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提升工程實施辦法

《濟南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提升工程實施辦法》是為深入貫徹《山東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提升工程項目實施辦法》(魯科字〔2022〕32號)精神,進一步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強化創新意識、提升創新能力、促進創新轉化,加快“科創濟南”建設,大力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提升工程,而制訂的辦法。

通知印發,辦法全文,

通知印發

濟南市科學技術局關於印發《濟南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提升工程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
為深入貫徹《山東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提升工程項目實施辦法》(魯科字〔2022〕32號)精神,進一步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強化創新意識、提升創新能力、促進創新轉化,加快“科創濟南”建設,市科技局制定了《濟南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提升工程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濟南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8月19日

辦法全文

濟南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提升工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山東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提升工程項目實施辦法》(魯科字〔2022〕32號)精神,進一步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強化創新意識、提升創新能力、促進創新轉化,加快“科創濟南”建設,大力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簡稱“提升工程”),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提升工程是濟南市科技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聚焦新興產業領域及我市急需補短板的產業領域,以科技計畫項目的形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開展關鍵核心技術突破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條 堅持目標導向、需求導向,突出重點發展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培育,以關鍵核心技術突破和科技成果轉化為方向,以促進人才、技術、成果等創新資源向科技型中小企業集聚,提升其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組織實施提升工程。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市級提升工程項目組織實施、評審立項、資金分配、績效管理和過程管理等,同時負責省級提升工程項目審核推薦,配合省科技廳對立項支持的省級提升工程項目開展績效評價、結題驗收等工作。
第五條 各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省市級提升工程項目審核推薦、協調同級財政部門撥付市級項目資金和省市項目經費使用監管等工作,同時配合省市科技管理部門,對立項支持的省市級提升工程項目開展績效評價、結題驗收等工作。
第六條 項目依託單位負責據實編報項目申請材料,組織項目實施,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配套資金。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對項目資金專款專用、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報送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等有關情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二章 支持重點與標準
第七條 項目重點支持積體電路、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裝備、生物醫藥、現代農業、海洋科技等我市新興產業領域和急需補短板產業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突破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八條 提升工程項目採取省市聯動、直接補助的方式組織實施。根據專家評審情況,競爭擇優遴選項目予以支持。市級財政資金實行總額控制,每個項目支持額度最高50萬元。項目新增投資中申請市級經費和省級經費總額與企業自籌資金比例不低於1:2。若項目省撥、市撥財政資金未達到申請資金額度,項目申報單位、合作單位應承諾通過自籌解決差額部分。
第三章 申請立項和實施
第九條 申請市級提升工程項目的企業須在濟南市內註冊、取得當年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入庫登記編號,申請的項目須圍繞重點產業領域方向,通過產學研合作與具有學科優勢和特色的重點高校或有實力的科研院所共同申報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年度計畫編制並發布省級提升工程項目申報通知後,市科技局發布市級提升工程項目申報通知,同時對省級提升工程項目申報提出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利用省科技雲平台,省市級提升工程項目實行一體申報。各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按照通知要求,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自願申報。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按照申報要求在省科技雲平台上填報項目申報書並提交,各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經遴選確定推薦名單後,線上提交項目申請材料,同時出具書面推薦函(一式兩份)報市科技局。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對受理項目開展形式審查、項目評審,提出項目安排和經費配置意見,按程式審定並下達立項檔案,並與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聯合簽訂項目任務書。項目經費待驗收通過後一次性撥付項目承擔單位,未通過驗收或結題的項目不予撥付。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對市級立項的項目擇優確定省級提升工程推薦名單後,通過省科技雲平台對推薦的項目申請材料線上提交至省科技廳。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下達省級提升工程計畫檔案後,對省級立項的項目,省科技廳、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聯合簽訂山東省提升工程項目任務書。
第十六條 提升工程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以立項檔案印發日為啟動時間。項目任務書作為項目執行、過程管理和評價驗收的依據。任務書的項目實施內容和考核指標等不得低(少)於申報書內容。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履行項目實施主體責任,加強與項目合作單位協調聯動,按照任務書要求牽頭完成研發和成果轉化任務。項目合作單位應按照約定積極配合承擔單位,支持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八條 各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應加強項目管理、服務和協調保障等工作,全面了解項目進展和組織實施情況,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視情況適時提出項目實施的意見建議。
第十九條 鼓勵各區縣(功能區)結合自身財力實際,對市級提升工程項目財政支持資金,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加快推進企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四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提升工程項目績效評價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年度績效評價和綜合績效評價(結題驗收)等工作。省市均已立項的項目,實施期限到期後,市科技局配合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一體化綜合績效評價(結題驗收)。僅市級立項的項目,實施期限到期後,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託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對項目進行綜合績效評價(結題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項目資金管理與核算,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相關財經政策與財務制度,確保自籌資金足額及時到位,確保財政資金專款專用、支出合理、管理規範。對擅自改變財政資金用途、有違反國家財經相關法律與財務制度行為的,將追回財政資金。對截留、挪用、擠占財政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法律責任,並納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後續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後續政策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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