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最新土地糾紛實務處理與深度解析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430頁
- ISBN:7511867812
- 語種:簡體中文
- 作者:張慶華
- 出版日期:2014年1月1日
- 開本:16
- 品牌:法律出版社
- 類型:人文社科
基本內容, , , , ,
基本內容
書號:7511867810 條碼:9787511867810 圖書名稱:最新土地糾紛實務處理與深度解析 定價:58 作者: 張慶華 版別:法律 出版日期: 2014-10-1
 
《最新土地糾紛實務處理與深度解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一章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及補償糾紛
一、什麼叫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徵用?二者有何區別?
二、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平等嗎?為什麼政府能夠以國家的名義徵收集體土地?
三、以“城鎮化”為名就可以任意征地嗎?徵收集體土地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四、“公共利益”由誰界定、如何界定?認為政府征地事項不符合公共利益可以提起訴訟嗎?
五、徵收集體土地應當由哪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基本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六、“以租代征”可以規避征地審批手續嗎?
七、徵收、徵用集體土地都有哪些補償?其具體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八、對於政府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農民有無發言權和否決權?
九、農民不同意政府征地或者不同意政府公布的補償安置方案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定應當與誰簽訂?協定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十一、認為政府征地行為侵犯合法權益應提起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
十二、如何認定征地安置補償協定的效力?
十三、政府或者村委會逾期支付征地補償款項農民怎么辦?
十四、土地補償費是否可以分配給農戶?如何分配?
十五、農民可否分享土地被徵收後的升值利益?
十六、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長期閒置可否收回?
十七、建設單位可以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征地協定嗎?
十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建制“農轉非”(“村改居”)後,土地就自動轉化為國有嗎?
十九、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立案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二十、村官侵吞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款怎么辦?
二十一、以“舊村改造”為名搞合作開發可以不辦理土地徵收手續嗎?其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二十二、村委會是否有權確定土地被徵收後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主體?
二十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確定?
二十四、如何避免暴力強遷和暴力維權?面對非法征地拆遷農民應當如何應對?
二十五、應當如何確定被告和案件管轄法院?
第二章農村土地承包及經營權流轉糾紛
一、農村土地承包採取何種方式?
二、土地承包權是物權嗎?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有何法律意義?
三、土地承包契約是民事契約還是行政契約?村委會和農戶是平等民事主體嗎?
四、如何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契約的發包方和承包方?
五、如何理解和行使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土地承包中的優先權?
六、承包方長期閒置承包地,發包方就可以收回承包地另行發包嗎?
七、農戶全家“農轉非”後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嗎?
八、如何理解“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農村家庭人口發生較大變化是否可以調整承包地?
九、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其承包地是否可以收回?有“鄉規民約”或者契約約定如何處理?
十、農村夫妻離婚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分割?
十一、土地承包契約約定的承包期限短於法律規定的期限如何處理?
十二、土地承包期限屆滿後發包方可以無償收回承包地嗎?
十三、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分戶的,承包土地如何分割?達不成分割協定的可向法院起訴嗎?
十四、承包方在承包土地上搞非農建設或者違法開採,造成土地永久損害的,發包方可否終止契約收回承包地?
十五、簽訂土地承包契約後未經登記發證的,承包經營權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十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都有哪些方式?如何選擇流轉方式?
十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如何簽訂?主要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十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新的受讓人所獲得的權利性質屬於債權還是物權?
十九、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承包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契約是否有效?
二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未經發包方登記備案是否有效?
二十一、發包方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如何救濟?
二十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設定抵押?
二十三、城市的單位和個人可否承包農村集體土地?
二十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款約定明顯不公,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契約?
二十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包人可否隨時要求收回承包地?
二十六、發包方依法要求收回承包地,但收回前承包方已將土地轉包、出租給他人的該如何處理?
二十七、承包方主動交回承包地後可否再要求收回或另行分配承包地?
二十八、發包方是否有權截留承包方應收的承包地流轉價款,或者以該價款抵銷承包方債務?
二十九、發包方違法收回土地另行發包的,該如何處理?
三十、發包方將屬於“四荒”的土地“一地數包”該如何處理?
三十一、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尚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利證書即再行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有效?
三十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城裡人可以繼承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嗎?
三十三、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否需先行仲裁?仲裁裁決是否具有終局效力?
三十四、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第三章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及宅基地糾紛
一、什麼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占用農村土地搞建設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二、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可以自主決定土地用途?
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都有哪些限制?
四、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物權嗎?
五、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使用權流轉後的期限如何確定?
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哪幾種流轉方式?
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契約效力如何確定?
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未經政府主管部門登記確認,是否影響流轉契約效力?契約效力與物權效力有何關係?
九、農村建設用地可否建設商品房?
十、為什麼不允許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和宅基地?所簽訂的購買契約一定無效嗎?
十一、未經民主議定程式表決通過,村委會對外簽訂的處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契約是否有效?
十二、可否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共同興辦企業?入股、聯營后土地使用權是否需過戶至新成立的企業名下?
十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契約履行期限未滿,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嗎?
十四、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期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十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期限屆滿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應如何處理?
十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方未經出讓方同意改變土地用途,出讓方是否有權解除契約?
十七、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后土地使用人可以再行轉讓嗎?
