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創建“0證明城市”實施方案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最大程度精簡和最佳化各類證明,將我市打造成“0證明城市”,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於“減證便民”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創建“0證明城市”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19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全面推進“減證便民”,多管齊下,最終實現“無證利民”,提高公共服務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不斷提高民眾辦事滿意度和獲得感。
  二、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
  市、區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實施的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在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取消索要的證明事項,保留證明事項為“0”。
  (二)工作原則。
  1.堅持四級聯動全域推進。市、區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統一確定標準、統一部署實施、統一創建時點、統一督查評價,全面推行“0證明城市”創建工作,切實解決證明材料過多過濫和“重複證明”“循環證明”等突出問題。
  2.堅持法無規定一律取消。在全市範圍內全面梳理民眾和企業辦事的證明事項,做到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最大限度精簡各種證明材料,形成證明事項取消清單,實現證明事項零保留。
  3.堅持法有規定無需提交。對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以民眾和企業不用提交證明材料為導向,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通過數據共享、部門間協查、部門自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告知承諾等方式,實現辦事過程無需提交證明材料。
  三、工作步驟
  (一)開展全面梳理。
  行政機關對其實施的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需要申請人提供其自身未持有、由第三方機構開具、針對特定事項具有證實意義的舉證材料進行全面梳理,確定清理範圍,其中市級行政機關辦事事項的證明材料梳理由實施該事項的市級部門負責梳理,各區縣政府及其部門、鄉鎮(街道)、村(社區)辦事項目的證明材料由區縣政府組織梳理。
  行政機關對其負責梳理的證明事項提出直接取消或替代後取消的建議,並根據具體項目分別提出替代措施,填寫《本單位要求行政相對人或服務對象提供的證明材料匯總表》報市創建“0證明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創0辦”)。
  公立醫院、學校的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由同級衛生健康、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清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等公共服務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公共服務企業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
  (二)組織審核論證。
  對行政機關清理報送的證明事項,由同級“創0辦”進行逐項研究、提出審核論證意見。對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對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明確其他核查方式後,一律予以取消。根據擬定的清理意見,形成《證明材料取消清單》,並通過多種方式、多個渠道徵求公眾意見。
  經審核論證取消的證明材料,除直接取消的以外,採取數據共享、部門間協查、部門自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告知承諾等替代方式的,行政機關應逐項編制《證明事項協助核查函》《告知承諾書》模板,由同級“創0辦”統一審核後實施。
  (三)公布清理結果。
  根據意見徵集情況,最終確定《瀘州市證明材料取消清單》,逐項明確取消後的辦理方式,按程式報請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後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有關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方便企業、民眾查詢,廣泛接受民眾監督。《區縣證明材料取消清單》經市“創0辦”核准並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四)建立長效機制。
  已取消的證明材料,行政機關不得向申請人索要。為了方便我市民眾在市外辦事需要,民眾要求我市行政機關出具的,有關行政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應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依照規定應當由市外機構或者組織出具,又不能通過網路核驗的,可以由當事人提供。對在實施“0證明城市”的過程中,非因經辦人員主觀過錯、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等因素造成產生錯誤或者造成損失的,對經辦人員不作負面評價,不追究相關責任。
  各區縣、市級各部門要修訂完善本單位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工作規程和辦事指南,確保已取消的證明材料取消到位。要通過加強行政協助、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等多種方式,加快推動政府監管方式從事前行政審批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後監管轉變,要建立證明事項取消後的事中事後監管辦法,防範審批風險。行政機關要與協查單位建立協查工作反饋聯繫機制,協查單位要按照協查要求及時提供所需信息。
  四、實施階段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9年9月)
