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規範

《農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規範

《農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規範,適用人群為農業人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規範
  • 適用人群:農業人口
  • 地區:中國
  • 主要制度:家庭承包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共用12個條款對該種類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作了較全面的規定。該法第二章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第32一43條)主要涉及內容: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和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發包方不得以單方面擅自解除承包契約等方式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的簽訂和流轉契約主要條款,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承包地上的投入補償。
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第32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和第39條第2款“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契約”以及第42條“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規定分析,可知:(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流轉方式是四種,即轉包、出租、互換、轉讓;(2)《農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流轉方式是六種,即轉包、出租、互換、轉讓、代耕、入股;(3)《農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除主要流轉方式六種外,還包括其他流轉方式。
2.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3.承包方依法自主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該條規定內容,包括: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流出主體是承包方,流出方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主體;(2)流出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3)流出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
4.發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情形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5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契約,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該條規定內容不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規範,應屬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法律規範,應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四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內。
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流轉費確定和流轉的收益歸屬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6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該條規定內容,包括:(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流轉收益,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2)流轉的收益歸流出方(承包方)所有。
6.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的形式和一般條款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第1款“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和第39條第2款“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契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的形式,包括:(1)書面契約(除代耕契約外);(2)口頭契約(代耕契約)。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3)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轉土地的用途;(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6)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7)違約責任。
7.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限制條件不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第1款“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否則不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無須經發包方同意。
8.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采登記對抗主義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8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不採登記要件(生效)主義,而采登記對抗主義。
9.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9條第1款“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規定,轉包主要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耕種的行為。在通常情況下,土地接包方要向原土地承包經營人支付轉包費,但也有轉包方不支付的情況。出租,主要指承包方作為出租方將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部分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並收取租金的行為。轉包和出租後,雖然土地不再由原承包人耕種,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沒有發生變化,承包關係也並不是發包方與接包方或者承租方之間的關係,而仍然是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關係。由此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租賃存在著三方當事人,兩方面的法律關係。從轉包看,發包人與承包方之間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關係,承包方與新的承包方(即接包方)存在轉包關係。從出租看,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關係,承包方(即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存在租賃關係。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關係屬於土地的用益物權關係,是承包法律關係的基礎。轉包方與接包方的關係,以及出租方與承租方的關係屬於債權關係。
10.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規定,可知:(1)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互換從表面看是地塊的交換,但性質上是由交換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權利(即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的交換。權利交換後,原有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係變為發包方與互換後的承包方的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也作出相應的調整。(2)互換的動機或者目的是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3)是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承包方不能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4)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隻適用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5)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改變,不是土地用途及承包義務的改變,互換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仍然要按照發包時確定的該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該塊土地原來負擔的義務。
1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1條“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規定,可知:(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有三個條件,即一是承包方(轉讓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二是必須經發包方同意;三是受讓方只限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該條件對受讓方有兩方面的要求,其一,受讓方必須從事農業生產,其二,受讓方是農戶,即受讓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2)承包方(轉讓方)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受讓方(新承包方)。(3)受讓方(新承包方)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法律關係。(4)原承包方(轉讓方)與發包方之間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關係終止;對於未轉讓的部分,原承包人與發包人應變更原有的承包契約,確立新的承包關係。
12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2條“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做了界定:第一,入股應在承包方間進行,不包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工商企業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投資成立農業經營公司。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農戶以入股形式組織在一起,從事農業合作生產,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作為賺取經營回報的投資。
1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對承包地上投入的補償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3條“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流進方對流出方的承包地上投入(包括為增加地力進行土壤改良,為方便灌溉而修渠、打井、安置噴灌設施,為種植蔬菜搭建大棚等)應進行補償。對承包地的投入補償多少,以什麼方式補償可以由流轉雙方協商確定。對承包地投入的補償應當與其投入的價值相當,投入方不應漫天要價,接受承包地的一方也不應惡意壓價,要公平合理,正確處理土地流轉中的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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