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適用於大、中城市和重點旅遊區停車場的規劃設計,小城市可參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
- 地區:停車場
- 類型:規劃設計規則
- 隸屬:政府檔案 公安部 建設部
- 文號:[88]公(交管)字90號
條款內容,第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技術參數,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表八,表九,表十,表十一,表十二,表十三,表十四,表十五,表十六,表十七,表十八,編者建議,行業慣例,
條款內容
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專用和公共建築配建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在主體建築用地範圍之內。
第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必須按照國家標準GB5768-86《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設定交通標誌,施劃交通標線。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出入口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樑、隧道引道須大於50米;距離交叉路口須大於八十米。
第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大於50個時,出入口不得少於2個;大於500個時,出入口不得少於3個。出入口之間的淨距須大於10米,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7米。
公共建築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包括吸引外來車輛和本建築所屬車輛的停車位指標。
第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的停車方式應以占地面積小、疏散方便、保證安全為原則。主要停車方式見圖一。
第七條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設計時,應將其他類型車輛按表一所列換算係數換算成當量車型,以當量車型核算車位總指標。
第八條 機動車停車場主要設計指標應不小於表二規定。
第九條 在停車場內停放的機動車之間的淨距應不小於表三規定。
第十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於6米。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場通道的最小平曲線半徑應不小於表四規定。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車場通道的最大縱坡度應不大於表五規定。
第十三條 腳踏車停車場原則上不設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應不少於二個,寬度不小於2.5米。
第十四條 腳踏車停車方式應以出入方便為原則。主要停車方式見圖二。
第十五條 腳踏車停車場主要設計指標應不小於表六規定。
第十六條 公共腳踏車停車場的停車位指標是指吸引外來腳踏車的停車位指標。
專用腳踏車停車場的停車位指標應不小於本單位職工人數的30%。
第十七條 各類建築配建的停車場車位指標應不小於表七至表十八規定。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公安部和建設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公安部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技術參數
表一
停車場(庫)設計車型外廓尺寸和換算係數
車輛類型 各類車型外廓尺寸(m) 車輛換算係數
總長總寬總高
機動車微型汽車3.20 1.60 1.80 0.70
小型汽車5.00 2.00 2.20 1.00
中型汽車8.70 2.50 4.00 2.00
大型汽車12.00 2.50 4.00 2.50
鉸接車18.00 2.50 4.00 3.50
腳踏車 1.93 0.60 1.15
註:(1)三輪機車可按微型汽車尺寸計算。
(2)二輪機車可按腳踏車尺寸計算。
(3)車輛換算係數是按面積換算。
表二
機動車停車場設計參數
停車方式 垂直通道方向的停車頻寬(m) 平行通道方向的停車帶長(m) 通道寬(m) 單位停車面積(平方米)
ⅠⅡⅢⅣⅤⅠⅡⅢⅣⅤⅠⅡⅢⅣⅤⅠⅡⅢⅣⅤ
平行式前進停車2.6 2.8 3.5 3.5 3.5 5.2 7.0 12.7 16.0 22.0 3.0 4.0 4.5 4.5 5.0 21.3 33.6 73.092.0 132.0
斜列式30° 前進停車3.2 4.2 6.4 8.0 11.0 5.2 5.6 7.0 7.0 7.0 3.04.0 5.0 5.8 6.0 24.4 34.7 62.3 76.1 78.0