十八、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是否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十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如何取得?都有哪些限制?
二十、如何理解“一戶一宅”規定?超過一處以上的宅基地和房屋就必須交回嗎?
二十一、農戶全家遷入城市,宅基地就必須交回嗎?
二十二、農村村民之間轉讓宅基地和房屋契約是否有效?受讓主體必須經村委會確認同意嗎?
二十三、村委會宅基地分配不公,農民應如何維權?
二十四、“小產權房”可以上市交易么?
二十五、農民之間跨村的房產交易是否允許?
二十六、農村宅基地是否允許繼承?
二十七、宅基地分配後長期閒置是否可以收回?
二十八、農村宅基地是否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二十九、城裡人租賃農村宅基地和房屋契約是否有效?
三十、已經實行“村改居”範圍內的房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三十一、農民向城市居民出售宅基地和房屋後反悔該如何處理?
第四章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糾紛
一、什麼叫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
二、何種建設項目可以採用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可否自行改變土地用途?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有何限制性條件?
五、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六、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經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誰交納?
七、受讓方符合劃撥用地條件,是否還需向轉讓方支付補償費?補償標準如何確定?
八、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劃撥土地使用權就可以收回嗎?
九、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使用期限嗎?
十、長期閒置劃撥土地國家是否可以收回?
十一、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租賃的法定條件是什麼?租賃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十二、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租賃後改變原規劃用途的如何處置?
十三、如何識別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假出租真轉讓行為?對此行為性質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
十四、公房出售後所占用範圍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要改為有期限使用?
十五、購買“房改房”是否需要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原劃撥土地是否轉化為出讓地?
十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土地供應是否採用劃撥方式?轉讓經濟適用住房都有哪些限制?土地出讓金由誰承擔?
十七、國企改制中劃撥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置?改制後劃撥土地是否可以轉為出讓性質並可以自由流轉?
十八、企業破產時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如何處置?
十九、因城市建設需要收回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如何補償?
二十、企業的劃撥土地經規劃調整為經營性用地,企業可否自行開發建設?
二十一、人民法院可否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和執行?
二十二、強制執行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必須經過政府批准?政府應當批准而不批准怎么辦?
二十三、執行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只能連同地面建築物一併執行?尚未建設使用的空地可否執行?
二十四、收回國有農場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如何補償?
二十五、徵收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和徵收出讓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標準有無差異?
第五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糾紛
一、什麼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是民事契約還是行政契約?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幾種?現在還可以通過協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嗎?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效力如何認定?效力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五、以協定方式出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所簽契約是否可確認無效?
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受讓方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是否有效?
七、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該如何處理?
八、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認為政府土地出讓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是否可以提起訴訟?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九、政府出讓土地時對競買申請人資格設定不合理限制性條件怎么辦?
十、政府發出土地出讓拍賣公告後,無正當理由取消拍賣活動,是否應當賠償損失或者雙倍返還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
十一、競買申請人已報名登記並繳納了競買保證金,在競買開始之前退出競買,出讓人是否可以不予返還保證金?
十二、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發出後,出讓人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拒絕簽訂正式出讓契約應如何處理?
十三、競得人競買申報材料有不實之處,競得結果就一定無效嗎?
十四、如何認定土地出讓中“黑白契約”的效力?其他競買人是否可以主張競買結果無效或者要求賠償損失?
十五、土地使用權競買成交後可否由競買人成立的項目公司與出讓人簽訂正式的土地出讓契約?
十六、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未按契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人可以解除契約嗎?
十七、出讓人未按約定條件交付土地或者拖延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應如何處理?
十八、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受讓人長期閒置土地應如何處置?
十九、對出讓人徵收土地閒置費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不服,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二十、何種情形可以收回受讓人的土地使用權?
二十一、因受讓人違約而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已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不返還嗎?
二十二、土地受讓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者使用條件應當如何處理?
二十三、已經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是否可以收回?如果收回,重新出讓所得是否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
二十四、已經開始預售的房屋,其占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可否收回?收回土地使用權如何對購房人補償?
二十五、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政府可否收回?
二十六、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應如何處理?
二十七、尚未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即出讓土地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二十八、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未經政府批准該如何處理?
第六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
一、什麼叫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效力是否可以補正?
四、土地使用權轉讓方能夠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但卻故意拖延不辦,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是否有效?
五、轉讓方尚未完成開發量的25%以上是否可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所簽轉讓契約是否有效?
六、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必須取得政府同意嗎?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的“黑白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八、土地使用權轉讓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一方是否可以此為由主張契約無效?
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物權效力如何確定?
十、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約定改變原土地規劃用途和使用條件,所簽契約是否無效?
十一、政府已決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還可以轉讓嗎?
十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被認定無效後如何處理?
十三、土地使用權轉讓,政府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
十四、股權轉讓可以視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嗎?
十五、可以用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成立房地產項目公司嗎?這種投資形式是否屬於土地使用權轉讓?
十六、轉讓方將同一宗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數家公司應如何處理?
十七、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簽訂後尚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需要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由誰承擔?
十八、土地使用權無證連環交易應如何處理?
十九、土地使用權轉讓後,新的受讓人是否受原土地出讓契約的約束?
