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0證明城市”實施辦法(試行)

為保障“0證明城市”實施,持續深入推進“減證便民”,最佳化營商環境,切實解決繁瑣證明困擾企業和民眾的問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0證明城市”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8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明,是指申請人在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公共服務等政務服務事項時,提供的其自身未持有、由第三方權威機構開具的、針對特定事項具有證實意義的書面材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0證明城市”,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全面清理民眾和企業辦事所需的證明事項,通過直接取消或書面告知承諾、數據共享、部門間協查、部門自行調查核實以及其他材料替代等方式,實現我市民眾、企業辦理行政許可、公共服務等事項時無需提交證明的辦事方式。
  第四條 我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醫院、學校、水、電、氣等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的行政許可、公共服務等事項(以下統稱辦事項目)涉及申請人提交證明的,適用本規定。
  相關證明材料依規定應當由市外機構或者組織出具,又不能通過網路核驗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市政府建立“0證明城市”聯席會議,成員由市司法局、市政務服務和非公經濟發展局、市數字經濟發展局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0證明城市”實施工作,研究處理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形成高效運行的工作機制,並及時互相通報相關工作情況。
  第六條 市司法局負責“0證明城市”的統籌、協調、推進工作,加強業務指導、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執法監督。
  市政務服務和非公經濟發展局負責設立“0證明城市”監督服務專窗,負責監督進駐大廳辦事事項具體實施,協助民眾辦理涉及證明事項的相關工作。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負責“0證明城市”數據共享和核查系統技術保障。
  各級審批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做好本單位和本系統實施“0證明城市”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兩級政府統一編制行政機關辦事項目證明材料取消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全面實現各級各部門索要證明數量為0。
  已經取消的證明事項,嚴禁要求民眾和企業提供。嚴禁在規範性檔案、工作規程、辦事指南等檔案中新設證明材料。
  第八條 除涉及環保、安全生產、人身關係、重大財產處分、財政資金、社保資金給付的事項應由審批部門核實完畢後再辦理審批手續外,其他事項在申請人填寫簽署書面告知承諾書後,審批部門應立即為申請人辦理審批手續,相關協查、自行調查等後續事宜由審批部門和協查單位於3日內予以完善。
  採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審批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應承諾的內容、標準以及虛假承諾的責任等,製作承諾書模板供申請人使用。 
  第九條 對採取部門間協查方式獲取信息的,審批部門應當與協查單位建立協查反饋工作機制,逐項編制協查函、反饋函模板,明確協查方式、協查流程、協查時限,建立明晰化、標準化、規範化操作流程。
  第十條 協查單位要提高協查效率,在規定的時限內反饋協查事項,對協查事項已有資料庫或採取信息化、電子化方式存儲的業務信息,應當在30分鐘內反饋協查結果,需要查閱紙質檔案的業務信息,應當1個工作日內反饋,因歷史原因檔案不全需多方查找或難以查找的相關信息,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協查時間不列入對審批部門即辦件的考核時間。
  第十一條 採取部門間協查方式的,可以通過“0證明城市支撐平台”的核查功能模組要求協查部門提供需要協查的相關信息。在系統尚未完全運行前,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事項外,各部門可採取公文流轉、傳真、微信、QQ、釘釘群等多種方式實現信息交換,暢通工作運行的各個具體環節,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不斷檔、不脫節。
  第十二條 協查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反饋協查結果的,審批部門應當將相關情況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接到審批部門報告後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開展調查。
  第十三條 採取數據共享方式替代取消的,由市數字經濟發展局加快“0證明城市支撐平台”建設,將出生信息、死亡信息、戶籍信息、房產信息、車輛信息、社保信息等高頻數據儘快歸集並實現運用,加快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互聯互通。
  審批部門應當做好業務流程最佳化,配置本單位個人、讀卡器、電子印章等終端設備,依託“0證明城市支撐平台”系統推進數據共享和部門間信息協查套用。
  第十四條 通過數據共享、部門間協查等方式均不能獲取相關證明事項信息的,由審批部門採取上門調查、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核驗或以當事人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
  審批部門可以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核驗相關證明事項信息。
  第十五條 審批部門通過數據共享、部門間協查、部門自行調查核實等方式獲取的相關證明事項信息與申請人填報的信息不符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申請補充的材料以實現證明目的為需求,嚴禁變相增設其他行政許可審批要件。審批部門根據前款規定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的,應當做好台賬記錄,並留存備查。
