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基礎教育的順利實施,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政策和規定,結合文登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登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 目的: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 保障:基礎教育的順利實施
  • 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基礎教育的順利實施,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政策和規定,結合文登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籍管理採取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學校、市教育局和威海市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國中及國小的學籍由學校和市教育局普教科負責管理。
第二章 招生和入學
第三條 高中招生實行“國中畢業考試和高中招生考試兩考合一”的考試辦法,依據招生計畫,按“擇優錄取”的錄取原則。高中學生使用全省統編學號。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制訂招生政策和計畫,市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按照“統一時間、統一分數線、統一錄取”的取生原則和“劃片招生,統一分配”的分生原則安排高中學生。音樂、美術特長生根據招生計畫,按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四條 城區國中、國小招生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根據學生家庭住址,按照“劃片招生、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就近入學。國小學生家庭住址由所在學校、教育局普教科負責核實。升入國小一年級的適齡(6周歲)幼兒的家庭住址由所在幼稚園、教育局學前科和普教科共同負責審核。鄉下進城、外地轉入城區讀書的國中學生、無園籍適齡幼兒的家庭住址由教育局普教科審核。鄉鎮國中、國小招生由鄉鎮中心校負責。
第五條 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入學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如不能如期報到,須由學生家長持有關證明在開學一周內向學校請假。否則,對於高中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對於國中、國小學生,由學校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學。
第六條 開學後一個月內,各學校根據市教育局的統一要求給新生建立學籍。城區國中、國小以普教科下發分生名單為準建立學籍,農村國中、國小以實際招收學生為準建立學籍,學籍要以電子文稿和手寫稿兩種形式並存,其中電子文稿利用“A&D學籍管理系統”軟體上傳至普教科電子學籍總庫,手寫稿學籍國中和國小一式兩份,高中一式三份,其中國小一份、國中一份、高中兩份報普教科,學校留一份自用。審查合格後,建立正式學籍檔案。學生畢業後,學籍檔案由學校存檔。
第七條 招生班額國小一般以45人為宜,中學以50人為宜。接受正常轉學後,國小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中學班額一般不超過56人。
第三章 轉學和借讀
第八條 文登市以外國中和國小學生轉入本市的,由家長持學生戶口簿、房權證、原所在學校的轉出證明(加蓋教育主管部門學籍管理專章)、學生檔案,到轉入學校聯繫,經轉入學校審查同意,開具轉入證明,由轉入校學籍管理員持上述所有材料,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審核辦理學籍後,方可入學。未經普教科審批,任何學校不得接收學生。
文登市以外的高中學生轉入本市的,除交驗上述轉學證明材料外,還須同時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門的轉學介紹信、省統編學號、地(市)會考辦公室出具的會考成績證明(外省轉入我市的,須有省級會考機構出具的會考成績證明),經市教育局審查同意後,到威海市教育局辦理轉學手續,否則不予接收。
第九條 轉往外地的學生,應持戶口遷移證明和接收學校的接收函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開具轉出證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辦理轉出審批手續,最後到轉出學校提取學籍檔案。接收函留轉出學校存檔。義務教育階段未收到接收學校接收函或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學校不得辦理學生轉出手續。高中學生轉往外地的,須持學生家長調動證明、戶籍遷移證明、轉學申請表、學生檔案、接收地學籍管理部門介紹信,到市教育局審核,同意後到威海市教育局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條 國中、國小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到招生區域外學校讀書;城區國中、國小新生入學後半年內原則上不得轉學,確屬因家庭住址遷移,居住地與註冊學校距離超過4公里,要求轉學的國中或國小學生,須持戶口本、本人房產證、轉出證明、接收證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審核,批准後,方可轉學到居住地附近的學校就讀。
本市內普通高中學生不得轉學。
農村國中、國小學生向市區轉學或農村中國小之間轉學的,須由家長向原學校提出申請,開具轉出證明,並自行聯繫擬轉學校,開具轉入證明。轉入校學籍管理員持戶口本、房產證(轉入城區的需有城區住房)、轉出證明、轉入證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審查,合格後方可入學。由市教育局註銷原學籍,建立新學籍。未經轉出學校和普教科審核合格,任何學校不得接收學生。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一條 經教育主管部門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校不得拒絕接收。
第十二條 學生跨省、市及市(區)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的,均為借讀生。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有父母雙方單位證明、戶口薄、原校同意外出借讀的證明和原學校學籍檔案複印件到暫住地就近學校聯繫,經學校同意後,再到接收學校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借讀審批手續,批准後方可入學。
借讀生收費標準,應按相關規定執行。