二十、轉讓方拒絕協助受讓方辦理土地權屬過戶登記,受讓方應如何主張權利?
二十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土地使用期限如何確定?
二十二、已經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尚未辦理過戶登記可否查封和強制執行?
二十三、受讓方未交齊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又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轉讓方可否解除契約?
二十四、房屋等地上建築物轉讓時是否導致占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十五、軍用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進行商業開發嗎?有哪幾種轉讓方式?
二十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轉讓人已經簽訂的房屋預售契約如何履行?
第七章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糾紛
一、什麼叫合作開發?
二、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三、土地使用權人沒有房地產開發資質,可否與有資質的房地產企業合作開發房地產?
四、以土地使用權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是否需要辦理審批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五、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嗎?
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一方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所簽訂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是否有效?
七、未經批准以劃撥土地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效力可否補正?
八、名不副實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應如何處理?
九、以合作開發為名的房屋買賣未辦理預售許可證,所簽契約是否有效?
十、合作開發房地產投資總額增加,對增加的投資額由誰承擔沒有約定應如何處理?
十一、合作開發中因提高建築容積率而增加的建築面積應如何分配?
十二、合作開發房地產實際建築面積少於契約約定應如何處理?
十三、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合作開發房地產由誰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十四、合作開發房地產當事人未按契約約定出資還可以按照契約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分享利潤嗎?
十五、合作開發中的預收款可否充抵未足額出資一方的投資款?
十六、合作開發商品房契約當事人未經協商一致可否將合作開發契約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十七、合作開發中的經營決策權應當由誰行使?
十八、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對外責任由誰承擔?
十九、合作開發項目未經規劃審批,是否可以主張利益分配?
二十、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屬於違法建築被責令拆除,其經濟損失由誰承擔?
二十一、以成立項目公司形式合作開發房地產,公司股東違反出資約定,或者侵犯其他股東利益,如何追究責任?
二十二、項目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是否需徵得其他股東同意?未經其他股東同意,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二十三、什麼叫土地使用權出資到位?提供的土地不符合開工條件如何處理?
二十四、合作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的質量責任由誰承擔?
二十五、合作方虛報成本,拖延辦理項目結算應如何處理?
二十六、合作開發房地產與房屋代建有何區別?
二十七、軍隊的土地可以作為出資與房地產企業合作開發房地產嗎?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糾紛
一、什麼叫抵押擔保?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物嗎?
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設定抵押?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否設定抵押?
四、是否可以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償債務?
五、抵押擔保契約簽訂後未辦理抵押登記,契約是否有效?
六、土地使用權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可否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
七、只辦理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地上房屋應如何處置?
八、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所有權分別抵押給不同的債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所得價款應如何分配?
九、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是否屬於抵押財產並可在實現抵押權時一併處置?
十、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可以將已經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地上房屋轉讓給他人嗎?
十一、可以將已經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嗎?
十二、已經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並實際占有和使用土地,轉讓方又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他人可以嗎?抵押權可否對抗受讓人?
十三、土地使用權抵押契約簽訂後,未辦理抵押登記,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能實現抵押權嗎?
十四、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是否可以改變土地所有關係和土地用途?
十五、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
十六、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嗎?實現抵押權是否要先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十七、學校等公益事業單位的非公益建築占用範圍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否抵押?
十八、通過抵押方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行得通嗎?
十九、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可否約定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土地使用權即歸債權人所有?
二十、工程價款優先權是否及於建築物所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十一、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與地上新增房屋買受人的權利衝突如何解決?
二十二、同一宗土地使用權可否重複抵押?抵押權衝突如何解決?
二十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被國家依法徵收,補償款項如何分配?
二十四、已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被人民法院查封並強制執行,抵押權的效力能否對抗申請執行人?
第九章土地登記糾紛
一、什麼叫土地登記?
二、土地變更登記和更正登記有何區別?
三、認為土地權屬登記錯誤,但登記簿上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怎么辦?
四、土地登記機構辦理土地登記應當進行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登記錯誤登記機構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五、備案登記與預告登記有何區別?要防止一地二賣,是辦理備案登記還是預告登記?
六、先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在查封期限屆滿後又辦理續封登記的,排列在後的輪候查封登記可否轉為查封登記?
七、對不動產進行實物查封的效力優先還是辦理登記查封的效力優先?
八、辦理輪候查封登記的法院先行判決,可以先對查封財產執行嗎?
九、登記機構認為人民法院據以查封或者執行土地使用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存在錯誤,是否可以拒絕協助執行?
十、對於已經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可否辦理查封登記?
十一、“一地兩證”的土地行政登記行為如何處理?
十二、處理權屬登記爭議應當先行政還是先民事?
十三、股權轉讓後公司名稱和法定代表人也發生了變更,是否需辦理土地權屬及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稱的變更登記?
十四、對於登記機關協助人民法院執行行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十五、不動產異議登記後應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十六、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與土地權屬證書不一致應以哪一個為準?
十七、辦理土地登記有無期限限制?登記部門遲遲不予頒發權屬證書應如何處理?
十八、我國法律對登記機關有哪些行為限制?可以徵稅為由強制要求不動產交易進行價值評估嗎?
十九、土地權屬存在爭議是否可以辦理登記?
