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的現實意義

《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立法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出了物權法律規範設計和債權法律規範設計,且《農村土地承包法》規範和調整的重點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的現實意義
  • 對象:土地承包經營權
  • 規範調整重點:是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 根據:立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立法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出了物權法律規範設計和債權法律規範設計,且《農村土地承包法》規範和調整的重點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1)有利於正確適用不同性質的法律規範(物權法律規範或者債權法律規範)。
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須有物權法律規範進行界定,《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確定為用益物權,並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物權法》中的用益物權編並單獨成一章居於該編之首。因此,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適用《物權法》,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家庭承包”和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的物權法律規範。而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須有債權法律規範進行界定,因此除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一章“總則”、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的債權法律規範外,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有關的法律規範,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契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有利於確定不同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物權內容法定或者債權內容約定)。
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遵循物權內容法定原則,即物權的內容不容法律之外的意思予以擴張或者限制,具體表現在:當事人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內容,否則無效;同時也不允許當事人變更物權的內容;其法律後果,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實行平等的一體化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節“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第13條規定了發包方權利、第14條規定了發包方義務、第16條規定了承包方權利、第17條規定了承包方義務,充分體現了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法定原則。而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界定採取任意主義原則,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就可以通過合意任意界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即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可千差萬別。《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5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契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同樣,承包期內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協商對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予以變更。
(3)有利於確認不同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效力(物權具有支配力或債權具有請求力)。
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所具有的效力為支配力,具體體現在排他效力、優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依排他效力,其意義指在同一標的物上,性質不兩立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物權不得同時並存,如同一塊農村土地上不得同時設立兩個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某塊農村土地上已存在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經登記則該農戶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原承包方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依優先效力,當物權與債權共存於同一標的物時,物權具有優先於債權行使的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三、其他方式承包糾紛的處理”第20條規定:“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契約,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按照下列清形,分別處理:(一)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依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通到什麼人手中,物權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該物,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礙物權人行使權利的義務,非法占有者都有義務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家庭承包糾紛案件的處理”第6條規定:“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倩形,分別處理:(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如發包方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的,發包方等應當承擔返還原物等民事責任。而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所具有的效力為請求力,在同一標的物之上可以並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各債權相互平等,均不具有排他性和優先效力。同時,債權也無所謂追及效力,當債權的標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時,無論該第三人之占有是否合法,債權人均不能向該第三人請求返還,因為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第三人不享有債權。
(4)有利於確認不同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效力(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權利為物權時該流轉有效或者其權利為債權時該流轉無效)。
關於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規定“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顯然,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主要包括轉包、轉讓、出租、互換、抵押、繼承等方式。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關於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非流轉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三、其他方式承包糾紛的處理”第21條規定:“承包方宋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即以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請求確認該流轉無效的,應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采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除外。1,如果沒有取得權利證書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債權性質)不得流轉。
(5)有利於依法實施不同性質的法律保護(以物權的方法進行保護或者以債權的方法進行保護)。
從法律上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採用物權的方法進行保護比用債權的方法進行保護的力度更強、更為有效。法律可賦予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絕對保護的特性。物權人於其標的物的支配領域內,非經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否則構成違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定,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絕對保護措施包括:①停止侵害;②返還原物;③恢復原狀;④排除妨害;⑤消除危險;⑥賠償損失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承包方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方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12條規定:“發包方強迫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承包方請求確認其與第三人簽訂的流轉契約無效的,應予支持。發包方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請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25條規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而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具有相對性,受侵害時僅能對債務人請求履行或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即“承擔違約責任“”(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繼續履行、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三者選擇一種適用)等,同時,原則上對債務人以外的人不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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