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食品:畜禽產品加工用水水質

無公害食品:畜禽產品加工用水水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無公害食品畜禽加工用水水質(NY 5028-2008)》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中國標準出版社秦皇島印刷廠印刷,新華書店北京發行所發行,各地新華書店經售。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畜禽產品加工用水水質的術語和定義、要求、檢驗方法和檢驗規則,適用於生產無公害食品的畜禽加工用水水質的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公害食品畜禽加工用水水質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語言:簡體中文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5 頁
  • 開本:16 開
  • 發布日期:2008年5月16日
  • 實施日期:2008年7月1日
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檢驗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判定規則,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5750.2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水樣的採集與保存
GB/T 5750.4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感官性狀和物理指標
GB/T 5750.5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無機非金屬指標
GB/T 5750.6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金屬指標
GB/T 5750.12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微生物指標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水水質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1) 屠宰加工用水
在特定的屠宰車間內將畜禽屠宰加工成胴體或初分割過程中需要的生產性用水。
(2) 畜禽製品深加工用水
畜禽產品(包括、蛋、)加工成製品(成品)或半制品(初級產品或分割製品)過程中需要的生產性用水,包括添加水和原料洗滌用水。

檢驗要求

(1)屠宰加工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的規定。
無公害食品:畜禽產品加工用水水質
表1 安全指標
(2)畜禽製品深加工用水水質衛生要求:應符合GB 5749的要求。
(3)其他用水:包括循環冷卻水、設備沖洗用水,應符合GB/T 18920中車輛沖洗用水水質要求。
無公害食品:畜禽產品加工用水水質
表1(續)

檢驗方法

(1)色:按照GB/T 5750.4規定執行。
(2)渾濁度:按照GB/T 5750.4規定執行。
(3)臭和味:按照GB/T 5750.4規定執行。
(4)肉眼可見物:按照GB/T 5750.4規定執行。
(5)總硬度(以CaCO3計):按照GB/T 5750.4規定執行。
(6)溶解性總固體:按照GB/T 5750.4規定執行。
(7)硫酸鹽:按照GB/T 5750.5規定執行。
(8)pH:按照GB/T 5750.4規定執行。
(9)(六價):按照GB/T 5750.6規定執行。
(10):按照GB/T 5750.6規定執行。
(11):按照GB/T 5750.6規定執行。
(12):按照GB/T 5750.6規定執行。
(13)硝酸鹽:按照GB/T 5750.5規定執行。
(14)氟化物(以F計):按照GB/T 5750.5規定執行。
(15):按照GB/T 5750.6規定執行。
(16)氰化物:按照GB/T 5750.5規定執行。
(17)氯化物:按照GB/T 5750.5規定執行。
(18)總大腸菌群:按照GB/T 5750.12規定執行。
(19)糞大腸菌群:按照GB/T 5750.12規定執行。

檢驗規則

水樣採集與保存
按照GB 5750.2規定執行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應檢驗技術要求中的全部項目。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和進行無公害農產品年度抽查檢驗;
b)更換設備或長期停產再恢復生產時。

判定規則

全部檢驗項目均符合本標準時,判為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
對檢驗結果有爭議時,應對留存樣品進行復檢。對不合格項複查,以複查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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