二十、共有的不動產應如何辦理登記?
二十一、房屋多次轉讓後,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如何辦理?
二十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條件如何審查?登記機構的審查標準如何把握?
二十三、土地抵押期間屆滿或者所擔保的債權超過法定時效期間,土地登記機構是否可註銷抵押登記?
二十四、土地登記機構可以非利害關係人為由拒絕查詢土地登記資料嗎?
二十五、土地使用權人長期閒置土地,登記機關可否直接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章其他土地糾紛
一、土地儲備機構是否有權決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二、農村集體土地是否可以納入儲備?哪些土地可以納入儲備?
三、土地被納入儲備後,儲備機構可以對外出租嗎?
四、將用地單位使用權收回納入儲備應當如何進行補償?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租賃方式取得?
六、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物權還是債權?可否處分和設定抵押?
七、將尚未開發利用的空地出租給他人,出租契約無效嗎?
八、土地侵權爭議和土地權屬爭議有何區別?二者的處理程式是怎樣的?
九、如何界定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範圍?
十、圍海造地形成的土地如何確定權屬?
十一、礦業用地是否屬於建設用地?取得採礦許可證而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可否占地開採?
十二、占用農村集體土地探礦、採礦是否需要辦理農轉用和徵收補償手續?
十三、礦業用地的使用期限如何確定?礦產開採完畢,但土地使用期限未滿,應如何處置土地?
十四、礦業權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否應一併轉讓?
十五、轉讓礦業權土地出租人不同意怎么辦?
十六、什麼叫地役權?
十七、地役權與相鄰權有何區別?
十八、地役權必須登記才能生效?
十九、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設立地役權嗎?
二十、地役權期限如何確定?
二十一、因生產建設損毀土地的復墾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二十二、因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由誰負責復墾?
二十三、土地復墾是否達標由誰說了算?對政府出具的復墾驗收合格證明有異議怎么辦?
二十四、土地違法行為可否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五、經營性墓地使用期限是如何規定的?期限屆滿應如何續期?如何繳費?
二十六、城市居民可否在農村公益性墓地安葬?
二十七、我國是否有取得時效制度?占用他人土地超過20年就可以自動取得該占用土地的所有權嗎?
附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索引
一、什麼叫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徵用?二者有何區別?
二、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平等嗎?為什麼政府能夠以國家的名義徵收集體土地?
三、以“城鎮化”為名就可以任意征地嗎?徵收集體土地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四、“公共利益”由誰界定、如何界定?認為政府征地事項不符合公共利益可以提起訴訟嗎?
五、徵收集體土地應當由哪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基本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六、“以租代征”可以規避征地審批手續嗎?
七、徵收、徵用集體土地都有哪些補償?其具體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八、對於政府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農民有無發言權和否決權?
九、農民不同意政府征地或者不同意政府公布的補償安置方案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定應當與誰簽訂?協定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十一、認為政府征地行為侵犯合法權益應提起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
十二、如何認定征地安置補償協定的效力?
十三、政府或者村委會逾期支付征地補償款項農民怎么辦?
十四、土地補償費是否可以分配給農戶?如何分配?
十五、農民可否分享土地被徵收後的升值利益?
十六、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長期閒置可否收回?
十七、建設單位可以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征地協定嗎?
十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建制“農轉非”(“村改居”)後,土地就自動轉化為國有嗎?
十九、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立案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二十、村官侵吞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款怎么辦?
二十一、以“舊村改造”為名搞合作開發可以不辦理土地徵收手續嗎?其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二十二、村委會是否有權確定土地被徵收後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主體?
二十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確定?
二十四、如何避免暴力強遷和暴力維權?面對非法征地拆遷農民應當如何應對?
二十五、應當如何確定被告和案件管轄法院?
第二章農村土地承包及經營權流轉糾紛
一、農村土地承包採取何種方式?
二、土地承包權是物權嗎?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有何法律意義?
三、土地承包契約是民事契約還是行政契約?村委會和農戶是平等民事主體嗎?
四、如何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契約的發包方和承包方?
五、如何理解和行使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土地承包中的優先權?
六、承包方長期閒置承包地,發包方就可以收回承包地另行發包嗎?
七、農戶全家“農轉非”後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嗎?
八、如何理解“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農村家庭人口發生較大變化是否可以調整承包地?
九、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其承包地是否可以收回?有“鄉規民約”或者契約約定如何處理?
十、農村夫妻離婚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分割?
十一、土地承包契約約定的承包期限短於法律規定的期限如何處理?
十二、土地承包期限屆滿後發包方可以無償收回承包地嗎?
十三、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分戶的,承包土地如何分割?達不成分割協定的可向法院起訴嗎?
十四、承包方在承包土地上搞非農建設或者違法開採,造成土地永久損害的,發包方可否終止契約收回承包地?
十五、簽訂土地承包契約後未經登記發證的,承包經營權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十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都有哪些方式?如何選擇流轉方式?
十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如何簽訂?主要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十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新的受讓人所獲得的權利性質屬於債權還是物權?
十九、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承包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契約是否有效?
二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未經發包方登記備案是否有效?
二十一、發包方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如何救濟?
二十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設定抵押?
二十三、城市的單位和個人可否承包農村集體土地?
