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渭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臨渭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進一步規範中國小學籍管理,依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渭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 所屬地區:臨渭區
  • 內容:中國小學籍管理
  • 相關法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
新生入學,管理體制,轉學和借讀,休學、復學、退學,升級、畢業、升學,獎 懲,輟學報告,違規處罰,附 則,

新生入學

第四條:國小、國中新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國小新生入學的起始年齡為年滿6周歲,殘疾兒童可以推遲入學。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應按行政區劃範圍在相應學區學校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設立重點班。
第五條:高中新生入學,憑錄取通知書或中考准考證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者,須向學校辦理請假手續。未經學校批准而逾期一周仍不報到者,由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每學年開學後,學校應及時編制《在校生花名冊》、《轉學生花名冊》、《輟學生花名冊》、《特殊原因離校生花名冊》及《在校學生學籍變動情況統計表》等。開學兩周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高中、國中以校為單位,國小以中心校為單位上報學生數據,高中、國中上報《新生建檔花名冊》文本和電子文本,辦理學籍變動手續。
中國小新生入學即取得學籍。小學生採用學籍卡,高、國中統一使用區局下發的學籍檔案,以此作為取得正式學籍的依據。新生取得學籍後,一般不得更改姓名。

管理體制

第一條:學籍管理採取分級負責制。高中、國中學籍由區教育局負責管理;國小學籍由鄉鎮中心校負責管理。
第二條:各學校設專人(兼職或專職)負責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第三條:區教育局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實行年審制度。

轉學和借讀

第七條:國小、國中學生因戶口遷移、實際居所變更、父母親工作調動等原因確需轉學的,可申請轉學。
區內普通高中之間,一般不準轉學。普通中學學生可以轉入職業中學,職業中學學生一般不得轉入普通中學。
中國小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一般不得轉學。
第八條:區內轉學程式:(1)監護人持有關證明材料 (戶口遷移證明、居所搬遷、工作調動、其它原因轉學的有關證明) 向轉入校申請轉學,轉入校同意後,向轉出校發《臨渭區中國小學生轉學聯繫卡》。(2)轉出學校同意後在《聯繫卡》上蓋章(一聯自存,另一聯交轉入校存檔),並開具《轉學證》發放學生檔案,交轉入學校。(3)中學生轉學的登記、審查手續,由轉入學校統一造冊持學籍檔案、轉學證、轉學聯繫卡和轉學原因相關證明等,在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到教育股辦理。審查合格者,在轉學證和學籍檔案上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審查不合格者視為借讀生,借讀生回原校參加升學考試。小學生轉學的登記、審查手續,由轉入學校統一造冊持轉學證、轉學聯繫卡和轉學原因相關證明等,在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到中心校辦理。審查合格者,由中心校在轉學證上加蓋公章、填寫意見。區局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後,檢查城區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重點檢查流入學生相關手續的辦理情況。
跨縣(區)轉學,須經雙方學校所在縣區教育局審批。
第九條:學校要按有關政策優先安排好現役軍人、退伍軍人、烈屬子女、外籍僑生、殘疾少兒、孤兒入學。根據有關規定妥善解決好流動人口子女就學問題。
第十條:學生轉學時,原校應將其所有學籍檔案,包括健康檔案、《學生素質評價手冊》及團(隊)組織關係一併發給學生及監護人,交轉入學校。原校不得扣留其學籍檔案。
第十一條:區內轉學不改變學籍號,外縣(區)轉入我區的中小學生隨轉入校編學號。
第十二條:學生轉學一般限於新學期開學後兩周內聯繫辦理,學期中途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三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原則上應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讀。中小學生監護人因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以及外出打工等,其子女可投靠親屬或其他監護人在異校借讀。
第十四條:學生借讀由所在學校開具借讀證明,學籍由原校保留,且由原校保管學籍檔案資料,學生借讀期間其綜合素質發展情況由借讀學校負責向原校提供並由原校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借讀生一律在原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並由原校發給畢業證或義務教育完成證。

休學、復學、退學

第十五條: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達兩個月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學校審核後開具休學證明,統一報區教育局審批。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及相關材料;學生因不可抗拒因素提出休學的,須出具公安、民政或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第十六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一般不得推遲復學。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應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休學期滿還不能復學的,監護人須再次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續辦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普通高中學生因患嚴重疾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難不能繼續學習而退學者,作正常退學處理;在一學年內無故曠課連續達四周,累計達六周者,作自動退學處理。學生退學,由學校審定,註銷其學籍。
正常退學修業期在一學年以上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修業期不滿一學年者,學校只發給退學證明書。對於自動退學者,不發給肄業證或退學證。
第十八條: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除正常休學外不允許退學。學校不得因任何原因勸學生退學,更不得開除學生。

升級、畢業、升學

第十九條:學生升級時,由學校採取考試、考核、考查等方式,對學生的文化學習、體質健康、品德操行等方面的綜合素質進行評定。
高中、國中、國小逐步取消留級制度。
學生成績優秀、智力超常,經考核實際水平達到高一年級程度者,如本人自願,家長同意,經學校批准,準予跳級學習,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標準,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準予畢業,並按管理許可權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屬於義務教育階段畢業生髮給義務教育完成證書。
普通高中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後有兩門不及格者,或操行評定不及格者,或體育不合格者不予畢業,不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國小畢業生按照免試就近原則入國中就讀。國中畢業生升入普通高中須參加統一組織的中考選拔考試,未參加升學考試的國中畢業生不予升學。

獎 懲

第二十二條: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優秀學生,應予以表彰獎勵。凡受到學校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三條: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令,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並可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以適當處分。高中學生可給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國中、國小學生可給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處分學生應遵循以下原則:1、事前告知原則。學校處分學生的依據必須是學校公布後的《學生違紀行為處罰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等。2、懲處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學校在處理違紀學生時必須以教育為主,且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給予處分要與違紀情節相一致。3、程式適當原則。學校在做出處理決定時,必須聽取學生幹部、任課老師及違紀學生本人的意見,並由校委會研究通過,校長簽發。4、複議糾錯原則。學生及其監護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書面申請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處理決定。
高中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必須謹慎,應允許學生及其監護人申請複議,並將處理的過程和相關政策依據、證明材料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已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
高中學生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一年,留校察看一年內如無改正表現,可勒令學生退學,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五條:學生因違法犯罪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16周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書面申請回校就讀,原校應予接受。若服刑、教養期滿將超過16周歲,學校可提出報告,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開除其學籍。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耐心教育、幫助受處分的學生,對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復學就讀,任何學校不得歧視。

輟學報告

第二十八條:國中、國小學生開學不報到或無故不回校上課超過1天的,班主任應家訪了解情況;無故不回校上課超過3天的,班主任應報告給學校,學校應與學生所在社區、村組聯繫勸其回校就讀;不回校上課超過一周的,學校應將情況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和區教育局,並進行跟蹤家訪,繼續動員學生返校上課,對其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將具體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實行控輟保學“一票否決”制度。區教育局對控輟保學工作不力、效果不佳且對存在問題不能及時整改的鄉校,年終考核“一票否決”。

違規處罰

第三十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學籍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立即糾正,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監護人負責。
第三十一條:學校及學籍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並追究當事人的違紀責任。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責任人承擔。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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