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稜縣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進一步加強學校管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質保量地完成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任務,特制定綏稜縣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綏稜縣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 第二條:升級和跳級
  • 第一條:招生、入學
  • 第三條:學籍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縣中國小(含職業技術學校)學生的入學、學籍註冊、升級、轉學、休學、復學、獎勵、處分、畢業、等事項的處理。
第三條 按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要求,國小、國中招生必須完成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指標要求。中國小、職高招生必須執行招生計畫,計畫外招生必須經縣教育局批准。
第四條 按就近入學的原則,除縣重點高中擇優錄取外,其它各級學校均在所屬學區招生,凡戶口未遷入縣屬本學區者,學校不能擅自招收學生。
第五條 每年開學時,國中、高中、職高要由學校統一持國中、高中報考單和教育局簽發的《新生錄取通知書》,國小要持學生花名冊和《文化戶口》到教育局中、初教股、職教股辦理學籍。
第六條 新生入學要建立學籍。學籍薄要加蓋縣教育局的學籍管理專用章和列印全縣統一的學號。學生轉學和頒發畢業證書均以學籍薄和報考單為依據。學籍由學校和縣教育局分別存檔。
第七條 學生變動情況(升級、跳級、轉學、休學、復學、獎勵、流動、處分及死亡等)要於每月5日前報教育局審批和備案。
第八條 學校要建立學生檔案。學生檔案由班主任根據學生本人戶口和學生自然情況認真如實填寫,教導處統一管理。學生離校時,學生檔案隨學生轉入錄取學校或有關部門。學籍卡片由學校存檔。
第九條 學校要備齊下列表冊:學生學籍名冊、學籍薄、班級點名冊、學籍變動(轉學、休學、復學)證明、有關單位出示的診斷書、轉學證、畢業名冊、學籍卡片。
第十條 學生(畢業生除外)每學年學習結束,經考試、考核成績合格或有的學科不及格經初考合格者可升級。取消留級制度。
第十一條 學生(畢業生除外)智力發展突出,學習成績優異,經嚴格考核,完成了教學大綱規定的學習任務,達到了上一年級的學生學業水平,學校可批准其跳級,但必須報教育局審批後才能生效。
轉學
第十二條 學生隨家遷出、遷入本學區,需持戶口和遷移證明提出申請,並持學籍薄和戶口、遷移證報教育局批准後,學校方能批准轉出、轉入。不屬縣屬學校範圍內的學生要轉入縣屬學校,學校不得私自接收。須按有關規定經教育局批准後,方可轉入縣屬學校讀書。農村學生轉入縣城學校讀書,原則上不予辦理轉學手續。屬特殊情況需轉入的,有教育局直接簽批的轉學證,所到學區學校才能接收;無教育局簽批的轉學證,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教育局對轉入縣級學校學生有調配權,本著均衡合理原則,學校無私收權力,家長無選擇學校權力。凡未經教育局審批,學校私收學生,按學生無學籍處理,升學考試時不予報名。轉學生需將全部檔案交給轉入學校。學校在辦理學生轉出、轉入證明時,必須同時辦理轉學回執,轉出學生,本校必須見到轉入學校簽批的回執後,方可發放正式轉學證明,並及時登記、備查。
第十三條 高中和國中畢業學生無特殊情況,在本地不準轉學。高中學生轉入外地或轉入本地須按省、地有關會考的規定辦理轉出或入籍手續。
第十四條 任何學校不得借轉學之機任意使學生升級和降級,更不得借轉學之機招收重讀生。
休學、復學、退學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患有嚴重疾病需長期休養治療者,經教育局批准後可準予休學。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書,提出書面申請,經家長簽字,班主任同意,學校審批,報教育局批誰後,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休學證明要註明休學起止時間、年級和原因。休學證明不能做學歷證明。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提前補辦休學手續,休學時間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時,必須提出復學申請,持《休學證明》和縣級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學校批准後,按其實際程度編班,並由學校及時到教育局辦理學籍。輟學學生要求復學,必須提出復學申請,經教育局審批後,學校按實際程度編班,否則視為重讀生。
第十八條 國中、高中畢業班的學生在最後一學期一般不得休學,特殊情況需經教育局批准,高中須報省、地教育局有關部門批准,學校才能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九條 國小、國中學生,一律不準退學。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提出書面申請,經家長簽字,學校審核,經教育局批准,可發給退學證明。
(1)學生長期患慢性疾病,休學一年以上不能痊癒,難以堅持正常學習,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2)父母雙亡或一人死亡,家庭困難,或有重大家庭變故,家長單位或勞動人事部門同意安排工作或由工商、稅務部門出具證明從事個體企業者。
第二十條 高中學生連續曠課超過一個月或累計一個半月,學校多次教育無效,經學校報教育局批准,按自動退學處理。這種自動退學,不發給退學證明,由學校除名,在校內公布,書面通知家長。
獎勵、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異或體育、文藝、科技、勞動、社會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應予表彰或獎勵,可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幹部”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 學生違犯《學生守則》及學校的規章制度,應以批評教育為主。對於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者,按其情況可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屢教不改者,按有關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校開除學生要報教育局備案。並且要與學生家長聯繫做好工作,已由學校開除或除名的學生,其它學校一律不準再收。
第二十四條 凡給予獎勵或處分的學生,其有關材料要放入學生檔案。
畢業
第二十五條 學生學習期滿,經過德、智、體全面考核,符合畢業條件,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畢業證書由教育局按畢業生實數發放。凡國中以上證書,由縣教育局或省教育局統一審理核、驗印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學生畢業,由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一式兩份報教育局按學籍核對名單,沒有學籍的學生不發給任何證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合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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