借讀生一般應回原學校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因特殊原因確需借考的,須由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到外地借讀的學生,應持當地接收學校證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方可外出借讀,同時原校應保留該生的學籍,並及時上報教育局普教科備案。
第十三條 國中、國小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其餘年級考前一個月不辦理轉學或借讀。
第十四條 境外學生入學,由學生家長持家長及學生的護照、房證或租房契約到市教育局普教科辦理轉學手續,並根據威海市教育局《關於境外人員子女入我市涉外學校就讀的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安排其到涉外學校入學,並建立境外學生學籍。
第十五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在一周內書面報市教育局備案,並辦理學籍註銷手續。
第四章 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 在校學生因傷病原因需要休學的(超過2個月),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藥費單、原始病歷,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填寫休學證明,將上述材料一併報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後,方可休學。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未經批准擅自休學的,高中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國中、國小出現擅自休學的,由學生所在學校與休學學生家長取得聯繫,講明規定,如無特殊原因,勸其復學。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首先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和原休學證明信,經學校審查同意後,報普教科批准並重新註冊,方可復學。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
第五章 退學
第十九條 未學滿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適齡學生不得無故退學。對無故退學者,學校應督促其復學;經督促仍不入學者,學校應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及時送子女復學。對高中退學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證明,並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條 學生因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學習能力,有醫院或父母工作單位證明,由學生父母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報市教育局批准後,準予退學。
第六章 升級、跳級和留級
第二十一條 中國小每一學段內升級採取直升式,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秀,經本人申請、學校考核批准,準許跳級。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第二十三條 學生跳級,學校應嚴格控制,並向市教育局普教科備案,由市教育局在原學籍管理表上核發新的學號並註冊,原學號予以註銷。跳級手續在新學年入學時辦理。
第七章 畢業證書的發放
第二十四條 學生接受完規定年限的教育,經畢業考核,達到畢業條件者,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高中畢業證書,必須經威海市教育局統一編號、驗印,方為有效;國中畢業證書,必須經市教育局編號、驗印,方為有效。
第八章 學生檔案和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學校要為學生建立完善、規範的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由學籍管理表、錄取通知書、健康卡片、獎懲證明材料、體格檢查表和其它學籍材料等組成。學校應配備專人,做好學籍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無學號學籍、未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的學籍均為無效學籍。無效學籍者不得參加畢業會考和畢業升學考試。
任何學校不得招錄無學籍檔案的學生入學就讀。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含校級)以上獎勵的,要記入學籍檔案中。
第二十九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令,學校有義務配合家庭和社會相關機構對其進行教育,並可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的處分。高中學生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國中、國小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三十條 對學生給予處分,由學校批准。對於高中學生處以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的,須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備案。記過及以上處分而又未撤銷處分的,要記入學籍檔案;對受處分學生,要積極幫助教育,經教育對錯誤有深刻認識,進步顯著的,經學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處分。對已撤銷的處分,不記入學籍檔案。
第三十一條 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歲以下,沒有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可持勞教、少管部門證明,辦理復學手續,原學校應予接收。
第三十二條 學生受到獎勵或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學校學籍管理員要如實上報學生學籍,學籍如有變動,學籍管理員需在兩周內到教育局普教科辦理手續,凡有弄虛作假,瞞報學籍、私自招生、亂開轉學證明、出據假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等行為的,教育局將依據文教字[2006]67號文中的相關規定對責任人和單位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文登市普通中國小。
第三十五條 今後如國家或省頒布新的學籍管理規定,或本規定與國家或省有關規定不一致,按國家或省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文登市教育局。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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