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鼓勵華僑、港澳同胞投資的規定

《瀋陽市鼓勵華僑、港澳同胞投資的規定》在1997.11.06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鼓勵華僑、港澳同胞投資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1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鼓勵華僑、港澳同胞來我市投資興辦企業,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華僑、港澳同胞和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
第三條 鼓勵華僑、港澳同胞以資金、技術、設備等方式,來沈投資興辦獨資、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華僑投資企業);鼓勵華僑、港澳同胞通過各種渠道幫助我市的企業在國際市場融入資金、包裝上市、委託管理以及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等。
第四條 鼓勵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通過海外親友為我市招產引資、開拓國際市場,促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 在我市投資的華僑、港澳同胞個人以及華僑、港澳同胞投資企業從境外聘請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多次出入境的證件。
第六條 華僑、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我市的資產、所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可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七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華僑、港澳同胞,經區、縣(市)或有關部門推薦,市僑辦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可授予“瀋陽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曾經在我市生活、學習、投資、合作過,與我市保持良好關係,為我市做過較多有益事情的。
(二)在該國或該地區聲望較高、影響較大、熱心發展和積極推進同我市的友好交往與合作交流,並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經市科委鑑定,引進的技術、設備具有先進性,投產後效益特別顯著的。
(四)關心我市的公益事業,支持經濟建設,無償捐款、物,貢獻較大的。
(五)經有關部門認定,在培養人才、提高管理水平,發展我市經濟及市政建設、科技文教、體育衛生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納入我市國際人才交流計畫,從事技術開發、技術改造、科技攻關等科技合作,經市科委認定有突出貢獻的。
第八條 華僑、港澳同胞投資者可以聘請國內親友擔任其代表或代理人。代理關係必須書面授權,並通過公證。受聘者應辦理受聘手續。
第九條 華僑、港澳同胞投資者的親屬,凡符合其投資興辦企業招聘職工條件的,可優先錄用。
第十條 華僑、港澳同胞經市計畫委員會審核批准,一次性實際投資二十五萬美元(新民市、遼中、法庫、康平縣二十萬美元)的,可允許其親屬一人由農村戶口轉為企業所在地城市(或城鎮)戶口;一次性實際投資五十萬美元(新民市、遼中、法庫、康平縣四十萬美元)的,允許其親屬二人由農村戶口轉為企業所在地城市(或城鎮)戶口。
第十一條 歸僑、華眷、港澳同胞眷屬為我市提供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項目的,項目契約執行後,由簽約單位發給介紹人一次性獎金。獎金額按該項目帶出勞務人員數計發:每帶出一名勞務人員,契約期內每年支付獎金人民幣四百元;契約期滿後每延長半年,支付獎金人民幣二百元。
第十二條 華僑、港澳同胞和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介紹外商來我市投資,由獨資、合資、合作企業給予介紹人一次性獎金,從投資總額中支付。獎勵標準按實際投資額的0.5%至1%發給。獎金髮放的時間,在資金到位三個月內發給(以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證明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 華僑、港澳同胞,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所提供或引薦的先進科技技術(及其信息)、先進管理、委託管理、產品樣品或優良品種等,採用後確有明顯效益的,採用單位應根據受益大小,發給一千元至五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金。
第十四條 華僑、港澳同胞,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為我市產品打入國際市場、出口創匯做出貢獻的,由產品出口企業按出口創匯額的0.5%至1%發給中介人獎金。
第十五條 本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各項獎金的發放,由區、縣(市)或有關部門審批,報市僑辦備案。
第十六條 僑眷、港澳同胞眷屬作為中介人為我市引進外資出口創匯達一百萬美元以上的,其子女升高中或市屬大學時,由區、縣(市)或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市僑辦審核後,享受對歸僑子女升學照顧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僑務辦公室會同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瀋陽市鼓勵華僑、港澳同胞投資暫行規定》(瀋陽市人民政府令〔1991〕10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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