45° 前進停車3.9 5.2 8.1 10.4 14.7 3.7 4.0 4.94.9 4.9 3.0 4.0 6.0 6.8 7.0 20.0 28.8 54.4 67.5 89.2
60° 前進停車4.3 5.9 9.3 12.1 17.3 3.0 3.2 4.04.0 4.0 4.0 5.0 8.0 9.5 10.0 18.9 26.9 53.2 67.4 89.2
60° 後退停車4.3 5.9 9.3 12.1 17.3 3.0 3.2 4.04.0 4.0 3.5 4.5 6.5 7.3 8.0 18.2 26.1 50.2 62.9 85.2
垂直式前進停車4.2 6.0 9.7 13.0 19.0 2.6 2.8 3.5 3.5 3.5 6.0 9.5 10.0 13.0 19.0 18.7 30.1 51.568.3 99.8
後退停車4.2 6.0 9.7 13.0 19.0 2.6 2.8 3.53.5 3.5 4.2 6.0 9.7 13.0 19.0 16.4 25.2 50.8 68.3 99.8
註:表中Ⅰ類指微型汽車,Ⅱ類指小型汽車,Ⅲ類指中型汽車,Ⅳ類指大型汽車,Ⅴ類指絞接車。
表三
車輛縱橫向淨距
項目 微型汽車和小型汽車大中型汽車和鉸接車
車間縱向淨距2.00 4.00
車背對停車時車間尾距1.00 1.00
車間橫向淨距1.00 1.00
車與圍牆、護欄及其他構築物之間縱0.50 0.50
橫1.00 1.00
註:多層車庫和地下車庫的淨距按國家標準GBJ67-84《汽車庫設計防火規範》表5.0.6的規定執行。
表四
停車場通道的最小平曲線半徑
車輛類型車輛類型最小平曲線半徑(m)
絞接車13.00
大型汽車13.00
中型汽車10.50
小型汽車7.00
微型汽車7.00
表五
停車場通道最大縱坡度(%)
車輛類型通道形式
直線曲線
鉸接車8 6
大型汽車10 8
中型汽車12 10
小型汽車15 12
微型汽車15 12
表六
腳踏車停車場主要設計指標
停車方式停車頻寬(m)車輛橫向間距(m) 過道寬度(m)單位停車面積(平方米)
單排雙排單排雙排單排一側停車單排兩側停車雙排一側停車雙排兩側停車
斜列式30° 1.00 1.60 0.50 1.20 2.0 2.202.00 2.00 1.80
45° 1.40 2.26 0.50 1.20 2.0 1.84 1.70 1.65 1.51
60° 1.70 2.77 0.50 1.50 2.6 1.85 1.73 1.67 1.55
垂直式2.00 3.20 0.60 1.50 2.6 2.10 1.981.86 1.74
表七
旅館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城市類型停車位指標(車位/客房)
第一類旅館第二類旅館
大城市0.20 0.08
中等城市0.18 0.06
註:第一類以接待外國人、港澳同胞和華僑為主。 第二類接待國內旅客。
表八
飲食店停車位指標
項目機動車腳踏車
停車位指標(車位/100平方米營業面積) 1.70 3.60
表九
辦公樓停車位指標(建議指標)
項目停車車位(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機動車腳踏車
一類0.40 0.40
二類0.25 2.00
註:1.一類:中央、省級機關、外貿機構及外國駐華辦事機構。2.二類:其他機構。
表十
商業場所停車位指標(建議指標)
項目 機動車 腳踏車
停車位指標(車位/100平方米營業面積) 0.307.50
註:以接待外國人、港澳同胞和華僑為主的商業場所機動車停車位指標應適當增加。
表十一
體育館停車位指標(建議指標)
類別停車位指標(車位/百座)
機動車腳踏車
一類2.50 20.00
二類1.00 20.00
註:1.體育場停車位指標可適當減少。2.體育館:一類座位數≥4000;二類座位數<4000。3.體育場:一類座位數≥15000;二類座位<15000。
表十二
影(劇)院停車位指標
類別停車位指標(車位/百座)
機動車腳踏車
一類3.00 15.00
二類0.80 15.00
註:一類:省、市級和相當於省、市級的影(劇)院。 二類:一般影(劇)院。
表十三
展覽館停車位指標
項目機動車腳踏車
停車位指標(車位/100平方米營業面積)
單位0.20 1.50
表十四
醫院停車位指標
項目機動車腳踏車
停車位指標(車位/100平方米營業面積) 0.20 1.50
註:表中所稱建築面積為門診和住院部建築面積之和。
表十五
遊覽場所停車位指標
類別停車位指標(車位/100平方米遊覽面積)
機動車腳踏車
一類市區0.80 0.50
郊區0.12 0.20
二類0.02 0.20
註:一類:古典園林、風景名勝。 二類:一般性城市公園。
表十六
火車站停車位指標
項目機動車腳踏車
停車位指標(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00 4.00
表十七
碼頭停車位指標
項目機動車腳踏車
停車位指標(車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2.00 2.00
表十八
:住宅停車位指標
類別停車位指標(車位/戶)
機動車腳踏車
一類 0.50
二類 1.00
註:一類:普通。 二類:國內高級住宅以及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等使用的住宅。
