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的若干意見

8月26日,市政府原則通過《瀋陽市推進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的若干意見》,針對制約停車場建設的關鍵因素提出破解之道。與以往公共設施通常由政府“大包大攬”投資建設不同,《意見》提出以市場化手段通過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瀋陽停車場建設的創新思路。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為推進我市公共停車場的投資建設,解決公共停車難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等檔案精神,按照統一規劃、政策支持、市場運作、自主經營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加快形成多元化投資、多渠道建設、規模化經營的停車產業化格局。現就有關事宜提出意見如下:
一、適用範圍
我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新建、改建、擴建),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對社會開放的、為滿足社會公眾停車需要的停車場。
二、建設方式
公共停車場建設方式包括:
(一)根據規劃獨立建設公共停車場;
(二)結合鐵路、民航、捷運、公交等交通樞紐用地建設公共停車場;
(三)利用地下空間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設公共停車場;
(四)利用單位自有用地建設公共停車場;
(五)利用現有平面公共停車場改建立體公共停車場;
(六)利用空閒土地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
(七)既有建(構)築物在具備安全、消防條件的基礎上,改建或者採取樓頂加建等形式建設公共停車場;
(八)利用廣場、立交橋下等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建設公共停車場;
(九)利用廢棄廠房、鍋爐房等建設公共停車場;
(十)其他方式。
三、政策措施
公共停車場建設屬於城市道路與交通設施建設範疇。
(一)規劃和土地。
市、區縣(市)政府每年依據專項規劃在儲備土地中確定一定數量的用地,專項用於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由市政府授權國有投資建設公司進行建設和管理,按照相關規定,以劃撥方式供地;
社會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通過招、拍、掛等出讓方式供地,按照不低於土地成本、土地出讓金及國家、省計提的基金之和確定起拍價格;
建(構)築物超配建標準建設公共停車場和利用住宅小區或者單位自有用地建設公共停車場的,不再履行土地處置手續,建築面積不納入容積率計算範圍,用地性質不變,建設單位按照配建方式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利用既有建(構)築、廢棄廠房或者鍋爐房等建設公共停車場和現有平面公共停車場改建立體公共停車場的,不再履行土地處置手續,建設單位按照改建方式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二)商業開發。
凡新建公共停車場停車泊位達到200個(含200個)以上的,可配建一定比例商業面積。其中,地上公共立體停車樓(庫)商業建築面積與停車功能建築面積之比一般控制在10%(含)以下,地下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築面積與停車功能建築面積之比一般控制在25%(含)以下。
(三)資金規費。
在市政府明確為重點區域範圍內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給予一定數額的建設資金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公共停車場項目(不含配建商業開發)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停車收費。
公共停車場收費實行區域化、差別化、階梯化計時或計次收費。社會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投資經營者按照補償合理、依法納稅的原則,結合經營成本,自主定價,並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五)運營管理。
公共停車場的停車需求不能達到飽和狀態的,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取消公共停車場300米左右範圍內的路內、路側停車泊位,進行需求調節。
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公共停車場周邊停車引導系統的配套建設,引導車輛合理停放,提高公共停車場停車泊位的利用率。
(六)最佳化審批。
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由市建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公安局(消防局)、規劃國土局、城管局、房產局、質監局、人防辦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最佳化(簡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完善審批服務。
四、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瀋陽市公共停車場規劃建設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公安局(消防局)、財政局、規劃國土局、建委、城管局、房產局、交通局、質監局、人防辦、捷運建設指揮部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建委,負責公共停車場規劃建設的日常綜合協調與管理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停車場的投資建設監督管理等工作;各區、縣(市)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停車場的投資建設。 各區縣(市)政府、市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公共停車場建設與運營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和運營的違法行為,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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