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評估辦法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後評估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瀘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評估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9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9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決策後評估(以下簡稱“決策後評估”)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決策後評估,是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一定時期後,對其決策質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以及其他影響因素進行調查、評價、分析、評估,並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決策後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合法有序、科學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司法局應當組織編制決策後評估事項年度目錄。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決策後評估工作。
  承辦單位可以根據評估實際需要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配合。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收到請求後,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提供其所掌握的相關數據和材料,如實說明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情況、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決策後評估:
  (一)決策執行過程中出現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發生變化的;
  (二)調整對象發生改變,需要廢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三)決策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決策目標、效果無法如期實現或需要調整的;
  (四)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社會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且已經實施2年以上的;
  (五)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組織建議決策後評估的;
  (六)決策執行單位認為有必要開展決策後評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條 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將決策後評估部分事項或者全部事項委託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
  第七條 受委託開展決策後評估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熟悉行政法律法規、行政事務和掌握評估方法技術的人員;
  (二)具備相關專業知識;
  (三)相關人員參與評估的時間能夠得到保障;
  (四)具備開展評估工作必須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決策後評估的標準主要包括:
  (一)合法性,即是否符合決策許可權、程式和具體規定;
  (二)合理性,即為實現決策目的所制定的各項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適當;
  (三)協調性,即與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
  (四)可操作性,即決策事項執行主體是否明確;各項制度、措施和程式是否具體可行、易於操作;
  (五)規範性,即語言表述是否準確、規範、簡明,邏輯結構是否嚴密,是否便於理解和執行;
  (六)績效性,即能否解決實際問題;能否實現預期的決策目的;實施後的影響,公眾的反映;實施成本與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等。
  第九條 開展決策後評估,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由承辦單位相關人員組成,也可以邀請民眾代表、行業代表、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專家學者和法律工作者參加。
  (二)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標準、方法、步驟、時間安排、經費和組織保障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通過實地考察、專題調研、座談會、問卷調查、專家論證等方法,收集執行單位、管理對象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形成評估報告。對調研研究中收集到的材料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評估意見,形成正式的評估報告。
  第十條 承辦單位根據決策後評估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採用簡易程式進行評估。
  採用簡易程式進行評估的,可以不成立專門的評估小組,評估方案可以簡化,主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網上問卷調查、書面徵求意見等方法收集信息資料,組織專家分析或者召開論證會等方式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要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決策事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重要意見和建議不予採納的,應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決策後評估報告應當報市政府。
  決策後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延續、調整、暫緩、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市政府決定採納評估報告中關於延續、調整、暫緩、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按照相關程式執行;決定採納完善有關配套制度、改進工作方式等建議,評估機關及時進行研究落實。
  第十三條 決策後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小組的成立情況;
  (二)評估工作總體情況;
  (三)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實施效果等的評價;
  (四)重大行政決策中存在的問題;
  (五)重大行政決策繼續執行、調整、暫緩、停止執行的處理建議。
  第十四條 決策後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十五條 決策後評估工作,應當納入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考核範圍。
  第十六條 區縣政府、市政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

一、制定目的
為了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促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二、制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瀘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的規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必須嚴格落實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式,確保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三、主要內容
(三)《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評估辦法》。
1.重大行政決策實施一定時期後,應當對其決策質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以及其他影響因素進行調查、評價、分析、評估。
2.應當進行決策後評估的情形:(1)決策執行過程中出現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發生變化的;(2)調整對象發生改變,需要廢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3)決策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決策目標、效果無法如期實現或需要調整的;(4)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社會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且已經實施2年以上的;(5)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組織建議決策後評估的;(6)決策執行單位認為有必要開展決策後評估的其他情形的。
3.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將決策後評估部分事項或者全部事項委託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
4.決策後評估的標準主要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規範性、績效性、實施後的影響、實施成本與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等。
5.開展決策後評估程式:成立評估小組、制定評估方案、開展調查研究、形成評估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6.決策後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延續、調整、暫緩、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四、適用範圍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必須嚴格落實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式,確保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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