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流轉缺乏明確法律界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規範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不同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流轉的界定也模糊。對於不同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流轉,學術界和實踐中也存在認識分歧。

《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規範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不同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流轉的界定也模糊。對於不同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流轉,學術界和實踐中也存在認識分歧,主要觀點如下。
(1)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都可以流轉。
例如。“鑒於這兩種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不同,我們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宜分別定義。在家庭承包的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部分權能移轉給他人的行為。而在其他方式承包的情形下,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債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不改變土地承包契約的,承包人將契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2)農村土地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物權性質。即“不存在物權性質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債權性質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劃分理論”)都可以流轉。
(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32條和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條,只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依法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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