  廣泛開展調研,學習先進地區證明事項清理取消工作經驗;制定我市創建“0證明城市”實施方案;召開全市創建“0證明城市”工作動員部署會、培訓會,全面部署創建工作。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9年9月—2019年11月)
  9月30日前,各級行政機關梳理形成《本單位要求行政相對人或服務對象提供的證明材料清理表》報送同級“創0辦”,各區縣匯總審核本區縣的證明材料清理表後報送市“創0辦”。
  10月31日前,各級行政機關研究論證取消後的核查方式,形成本部門《證明材料取消清單》,建立本部門與協查單位的工作聯繫反饋機制、修訂辦事規程、操作指南,事中事後監管辦法等。
  11月15日前,各級行政機關在本部門試運行全面取消證明事項後的工作新機制。
  民政、人社系統在前期試點工作基礎上要率先推進,於9月30日前進入試運行。江陽區要率先實現“0證明”,龍馬潭區“0證明城市”創建工作,要與四川自由貿易區川南臨港片區制度試驗相結合,積極創新開展。各區縣政府“0證明城市”的創建工作,以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為目標,倒排工期、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於2019年9月30日前報市“創0辦”。
  (三)評估驗收階段。(2019年12月)
  2019年12月10日前,各級政府審議通過本級《證明材料取消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市、區縣、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四級《證明事項取消清單》,2019年12月31日,向社會宣布“0證明城市”創建成效。
  五、組織領導
  (一)強化統籌推進。成立瀘州市創建“0證明城市”工作領導小組,以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相關秘書長及市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司法局,由市政府秘書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政府聯繫副秘書長、市司法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市紀委監委機關、市司法局、市政務服務和非公經濟管理局、市數字經濟局分管領導任辦公室成員,負責指導、督促與協調全市“0證明城市”創建工作。同時成立創建“0證明城市”工作專班,從市級主要部門及區縣抽調1名業務骨幹集中辦公,具體負責指導區縣及市級行政機關做好證明事項全面梳理工作,以及對上報的證明事項進行清理審核工作。行政機關要建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的工作機制,明確具體科室和人員,細化工作方案,確保清理各類證明事項工作取得實效。
  (二)壓實工作責任。市“創0辦”要統籌協調證明材料清理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切實加強指導,會同相關單位加強證明事項清理結果的審核論證工作,對各區縣、各單位的“0證明城市”創建工作開展督查。市數字經濟局、市政務服務和非公經濟管理局要負責做好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系統與數據共享系統、核查系統的對接、開發、利用工作,加快推進信息共享,確保各部門試運行階段相關係統能投入使用。市政務服務和非公經濟管理局要指導督促各級政務服務辦事大廳、便民中心設立“0證明城市”監督專窗,專門受理民眾關於“0證明城市”創建工作的投訴和舉報,及時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各級行政機關要發揮“0證明城市”創建工作的主體作用,做好本單位證明事項的清理,並指導本系統開展“0證明事項”創建工作。區縣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舉措,層層落實工作任務,切實做好本轄區範圍內的“0證明城市”創建工作。
  (三)加強指導督促。市“創0辦”要加強對“0證明城市”創建工作的跟蹤督促,及時反饋工作推進情況及存在問題,對推進不力、工作滯後的進行通報,確保各項創建工作任務按時、保質完成。市紀委監委機關要加大對“0證明城市”創建工作的監督力度,對推進工作不力、清理工作不徹底、不及時取消或取消後仍然索要證明材料的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嚴肅問責。

印發的通知

瀘市府發〔2019〕2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瀘州市創建“0證明城市”實施方案》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瀘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9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依據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減證便民”的重要決策部署,根據《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和《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行動計畫(2019-2020年)》關於“四川省減證便民專項行動方案”的工作要求,各級政府必須最大限度精簡取消證明事項。
(二)主要內容
《瀘州市創建“0證明城市”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共五項內容。第一是指導思想,明確了制定《實施方案》是強化政府職能轉變、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要求;第二是總體要求,規定了在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取消證明事項,實現0保留的目標,堅持“四級聯動全域推進、 法無規定一律取消、法有規定無需提交”的工作原則;第三是工作步驟,分為開展全面梳理、組織審核論證、公布清理結果、建立長效機制四個方面;第四是實施階段,以2019年12月31日為最後時限倒排各階段工作完成時限;第五是組織領導,成立以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的創建“0證明城市”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牽頭部門和行政機關的工作責任等。
(三)適用範圍
該通知適用於各區縣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四)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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