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關概念的法律界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關概念的法律界定

在民法上,土地是人們能夠支配、控制並用於創造財富的物,外延上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三種類型。本文所研究的土地僅指農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條的規定,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等多種形態。在某些場合也使用農村土地的概念。從廣義上講.農村土地是一個外延比農用地更為寬泛的概念,包括農村的宅基地、建設用地在內。如果從狹義的角度上使用農村土地這一概念,就農村土地僅指農用地。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的規定,所謂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這一界定同《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的界定基本一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第44條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通過招標、拍賣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兩種類型。這兩種土地承包經營權無論在性質還是功能上均有明顯的不同。前者具有物權的性質,兼有經濟發展和生活保障雙重功能;而後者表現為債權的性質,僅體現為經濟發展功能。因此,在法律制度構造上,前者比後者要複雜得多。法學界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討論也主要圍繞前者而展開,而對於後者,學術界基本上不存在什麼大的爭論。也是以前者為研究對象,即除非有特別說明,所研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僅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一個內涵與外延均有爭議的概念。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立法上並沒有明確的界定,學術界也沒有統一的意見。歸納起來,大致有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使用權的轉讓。如有學者認為,在家庭承包制框架下,農地產權結構被分解為三種權利:其一是所有權;其二是承包權;其三是經營權(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含義是,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也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第二種觀點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入流通領域,通過一定的運作方式(轉包、出租、抵押、作價入股等),在不同主體之間流動,並實現土地效益經營的制度。第三種觀點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分別定義。在家庭承包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部分權能移轉給他人的行為;而在其他方式承包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債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指不改變土地承包契約的內容,承包人將契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由於兩種流轉在法律屬性上的不同,有必要根據其不同特點和運行機理,設定不同法律規範予以調整。第四種觀點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提法不太符合法學表述,權利一般用移轉,權利客體一般用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是原土地承包經營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移轉給他人,使他人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人的過程。這一過程不僅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的變更,而且是土地承包經營關係的變化。上述學者們出於論述語境的需要,提出的各種觀點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上述觀點所反映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概念內涵與外延上相對狹窄,即僅指在不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農戶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者之間相互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
從廣義上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在不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農戶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者之間相互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這是狹義的也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抵押等。二是在改變或者不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農戶與國家之間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徵收與徵用。這是一種通常被忽略但事實上也具有傳統民事權利流轉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徵收與徵用通常被理解為行政行為,但從某種程度上講,土地承包經營權徵收與徵用同樣具有民事權利流轉的合意性質,因此,從廣義上講,土地承包經營權徵收與徵用可視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殊流轉方式。一般情況下所指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在不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農戶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者之間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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