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鼓勵華僑、港澳同胞投資暫行規定

《瀋陽市鼓勵華僑、港澳同胞投資暫行規定》在1991.03.1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鼓勵華僑、港澳同胞投資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3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3月18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鼓勵華僑、港澳同胞來瀋陽投資興辦企業,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華僑、港澳同胞投資者及為引進外資、發展瀋陽經濟做出貢獻的歸僑、僑眷和港澳同胞親屬。
第三條 鼓勵華僑、港澳同胞以資金、設備或智慧財產權等方式,來沈投資興辦獨資、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華僑投資企業)。
第四條 在我市投資的華僑、港澳同胞個人以及華僑、港澳同胞投資企業從境外聘請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多次出入境的證件。
第五條 華僑、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沈的資產、所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可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六條 華僑、港澳同胞投資企業,在其投資總額內進口本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生產用車輛和辦公設備,以及華僑、港澳同胞個人在企業工作期間運進自用的、合理數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繳進口關稅、工商統一稅,免領進口許可證。
第七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華僑、港澳同胞投資者,經縣、區、局或有關部門推薦,市僑辦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瀋陽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經市科委鑑定,引進的技術、設備具有先進性,投產後年純利潤達到七十萬元人民幣者;
(二)關心我市公益事業,支持經濟建設,無償捐贈款、物,折合人民幣累計二十萬元以上者;
(三)經有關部門認定,在培養人才,提高管理水平,發展我市經濟及市政建設、科技文教、體育衛生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
(四)納入市國際人才交流計畫,從事技術開發、技術改造、科技攻關等科技合作工作,經市科委認定為有突出貢獻者。
第八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華僑、港澳同胞投資者,經縣、區、局或有關部門推薦,市僑辦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瀋陽市愛國愛鄉獎章”:
(一)經市科委鑑定,引進的技術、設備具有先進性,投產後年純利潤達到三十萬元人民幣者;
(二)經市科委、市外經貿委證明,多次引進重要先進技術者;
(三)為支援我市建設,興辦福利事業,無償捐贈款、物,折合人民幣累計十萬元以上者;
(四)經有關部門認定,在培養人才,提高管理水平,發展我市經濟及市政建設、科技文教、體育衛生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者。
第九條 華僑、港澳同胞投資者可以聘請國內親友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代理關係必須書面授權,並經過公證。受聘者應辦理受聘手續。
第十條 華僑、港澳同胞投資者的親屬,凡符合其投資興辦企業招聘職工條件的,可優先錄用一至二人。
第十一條 華僑、港澳同胞凡一次性實際投資二十五萬美元(市屬兩縣二十萬美元)的,可允許其親屬一人由農村戶口轉為企業所在地城市(或城鎮)戶口,供應商品糧;凡一次性實際投資五十萬美元(市屬兩縣四十萬美元)的,允許其親屬二人由農村戶口轉為企業所在地城市(或城鎮)戶口,供應商品糧。
第十二條 歸僑、僑眷、港澳同胞親屬為本市提供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項目契約執行後,由簽約單位發給介紹人一次性獎金。獎金額按該項目帶出勞務人員數計發:每帶出一名勞務人員,契約期內每年支付獎金人民幣二百元;契約期滿後每延長半年,支付獎金人民幣一百元。
第十三條 歸僑、僑眷、港澳同胞親屬介紹華僑、港澳同胞來我市投資成功者,由獨資、合資、合作企業給予介紹人一次性獎金,從稅後利潤支付。獎勵標準按實際投資額的0.5%至1%發給。獎金髮放的時間,在實際投資後一年內發給(以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證明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 華僑、港澳同胞,歸僑、僑眷、港澳同胞親屬所提供的先進科學技術(及其信息)、產品樣品或優良品種,採用後確有明顯效益的,採用單位應根據受益大小,發給獎狀、表彰證書和一百元至五千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金。
第十五條 華僑、港澳同胞,歸僑、僑眷、港澳同胞親屬為我市產品打入國際市場、出口創匯做出貢獻的,由產品出口企業按出口創匯額的0.5%至1%發給中介人獎金。
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各項獎金的發放,由縣、區、局或有關部門審批,報市僑辦備案。
第十七條 僑眷、港澳同胞眷屬作為中介人為我市引進外資或出口創匯達二十五萬美元以上的,其子女考高中、技工學校或市屬大學時,由縣、區、局出具證明,市僑辦簽署意見,經市招生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享受對歸僑子女升學照顧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僑務辦公室會同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瀋陽市鼓勵華僑、港澳同胞投資優惠辦法》(沈政發〔1990〕60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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