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在1992.02.24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2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2月24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在1992.02.24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浙江省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在1992.02.24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以下簡稱港澳)投資者來浙江省境內投資,發展經濟技術合作,促進共同繁榮,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
第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華僑在信息、環保、健康、旅遊、時尚、金融、高端裝備製造和文化等領域創新創業。華僑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四條 華僑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有價證券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在本省投資。華僑以其在中國境內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
必須服從統一規劃。第四十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其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的企業,比照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優惠政策有新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外籍華人及其團體、投資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捐贈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村(居)民委員會作為受贈人的,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 施行。修改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
《浙江省華僑權益保障暫行規定》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於2006年12月8日印發的行政法規。浙江省華僑權益保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僑務政策,依法維護華僑在我省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以及《浙江省...
第二十八條華僑、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及其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的企業,參照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 1.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波大榭開發區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第十四條 外國企業在我國常駐機構以及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我市投資經營的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未繳納土地使用費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本規定的標準,從批准用地之日起,一次性補交土地使用費。附屬檔案:1.杭州市區外商投資企業土地...
浙江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浙江省僑商會”)是由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以及省內歸僑、僑眷(含港澳眷屬、留學生及其家屬)在浙江投資的企業及個人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浙江省歸國華僑聯合會共同籌建,其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機構簡介 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僑務...
2022年10月2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其中包含《江蘇省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若干規定》。檔案內容 江蘇省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若干規定 (1991年1月2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省府令12號)第一條為進一步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
(五)經濟科技處。研究涉僑經濟科技工作並提出政策建議;推動華僑華人、港澳同胞與我省開展經濟、科技的合作與交流;聯繫國(境)外華僑華人工商、科技專業社團和專業人士;維護海外僑商在國內投資的合法權益;協助指導有關協會工作。機關黨委。負責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人員編制 省政府僑務辦公室行政編制28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0年8月19日簽發的命令。第64號令《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是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以下統稱華僑、港澳投資者)在境內投資制定。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號 《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現予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