二十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款約定明顯不公,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契約?
二十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包人可否隨時要求收回承包地?
二十六、發包方依法要求收回承包地,但收回前承包方已將土地轉包、出租給他人的該如何處理?
二十七、承包方主動交回承包地後可否再要求收回或另行分配承包地?
二十八、發包方是否有權截留承包方應收的承包地流轉價款,或者以該價款抵銷承包方債務?
二十九、發包方違法收回土地另行發包的,該如何處理?
三十、發包方將屬於“四荒”的土地“一地數包”該如何處理?
三十一、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尚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利證書即再行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有效?
三十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城裡人可以繼承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嗎?
三十三、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否需先行仲裁?仲裁裁決是否具有終局效力?
三十四、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第三章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及宅基地糾紛
一、什麼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占用農村土地搞建設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二、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可以自主決定土地用途?
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都有哪些限制?
四、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物權嗎?
五、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使用權流轉後的期限如何確定?
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哪幾種流轉方式?
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契約效力如何確定?
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未經政府主管部門登記確認,是否影響流轉契約效力?契約效力與物權效力有何關係?
九、農村建設用地可否建設商品房?
十、為什麼不允許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和宅基地?所簽訂的購買契約一定無效嗎?
十一、未經民主議定程式表決通過,村委會對外簽訂的處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契約是否有效?
十二、可否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共同興辦企業?入股、聯營后土地使用權是否需過戶至新成立的企業名下?
十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契約履行期限未滿,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嗎?
十四、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期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十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期限屆滿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應如何處理?
十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方未經出讓方同意改變土地用途,出讓方是否有權解除契約?
十七、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后土地使用人可以再行轉讓嗎?
十八、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是否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十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如何取得?都有哪些限制?
二十、如何理解“一戶一宅”規定?超過一處以上的宅基地和房屋就必須交回嗎?
二十一、農戶全家遷入城市,宅基地就必須交回嗎?
二十二、農村村民之間轉讓宅基地和房屋契約是否有效?受讓主體必須經村委會確認同意嗎?
二十三、村委會宅基地分配不公,農民應如何維權?
二十四、“小產權房”可以上市交易么?
二十五、農民之間跨村的房產交易是否允許?
二十六、農村宅基地是否允許繼承?
二十七、宅基地分配後長期閒置是否可以收回?
二十八、農村宅基地是否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二十九、城裡人租賃農村宅基地和房屋契約是否有效?
三十、已經實行“村改居”範圍內的房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三十一、農民向城市居民出售宅基地和房屋後反悔該如何處理?
第四章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糾紛
一、什麼叫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
二、何種建設項目可以採用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可否自行改變土地用途?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有何限制性條件?
五、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六、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經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誰交納?
七、受讓方符合劃撥用地條件,是否還需向轉讓方支付補償費?補償標準如何確定?
八、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劃撥土地使用權就可以收回嗎?
九、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使用期限嗎?
十、長期閒置劃撥土地國家是否可以收回?
十一、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租賃的法定條件是什麼?租賃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十二、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租賃後改變原規劃用途的如何處置?
十三、如何識別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假出租真轉讓行為?對此行為性質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
十四、公房出售後所占用範圍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要改為有期限使用?
十五、購買“房改房”是否需要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原劃撥土地是否轉化為出讓地?
十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土地供應是否採用劃撥方式?轉讓經濟適用住房都有哪些限制?土地出讓金由誰承擔?
十七、國企改制中劃撥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置?改制後劃撥土地是否可以轉為出讓性質並可以自由流轉?
十八、企業破產時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如何處置?
十九、因城市建設需要收回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如何補償?
二十、企業的劃撥土地經規劃調整為經營性用地,企業可否自行開發建設?
二十一、人民法院可否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和執行?
二十二、強制執行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必須經過政府批准?政府應當批准而不批准怎么辦?
二十三、執行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只能連同地面建築物一併執行?尚未建設使用的空地可否執行?
二十四、收回國有農場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如何補償?
二十五、徵收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和徵收出讓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標準有無差異?
第五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糾紛
一、什麼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是民事契約還是行政契約?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幾種?現在還可以通過協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嗎?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效力如何認定?效力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五、以協定方式出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所簽契約是否可確認無效?
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受讓方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是否有效?
七、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該如何處理?
八、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認為政府土地出讓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是否可以提起訴訟?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九、政府出讓土地時對競買申請人資格設定不合理限制性條件怎么辦?
十、政府發出土地出讓拍賣公告後,無正當理由取消拍賣活動,是否應當賠償損失或者雙倍返還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
十一、競買申請人已報名登記並繳納了競買保證金,在競買開始之前退出競買,出讓人是否可以不予返還保證金?
十二、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發出後,出讓人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拒絕簽訂正式出讓契約應如何處理?
十三、競得人競買申報材料有不實之處,競得結果就一定無效嗎?
十四、如何認定土地出讓中“黑白契約”的效力?其他競買人是否可以主張競買結果無效或者要求賠償損失?
十五、土地使用權競買成交後可否由競買人成立的項目公司與出讓人簽訂正式的土地出讓契約?
十六、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未按契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人可以解除契約嗎?
十七、出讓人未按約定條件交付土地或者拖延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應如何處理?