  第十六條 各級各部門要堅持改革初衷,不忘初心、便民利民。我市民眾到市外辦事根據市外要求,需要我市相關單位開具證明材料的,相關單位按照職能職責應予開具,不得以證明事項已取消為由不予辦理。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對外開具證明材料的工作檯賬,詳細記載申請人姓名、聯繫方式,開具證明材料的名稱、用途、索要單位等事項。
  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審批局、鄉鎮便民服務中心應當在辦事大廳內設立“0證明城市”監督服務專窗,現場受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並調查處理,疑難複雜事項會同司法局等單位協調處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政務熱線電話反映實施“0證明城市”相關的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 禁止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將其所獲取的證明信息用於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如違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在證明材料取消後仍向申請人索要、擅自增設證明事項、未按規定提供協查信息的,以及有違反本規定其他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實施“0證明城市”中,由於申請人虛假承諾造成辦事過程中出現失誤,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不追究相關責任:
  (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擔當奉獻、開拓進取;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義務性規定;
  (三)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四)已按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沒有失職瀆職的;
  (五)勤勉盡責、未牟取個人私利,沒有為單位或小團體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二十一條 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對全市實施“0證明城市”情況定期開展評估,發現重大問題的應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各部門實施“0證明城市”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提請市政府對相關人員進行約談。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各部門實施“0證明城市”工作情況納入依法治市、法治政府、放管服改革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二十四條 醫院、學校、水、電、燃氣開展“0證明城市”具體實施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印發的通知

瀘市府發〔2019〕3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瀘州市“0證明城市”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瀘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7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目的
為保障我市“0證明城市”創建保留證明事項為0,完善事中事後監管配套長效機制,促進證明材料取消後相關工作有序順暢運行。
二、制定依據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以及《瀘州市創建“0證明城市”實施方案》等檔案的規定,市政府需制定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與《瀘州市市本級證明事項取消清單》同步公布實施。
三、主要內容
(一)《瀘州市“0證明城市”實施辦法(試行)》。
1.我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醫院、學校、水、電、氣等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的行政許可、公共服務等事項涉及申請人提交證明的,適用規定。相關證明材料依規定應當由市外機構或者組織出具,又不能通過網路核驗的,不適用規定。
2.市、區縣兩級政府統一編制行政機關辦事項目證明材料取消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全面實現各級各部門索要證明數量為0。已經取消的證明事項,嚴禁要求民眾和企業提供。嚴禁在規範性檔案、工作規程、辦事指南等文書中再新設證明材料。
3.除涉及環保、安全生產、人身關係、重大財產處分、財政資金、社保資金給付的事項應由審批部門核實完畢後再辦理審批手續外,其他事項在申請人填寫簽署書面告知承諾書後,審批部門應立即為申請人辦理審批手續,相關協查、自行調查等後續事宜由審批部門和協查單位於3日內予以完善。
4.審批部門通過數據共享、部門間協查、部門自行調查核實等方式獲取的相關證明事項信息與申請人填報的信息不符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申請補充的材料以實現證明目的為需求,嚴禁變相增設其他行政許可審批要件。
5.瀘州市民眾到市外辦事根據市外要求,需要瀘州市相關單位開具證明材料的,相關單位按照職能職責應予開具,不得以證明事項已取消為由不予辦理。
6.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其所獲取的證明信息用於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適用範圍
“0證明城市”創建單位嚴格執行。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內容進行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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