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涉及家庭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規範

1.《物權法》第128條法律規範內容解讀
《物權法》第12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該條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包括: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物權法》第12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該條涉及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內容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第32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規定基本相同。但《物權法》規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流轉方式有三種,即轉包、互換、轉讓;《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流轉方式是四種,即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物權法》少“出租”一種。
(2)流轉期限的限制。《物權法》第128條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該條涉及流轉期限的限制內容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第33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之三“梳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一致。
(3)承包地用途的限制。《物權法》第128條規定:“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該條涉及承包地用途的限制內容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第33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之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基本一致。
2.《物權法》第129條法律規範內容解讀
《物權法》第129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條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的流轉采登記對抗主義(即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當事人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契約,並經發包方備案或者同意後,該契約即發生法律效力,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效果,不強制當事人登記;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登記,其效力不穩定)。該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采登記對抗主義內容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第38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一致。
3.《物權法》第184條法律規範內容解讀
《物權法》第四編“擔保物權”第十六章“抵押權”第184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可見,法律規定耕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同時,法律也沒有允許林地和草地承包經營權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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