十八、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受讓人長期閒置土地應如何處置?
十九、對出讓人徵收土地閒置費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不服,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二十、何種情形可以收回受讓人的土地使用權?
二十一、因受讓人違約而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已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不返還嗎?
二十二、土地受讓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者使用條件應當如何處理?
二十三、已經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是否可以收回?如果收回,重新出讓所得是否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
二十四、已經開始預售的房屋,其占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可否收回?收回土地使用權如何對購房人補償?
二十五、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政府可否收回?
二十六、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應如何處理?
二十七、尚未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即出讓土地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二十八、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未經政府批准該如何處理?
第六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
一、什麼叫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效力是否可以補正?
四、土地使用權轉讓方能夠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但卻故意拖延不辦,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是否有效?
五、轉讓方尚未完成開發量的25%以上是否可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所簽轉讓契約是否有效?
六、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必須取得政府同意嗎?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的“黑白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八、土地使用權轉讓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一方是否可以此為由主張契約無效?
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物權效力如何確定?
十、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約定改變原土地規劃用途和使用條件,所簽契約是否無效?
十一、政府已決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還可以轉讓嗎?
十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被認定無效後如何處理?
十三、土地使用權轉讓,政府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
十四、股權轉讓可以視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嗎?
十五、可以用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成立房地產項目公司嗎?這種投資形式是否屬於土地使用權轉讓?
十六、轉讓方將同一宗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數家公司應如何處理?
十七、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簽訂後尚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需要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由誰承擔?
十八、土地使用權無證連環交易應如何處理?
十九、土地使用權轉讓後,新的受讓人是否受原土地出讓契約的約束?
二十、轉讓方拒絕協助受讓方辦理土地權屬過戶登記,受讓方應如何主張權利?
二十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土地使用期限如何確定?
二十二、已經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尚未辦理過戶登記可否查封和強制執行?
二十三、受讓方未交齊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又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轉讓方可否解除契約?
二十四、房屋等地上建築物轉讓時是否導致占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十五、軍用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進行商業開發嗎?有哪幾種轉讓方式?
二十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轉讓人已經簽訂的房屋預售契約如何履行?
第七章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糾紛
一、什麼叫合作開發?
二、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三、土地使用權人沒有房地產開發資質,可否與有資質的房地產企業合作開發房地產?
四、以土地使用權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是否需要辦理審批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五、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嗎?
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一方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所簽訂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是否有效?
七、未經批准以劃撥土地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效力可否補正?
八、名不副實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應如何處理?
九、以合作開發為名的房屋買賣未辦理預售許可證,所簽契約是否有效?
十、合作開發房地產投資總額增加,對增加的投資額由誰承擔沒有約定應如何處理?
十一、合作開發中因提高建築容積率而增加的建築面積應如何分配?
十二、合作開發房地產實際建築面積少於契約約定應如何處理?
十三、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合作開發房地產由誰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十四、合作開發房地產當事人未按契約約定出資還可以按照契約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分享利潤嗎?
十五、合作開發中的預收款可否充抵未足額出資一方的投資款?
十六、合作開發商品房契約當事人未經協商一致可否將合作開發契約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十七、合作開發中的經營決策權應當由誰行使?
十八、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對外責任由誰承擔?
十九、合作開發項目未經規劃審批,是否可以主張利益分配?
二十、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屬於違法建築被責令拆除,其經濟損失由誰承擔?
二十一、以成立項目公司形式合作開發房地產,公司股東違反出資約定,或者侵犯其他股東利益,如何追究責任?
二十二、項目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是否需徵得其他股東同意?未經其他股東同意,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二十三、什麼叫土地使用權出資到位?提供的土地不符合開工條件如何處理?
二十四、合作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的質量責任由誰承擔?
二十五、合作方虛報成本,拖延辦理項目結算應如何處理?
二十六、合作開發房地產與房屋代建有何區別?
二十七、軍隊的土地可以作為出資與房地產企業合作開發房地產嗎?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糾紛
一、什麼叫抵押擔保?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物嗎?
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設定抵押?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否設定抵押?
四、是否可以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償債務?
五、抵押擔保契約簽訂後未辦理抵押登記,契約是否有效?
六、土地使用權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可否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
七、只辦理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地上房屋應如何處置?
八、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所有權分別抵押給不同的債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所得價款應如何分配?
九、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是否屬於抵押財產並可在實現抵押權時一併處置?
十、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可以將已經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地上房屋轉讓給他人嗎?
十一、可以將已經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嗎?
十二、已經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並實際占有和使用土地,轉讓方又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他人可以嗎?抵押權可否對抗受讓人?
十三、土地使用權抵押契約簽訂後,未辦理抵押登記,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能實現抵押權嗎?
十四、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是否可以改變土地所有關係和土地用途?
十五、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
十六、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嗎?實現抵押權是否要先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十七、學校等公益事業單位的非公益建築占用範圍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否抵押?
十八、通過抵押方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行得通嗎?
十九、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可否約定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土地使用權即歸債權人所有?
二十、工程價款優先權是否及於建築物所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十一、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與地上新增房屋買受人的權利衝突如何解決?
二十二、同一宗土地使用權可否重複抵押?抵押權衝突如何解決?