機動車停放方式
編者建議
商業項目不能完全參照標準,應結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時還要憑藉商業經驗和感覺進行操作。
商業項目停車場的多少主要取決如下幾個因素:
第一,商業業態規劃;
如中高端餐飲占比例較高,應考慮多設定停車位。如業態中以中低端百貨服裝為主,對停車需求一般較低;
第二,物業和服務等級;
如整體項目的物業等級較高,應考慮多設停車位,因為面對的是高端人群,機動車擁有率很高;
如項目的物業和服務等級主要針對中低端人群,則相應減少停車位;
第三,項目所處區域的消費水平(或單位家庭機動車擁有率)
要考慮項目區域內的擁有機動車家庭的數量多少,和占區域總家庭的比例高低。
行業慣例
除考量以上因素外,還有一些慣例僅供參考:
1、大型超市營業面積和停車場面積比例基本接近於2:1;
2、百貨商場營業面積和停車場面積比例基本接近於5:1;
3、批發市場營業面積和停車場面積比例基本接近於8:1(此數據不包含物流專用停車場);
6.0.5 停車場、庫屬於靜態交通設施,它的合理設定與道路網的規劃具有同樣意義。正文表6.0.5中配建停車位控制指標均是最小的配建數值,有條件的地區宜多設一些,以適應居住區內車輛交通的發展需要。
正文表6.0.5中的機動車停車位控制指標,是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的。其他各種車型的停車車位數應按正文表6.0.5中算出的機動車車位數除以正文表11.0.2中相關車型的換算係數,即得出實際停放的機動車車位數。例如,按正文表6.0.5的配建停車位指標,應安排10輛臥車停車位。若停放微型客貨車,可停放10÷0.7=14.3輛;若停放中型客車,則可停放10÷2=5輛。
配建停車場的設定位置要儘量靠近相關的主體建築或設施,以方便使用及減少對道路上車輛交通的干擾。
為節約用地,在用地緊張地區或樓層較高的公共建築地段,應儘可能地採用多層停車樓或地下停車庫。
6.0.5
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和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築,必須相應配建公共停車場(庫),並符合下列規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停車位控制指標 表6.0.5 名稱 單位 腳踏車 機動車
公共中心 車位/100㎡建築面積 大於或等於7.5 大於或等於0.45
商業中心 車位/100㎡營業面積 大於或等於7.5 大於或等於0.45
集貿市場
車位/100㎡營業場地 大於或等於7.5 大於或等於0.30
飲食店
車位/100㎡營業面積 大於或等於3.6 大於或等於0.30
醫院、門診所 車位/100㎡建築面積 大於或等於1.5 大於或等於0.30
註:①本表機動車停車車位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
②其各型車輛停車位的換算辦法,應符合本規範第11章中有關規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應就近設定,並宜採用地下或多層車庫。
6.0.5
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和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築,必須相應配建公共停四場(庫),並就符合下列規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應符合表6.0.5的規定。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停車位控制指標 表6.0.5
名稱 單位 腳踏車 機動車
公共中心 車位/100㎡建築面積 大於或等於7.5 大於或等於0.45
商業中心 車位/100㎡營業面積 大於或等於7.5 大於或等於0.45
集貿市場車位/100㎡營業場地 大於或等於7.5 大於或等於0.30
飲食店車位/100㎡營業面積 大於或等於3.6 大於或等於0.30
醫院、門診所 車位/100㎡建築面積 大於或等於1.5 大於或等於0.30
註:①本表機動車停車車位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車輛停車位的換算辦法應符合本規範第11章中相關規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應就近設定,並宜採用地下或多層車庫。
名稱 | 單位 | 腳踏車 | 機動車 |
公共中心 | 車位/100㎡建築面積 | 大於或等於7.5 | 大於或等於0.45 |
商業中心 | 車位/100㎡營業面積 | 大於或等於7.5 | 大於或等於0.45 |
集貿市場 | 車位/100㎡營業場地 | 大於或等於7.5 | 大於或等於0.30 |
飲食店 | 車位/100㎡營業面積 | 大於或等於3.6 | 大於或等於0.30 |
醫院、門診所 | 車位/100㎡建築面積 | 大於或等於1.5 | 大於或等於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