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公共建築停車場規劃建設暫行規定

《瀋陽市公共建築停車場規劃建設暫行規定》在1990.04.24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公共建築停車場規劃建設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4.24
  • 實施時間:1990.04.24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共建築停車場的規劃管理和配套建設工作,保證車輛暢通和交通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規劃區內,建設下列規模的公共建築,均應按照本規定配套建設停車場。
(一)建築面積二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的飯店(莊)、商店(場);
(二)建築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文化宮、俱樂部、舞廳;
(三)建築面積四千平方米以上的辦公樓、醫院、展覽館、旅店、賓館、外國人公寓;
(四)建築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體育館。
第三條 停車場的規劃、設計、建築,應報市規劃局審批,並徵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停車場建成後,經市規劃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方準使用。
第四條 公共建築停車場建設面積,包括能提供他人使用的機動車停車位置和腳踏車停車位置所必需的面積,不含本單位自用的停車場(庫)面積。
標準機動車位,按每車位二十五平方米計算;標準腳踏車位,按每車位一點二平方米計算。
第五條 凡建設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的公共建築,必須建設的停車場面積,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商店(場)
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每一千平方米設停車場六十平方米。
建築面積二千平方米以上一萬平方米以下的,每一千平方米設停車場五十平方米。
(二)飯店(莊)
一級以上飯店(莊),每一千平方米建築面積設停車場八十五平方米。
一般飯店(莊),每一千平方米建築面積設停車場七十五平方米。
(三)影(劇)院、文化宮、俱樂部、舞廳
每一百個座位(定員)設停車場六十五平方米。
(四)旅店(賓館)
以接待外賓、港澳同胞和華僑為主的,按每套客房設停車場三平方米計算;以接待國內旅客為主的,按每套客房設停車場一點五平方米計算。
(五)辦公樓
省、市機關、中央及外商駐沈機構的辦公樓,每一千平方米建築面積設停車場五十六平方米。
其他辦公樓,每一千平方米建築面積設停車場四十三平方米。
(六)醫院
每一千平方米建築面積設停車場三十四平方米。
(七)外國人公寓
按每套住房設停車場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八)展覽館
每一千平方米建築面積設停車場五十五平方米。
(九)體育場(館)
一類體育場(館)(體育場一萬五千座位以上,體育館三千座位以上,含本數),每一百個座位設停車場七十七平方米。
二類體育場(館)(體育場一萬五千座位以下,體育館三千座位以下),每一百個座位設停車場四十平方米。
第六條 如因場地所限,不能按前條規定標準建設停車場的,公共建築的建設單位可按同等面積建設地下或多層停車庫,或由相鄰單位集資聯建停車場(庫)。
第七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本規定標準建設停車場(庫)的,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市規劃局批准,可以適當減少停車場(庫)的建設面積。但必須按少建的面積,交納建設差額費。
第八條 建設差額費標準,按地區建設用地價格計算。建設差額費由市城建聯合收費辦公室代收,上交市財政,用於公共停車場建設。
第九條 一九八一年以來建設的公共建築,停車場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按本規定在五年內補建或完善。
第十條 與公共建築配套的停車場,應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不按本規定或不按批准的設計建設停車場的,由市規劃局按違章建設處理。
第十二條 停車場不準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情況需要改作他用的,應報市規劃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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