二十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被國家依法徵收,補償款項如何分配?
二十四、已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被人民法院查封並強制執行,抵押權的效力能否對抗申請執行人?
第九章土地登記糾紛
一、什麼叫土地登記?
二、土地變更登記和更正登記有何區別?
三、認為土地權屬登記錯誤,但登記簿上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怎么辦?
四、土地登記機構辦理土地登記應當進行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登記錯誤登記機構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五、備案登記與預告登記有何區別?要防止一地二賣,是辦理備案登記還是預告登記?
六、先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在查封期限屆滿後又辦理續封登記的,排列在後的輪候查封登記可否轉為查封登記?
七、對不動產進行實物查封的效力優先還是辦理登記查封的效力優先?
八、辦理輪候查封登記的法院先行判決,可以先對查封財產執行嗎?
九、登記機構認為人民法院據以查封或者執行土地使用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存在錯誤,是否可以拒絕協助執行?
十、對於已經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可否辦理查封登記?
十一、“一地兩證”的土地行政登記行為如何處理?
十二、處理權屬登記爭議應當先行政還是先民事?
十三、股權轉讓後公司名稱和法定代表人也發生了變更,是否需辦理土地權屬及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稱的變更登記?
十四、對於登記機關協助人民法院執行行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十五、不動產異議登記後應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十六、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與土地權屬證書不一致應以哪一個為準?
十七、辦理土地登記有無期限限制?登記部門遲遲不予頒發權屬證書應如何處理?
十八、我國法律對登記機關有哪些行為限制?可以徵稅為由強制要求不動產交易進行價值評估嗎?
十九、土地權屬存在爭議是否可以辦理登記?
二十、共有的不動產應如何辦理登記?
二十一、房屋多次轉讓後,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如何辦理?
二十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條件如何審查?登記機構的審查標準如何把握?
二十三、土地抵押期間屆滿或者所擔保的債權超過法定時效期間,土地登記機構是否可註銷抵押登記?
二十四、土地登記機構可以非利害關係人為由拒絕查詢土地登記資料嗎?
二十五、土地使用權人長期閒置土地,登記機關可否直接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章其他土地糾紛
一、土地儲備機構是否有權決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二、農村集體土地是否可以納入儲備?哪些土地可以納入儲備?
三、土地被納入儲備後,儲備機構可以對外出租嗎?
四、將用地單位使用權收回納入儲備應當如何進行補償?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租賃方式取得?
六、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物權還是債權?可否處分和設定抵押?
七、將尚未開發利用的空地出租給他人,出租契約無效嗎?
八、土地侵權爭議和土地權屬爭議有何區別?二者的處理程式是怎樣的?
九、如何界定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範圍?
十、圍海造地形成的土地如何確定權屬?
十一、礦業用地是否屬於建設用地?取得採礦許可證而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可否占地開採?
十二、占用農村集體土地探礦、採礦是否需要辦理農轉用和徵收補償手續?
十三、礦業用地的使用期限如何確定?礦產開採完畢,但土地使用期限未滿,應如何處置土地?
十四、礦業權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否應一併轉讓?
十五、轉讓礦業權土地出租人不同意怎么辦?
十六、什麼叫地役權?
十七、地役權與相鄰權有何區別?
十八、地役權必須登記才能生效?
十九、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設立地役權嗎?
二十、地役權期限如何確定?
二十一、因生產建設損毀土地的復墾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二十二、因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由誰負責復墾?
二十三、土地復墾是否達標由誰說了算?對政府出具的復墾驗收合格證明有異議怎么辦?
二十四、土地違法行為可否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五、經營性墓地使用期限是如何規定的?期限屆滿應如何續期?如何繳費?
二十六、城市居民可否在農村公益性墓地安葬?
二十七、我國是否有取得時效制度?占用他人土地超過20年就可以自動取得該占用土地的所有權嗎?
