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流轉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32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和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三、其他方式承包糾紛的處理”第21條“承包方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即以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請求確認該流轉無效的,應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除外”規定分析,可見,只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依法流轉。
筆者認為,只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依法流轉。其主要理由和觀點如下:
(1)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物權,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都可依法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契約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第127條第1款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契約生效時設立。”可見,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不採登記要件(生效)主義(登記要件主義,即物權的變動,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而采意思主義(意思主義,即物權的變動,僅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足以發生效力,無須以登記作為其成立或生效的要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範的性質和內容分析,該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即通過家庭承包方式使農戶取得的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賦予了物權性質。”“《農村土地承包法》針對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賦予了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豐富的內涵和可以操作的確定性,並對土地家庭承包實施物權保護。體現了立法的科學精神,順應了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和農業發展進入新階段的要求。”關於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2)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並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物權,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都可依法流轉。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采登記要件(生效)主義。“通過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有進行依法登記,承包方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屬性。”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在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中提出:“我們認為,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權利依法登記,則該權利具有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已經賦予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相應的物權效力。”“承包‘四荒地’由於期限較長。投入又大,雙方需要建立一種物權關係,以便更好地得到保護。因此應當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在此前提下,承包經營權才具備流轉的基礎。”《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3)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未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債權,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在‘四荒’之上成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若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也應作為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債權保護。”對於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方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其權利的性質不是物權,而是債權”。“如果沒有取得權利證書的,不得流轉。據此,可以確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登記取得有關證書之前,該權利的性質屬於債權,而不是物權。”對於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非流轉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三、其他方式承包糾紛的處理”第21條規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即以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請求確認該流轉無效的,應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除外。”
因此,只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依法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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