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公共建築停車場規劃建設暫行規定》在1990.04.24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公共建築停車場規劃建設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4.24
- 實施時間:1990.04.24
《瀋陽市公共建築停車場規劃建設暫行規定》在1990.04.24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瀋陽市公共建築停車場規劃建設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瀋陽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0.04.24 實施時間 1990.04.24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共建築停車場的規劃管理和配套建設工作,保證車輛暢通和交通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規定。第...
市政府成立瀋陽市公共停車場規劃建設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公安局(消防局)、財政局、規劃國土局、建委、城管局、房產局、交通局、質監局、人防辦、捷運建設指揮部等部門為成員單位...
瀋陽市 施行日期 2006年4月1日 施行目的 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建設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障停車場經營者和停車者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機動車輛被盜案件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
條例全文 (2018年12月7日瀋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規範城市機動...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相關政策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相關規定 瀋陽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發揮價格槓桿對停車供需關係...
«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是1988年10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建設部發布,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共13條。適用於大中城市、重點旅遊區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指出:①停車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第十七條 各類建築配建的停車場車位指標應不小於表七至表十八規定。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公安部和建設部備案。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公安部和...
八、《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築停車場建設管理暫行規定》(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根據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1、第四條中的“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規劃局”和第九條中的“城市...
市規劃和國土主管部門應當將整體設計要求納入土地的規劃條件;已經出讓或者劃撥的,其中尚未建設的建設項目,因與捷運的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以及地下空間整體設計結合造成建築面積增加,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後,可以不計入規劃條件規定...
(參考範本:《哈爾濱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和公共停車場(庫)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瀋陽市公共建築停車場規劃建設暫行規定》)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及人民民眾停車難,需增設停車位的提案,從相關單位的回覆以及政府工作...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鎮規劃區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停車場分為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市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設市場、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勘察設計市場以及建築業、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與管理的政策措施、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起草...
第九條 停車場建設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公共停車場竣工後,按照有關規定驗收時,應吸收市公安機關參加。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配套建設停車場達不到國家規定...
本規定所指的大型公共建築已竣工使用而未按標準配建停車場的,應補建或擴建停車場地。第五條 民航機場公安部門應當協同基建機場管理部門制定停車場規劃,並對停車場的建設實施監督。第六條 機場候機樓、賓館停車場實行合理的收費制度。由...
第八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機動車停放需求狀況,在停車狀況緊張的區域和公共運輸與自用車輛換乘的地段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第九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和城市規劃,組織編制建築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並應當徵求市建設、公安交通管理等相關...
第七條 配建停車場(庫)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各類公共建築工程不按規定設計停車場(庫)的,城市規劃建築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築工程執照。第八條 建設停車場(庫)的設計方案,必須符合《上海市停車場(庫)...
第二條 杭州市市區範圍內機動車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庫)(以下簡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各種露天或室內場所。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包括公共停...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三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公共建築物按標準配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因城市規劃等原因,配建、增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就近補建或者補足停車場或停車泊位。 第四條 公共建築配套的專用...
停車場(庫)竣工後,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公共建築、住宅小區和住宅樓不按規定設計停車場(庫)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第八條 新建公共建築、住宅小區和住宅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停車場包括公共機動車停車場(庫)、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以及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庫)。 公共運輸、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設計停車場的,城市規劃、建設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後不配建或少配建停車場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第七條 改建、擴建的大中型建築、公共建築和商業街(區),原有停車場面積達不到...
《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是2012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檔案,自2012年8月18日起施行。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範停車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
公共運輸、道路客運、貨運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為公共建築配套建設以及...
該政策適用於我市主城區範圍內依據停車場建設規劃、計畫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配建停車場超出配建標準10%以上泊位數以及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單獨立項的公共停車場和配建超出規定的泊位面積全額免繳城市配套費;地下停車場兼顧...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停車場規劃建設活動,維護機動車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共臨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設定使用、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臨時停車場是指城市道路及道路至建築物臨街外牆的城市公共空間範圍內,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停車場所。第四條 公共...
《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0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規範停車秩序,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
第二條本市市區(包括華龍區、開發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工業園區)範圍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機動車停放管理適用本辦法。公共運輸車輛停車場、道路客貨運輸場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停車場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和誰投資、誰...
第六條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建設大型公共建築,必須按規劃要求,堅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的原則,配套建設停車設施。 第七條公共停車庫(場)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停車庫(場)設計、施工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