商務、安監、稅務、公安、環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單位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日常事務、榮譽市民的資料管理與聯絡、服務工作。
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士,經其本人同意後,可以由本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推薦為榮譽市民人選;也可以由本人自薦為榮譽市民人選。
第七條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聯席會議辦公室向社會發布榮譽市民推薦公告,公告應當根據本規定明確具體評選標準。
(二)推薦單位或者自薦人填寫《珠海市榮譽市民推薦書》,向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相關部門申報。
(三)聯席會議對申報名單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十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自公示期滿三十日內組織調查。
(四)市人民政府審核初審名單,確定榮譽市民候選人名單。
(五)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證章。
榮譽證書、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
第九條榮譽市民在本市享有以下待遇:
(一)應邀旁聽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列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珠海市委員會全體會議;
(二)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活動;
(三)應邀參加國家機關組織的社會公益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四)在本市居住的榮譽市民,可優先安排其子女就讀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聽取榮譽市民對我市建設和發展的意見,並可以組織榮譽市民開展決策諮詢、調查研究等活動。
第十一條榮譽市民有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不得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情形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撤銷榮譽市民稱號。
撤銷“珠海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並由聯席會議辦公室通知本人。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2015年12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珠海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法規名稱修改為《珠海經濟特區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鼓勵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積極參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珠海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本市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投資數額大,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顯著的;
(二)在本市促進科技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推動本市城鄉規劃建設、生態環境保護與節能減排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本市社會公益與慈善事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本市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發展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促進本市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合作發展,與台灣地區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促進本市對外交往,建立對外友好關係、開展各領域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在其他方面為本市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珠海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德,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作為主要責任人或者直接責任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勞動糾紛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其他不得授予的情形。”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本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活動每三年舉辦一次。”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榮譽市民工作聯席會議,負責榮譽市民推薦名單和擬撤銷名單的初審,統籌協調涉及榮譽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項。
“榮譽市民工作聯席會議由市外事、僑務、台務、科技、工業、商務、安監、稅務、公安、環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單位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日常事務、榮譽市民的資料管理與聯絡、服務工作。”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士,經其本人同意後,可以由本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推薦為榮譽市民人選;也可以由本人自薦為榮譽市民人選。”
八、將第三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聯席會議辦公室向社會發布榮譽市民推薦公告,公告應當根據本規定明確具體評選標準。
(二)推薦單位或者自薦人填寫《珠海市榮譽市民推薦書》,向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相關部門申報。
(三)聯席會議對申報名單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十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自公示期滿三十日內組織調查。
(四)市人民政府審核初審名單,確定榮譽市民候選人名單。
(五)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九、將第五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榮譽市民在本市享有以下待遇:
(一)應邀旁聽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列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珠海市委員會全體會議;
(二)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活動;
(三)應邀參加國家機關組織的社會公益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四)在本市居住的榮譽市民,可優先安排其子女就讀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聽取榮譽市民對我市建設和發展的意見,並可以組織榮譽市民開展決策諮詢、調查研究等活動。”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榮譽市民有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不得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情形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撤銷榮譽市民稱號。
“撤銷‘珠海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並由聯席會議辦公室通知本人。”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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