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鞏固我市九年義務教育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牙克石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 第二章:  入學
  • 第三章:轉學、休學、復學、退學
  • 第四章:畢業
規定全文,附則,

規定全文

第二條:義務教育起始入學年齡為六周歲。國中生入學最高年齡一般不得超過十五周歲。國小、國中實行免試就近入學,招收由教育局劃定的本服務區內中、小學生
各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轄區內的軍人子女和可以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的入學實行優先就近上學;對招商引資的投資商、進城(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予以一定的照顧。
對本服務區內符合入學條件的新生,學校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學生和其法定監護人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應持入學通知書最遲在開學後一周內到指定的學校報到、註冊。
第三條: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入學或不能按時入學,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教育局批准並備案,可免予入學或延緩入學,延緩入學期滿後,應按時入學。
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班主任要進行家訪,了解情況並由學校及時報教育局。
第四條:流入學生指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有學習能力的6—15周歲流動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暫住半年以上,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戶籍證明和原就讀學校借讀聯繫函等材料,向流入地學校申請借讀,在班額允許的條件下,經同意後,到教育局蓋章備案。
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原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凡是低於原年級借讀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借讀資格。
借讀時間一般為一學年,最長不超過兩學年。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借讀學校要為借讀學生建立臨時學籍。借讀學生返回原校不得拒收。
第五條:國小學校班額原則上按40--45人編班,國中學校原則上按45—50人編班(包括轉入、借讀、復學等學生)。
第六條:學生因家庭居住地遷移或其它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由學生本人和其法定監護人向轉出、轉入學校分別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教育局批准後,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攜轉出學校證明和聯繫函、戶籍居住證明、學生證明等有關材料,與轉入地教育局和學校聯繫,經批准後,到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並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和主管教育局辦理學籍驗印入學手續。
學校對符合轉學條件並經教育局批准的學生不得藉故拒收,接收確有困難的,由轉入學校報教育局統一調劑安排。轉入學校不得私自接收沒學籍的學生,不得超班額接收轉入學生。
轉學在學期開學前進行,除特殊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第七條:學生因病無法繼續隨班學習,由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持縣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填表、簽字、蓋章、擔保。報教育局批准後,準予休學。休學期限國小、國中學生不得超過兩學年。
學生休學要從嚴掌握,休學數不得超過同學年級學生數的3%。
學生在休學期間,學籍予以保留。
因病休學期滿後,學生須持縣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在開學前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準其復學,並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讀,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要求和學生的實際學力,編入原年級就讀。
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未滿申請提前復學者,編入原年級就讀。
第八條:義務教育階段,無特殊情況,學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學,學校也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嚴禁輟學,實行“三訪二報告”制度,控制輟學學生人數,各校要努力降低輟學率,國中學生城鎮不準超過在校生總人數的2.5%、農村3%;國小城鎮不準超過在校生總人數的1%、農村1.5%。
第九條:學生修業期滿,並完成規定課程,德、智、體及各學科考核合格,準予按時畢業,發給全市統一規格義務教育證書。證書須蓋校長名章和學校公章,由學校統一按學籍號順序填好畢業生花名冊及證書交教育局審查、驗印。
第五章學籍檔案管理
第十條:各校必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學籍檔案妥善保存。學籍檔案包括學生個人學籍檔案和學校文檔學籍檔案。
學籍檔案實行全市統一表式,教育局統一印製。為便於管理,學生學籍號實行全市統一編號。學籍號由四部分代碼共七位數字組成,具體構成如下:
年 學校 班 學生順序號
年:是1位數,取學生入學時公元紀年的後1位數字;學校:按全市統一規定的編碼3位數;班:按班級所在年級順序從1開始的1位編碼數;學生順序號:按學生所在班級歲籍順序從01開始的2位編碼順延。
學生學籍號一經編定,便不得變更,直至畢業年段結束。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必須與戶籍證一致)。確需更換,須持鎮、街道戶籍原件,到學校、教育局辦理更名手續。
學生學籍表、班級定員花名冊均須在新生入學時建檔、造冊,由教育局驗印後一式兩份,教育局、學校各存一份。
學生個人學籍檔案應包括:學生學籍表、學生體格檢查表、體育合格登記表、學生素質發展報告冊等;
學校文檔學籍檔案應包括:1、兒童少年花名冊;2、入學通知書及入學通知書發放花名冊:3、義務教育新生登記花名冊;4、轉入、轉出花名冊;5、輟學月報表;6、義務教育證書發放花名冊等。
各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籍檔案的建設和管理,填寫要認真、及時、完整、資料應齊全、規範、準確。
第十一條:各校學生轉、休、復、借讀等學籍變動情況應於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報教育局備案。
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籍所在學校管理,借讀學校建立臨時學籍(內容同正式學籍),並註明借讀字樣和借讀時間、年限,學生借讀終止時,轉原學籍所在學校登記、存檔。
第十二條: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業證明,塗改檔案管理,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等,教育局將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附則

第十三條:本規定解釋權屬於教育局。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05年3月開學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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