附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索引
 
張慶華
山東北極之星律師事務所主任,青島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兼物權法論壇副主任,青島市市南區人大代表,青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曾先後當選青島市首屆十佳青年律師、青島市優秀律師、青島市律師專業拔尖人才(房地產專業)。主要業務領域為建築、房地產方面的訴訟或非訴訟法律業務以及相關的理論和實務研究。曾先後出版《制勝房地產》、《中國土地法操作實務》、《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約司法解釋操作指南》、《土地物權疑難法律問題解析》、《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預防與處理》等專著。
山東北極之星律師事務所主任,青島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兼物權法論壇副主任,青島市市南區人大代表,青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曾先後當選青島市首屆十佳青年律師、青島市優秀律師、青島市律師專業拔尖人才(房地產專業)。主要業務領域為建築、房地產方面的訴訟或非訴訟法律業務以及相關的理論和實務研究。曾先後出版《制勝房地產》、《中國土地法操作實務》、《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約司法解釋操作指南》、《土地物權疑難法律問題解析》、《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預防與處理》等專著。
 
前言
從2003年起,筆者先後出版了三本土地法律方面的專著,自此以後,筆者經常會收到一些讀者朋友的來電、來函諮詢,也受邀到一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院校舉辦專題講座,也在全國各地代理了一些涉及土地糾紛的訴訟業務。在解答當事人諮詢、理論研討和業務實踐活動中,筆者發現,我國經濟經過三十多年的快速發展,特別是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和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持續的房地產開發熱,這不僅推升了土地的需求和價值,也使土地問題成為社會矛盾的焦點,因土地糾紛而發生的訴訟和群體上訪案件也大幅上升。面對這一現實,從理論角度講,對我國土地制度本身加以反思很有必要,筆者也參加了不少有關土地制度改革的專題研討,以前出版的專著也多有涉及。但對於涉及土地糾紛的當事人和法律實務工作者來說,對於具體糾紛,他們更需要的應該是實務處理技巧和直接而明確的解決方案。於是,筆者萌生了將自己這些年在解答諮詢等業務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土地糾紛及處理方法加以總結,寫一本問答形式的專著的想法,以使讀者通過閱讀此書,直接找到自己所需的答案。
既然以問答的體例成書,因此在寫作過程中筆者始終堅持兩個標準:一是選擇的問題要具有全面性和代表性;二是給出的答案應當儘可能準確、直接、有針對性。為此,本書內容涵蓋了農村土地徵收(徵用)及補償、農地承包、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國有土地出讓、劃撥、轉讓、抵押、合作開發以及土地登記等實務中最常見的糾紛;除此以外,為了不留死角,諸如土地儲備、土地租賃、圍海造地、礦業用地、地役權、墓地使用權等雖非熱點,但也與土地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也被列入本書一併作了解答。對於所列問題的答案,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檔案當然是其最直接的依據。具體法律條文的選擇和適用,除了要做到準確外,筆者還結合司法判例和實務經驗等加以必要的說明,儘可能使給出的答案能夠直接作為解決同類型糾紛的參考或者成為當事人據理力爭的抗辯理由。
然而筆者深知,實現以上標準並非易事,一是本人能力所限,二是法律問題確實不像數學問題一樣總是有唯一正確的標準答案。對於同一法律的理解,往往由於個人知識結構、認知水平、實務經驗和價值取向等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解讀。加之中國的土地制度實在過於複雜和獨特,相關的立法又明顯滯後(土地管理法的全面修改由於各方爭論太大,歷經十餘年仍難產;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推出了一系列土地制度改革舉措,但推進和落實也是阻力重重)。所以,書中問題的答案,錯誤和疏漏是難免的。筆者真誠地希望讀者朋友批評指正,就書中觀點以及其他未涉及的法律問題,讀者可以來函、來電進行諮詢,共同探討。
張慶華
2014年6月18日
從2003年起,筆者先後出版了三本土地法律方面的專著,自此以後,筆者經常會收到一些讀者朋友的來電、來函諮詢,也受邀到一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院校舉辦專題講座,也在全國各地代理了一些涉及土地糾紛的訴訟業務。在解答當事人諮詢、理論研討和業務實踐活動中,筆者發現,我國經濟經過三十多年的快速發展,特別是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和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持續的房地產開發熱,這不僅推升了土地的需求和價值,也使土地問題成為社會矛盾的焦點,因土地糾紛而發生的訴訟和群體上訪案件也大幅上升。面對這一現實,從理論角度講,對我國土地制度本身加以反思很有必要,筆者也參加了不少有關土地制度改革的專題研討,以前出版的專著也多有涉及。但對於涉及土地糾紛的當事人和法律實務工作者來說,對於具體糾紛,他們更需要的應該是實務處理技巧和直接而明確的解決方案。於是,筆者萌生了將自己這些年在解答諮詢等業務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土地糾紛及處理方法加以總結,寫一本問答形式的專著的想法,以使讀者通過閱讀此書,直接找到自己所需的答案。
既然以問答的體例成書,因此在寫作過程中筆者始終堅持兩個標準:一是選擇的問題要具有全面性和代表性;二是給出的答案應當儘可能準確、直接、有針對性。為此,本書內容涵蓋了農村土地徵收(徵用)及補償、農地承包、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國有土地出讓、劃撥、轉讓、抵押、合作開發以及土地登記等實務中最常見的糾紛;除此以外,為了不留死角,諸如土地儲備、土地租賃、圍海造地、礦業用地、地役權、墓地使用權等雖非熱點,但也與土地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也被列入本書一併作了解答。對於所列問題的答案,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檔案當然是其最直接的依據。具體法律條文的選擇和適用,除了要做到準確外,筆者還結合司法判例和實務經驗等加以必要的說明,儘可能使給出的答案能夠直接作為解決同類型糾紛的參考或者成為當事人據理力爭的抗辯理由。
然而筆者深知,實現以上標準並非易事,一是本人能力所限,二是法律問題確實不像數學問題一樣總是有唯一正確的標準答案。對於同一法律的理解,往往由於個人知識結構、認知水平、實務經驗和價值取向等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解讀。加之中國的土地制度實在過於複雜和獨特,相關的立法又明顯滯後(土地管理法的全面修改由於各方爭論太大,歷經十餘年仍難產;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推出了一系列土地制度改革舉措,但推進和落實也是阻力重重)。所以,書中問題的答案,錯誤和疏漏是難免的。筆者真誠地希望讀者朋友批評指正,就書中觀點以及其他未涉及的法律問題,讀者可以來函、來電進行諮詢,共同探討。
張慶華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