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5月10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5.31
  • 實施時間:2012.05.31
(2012年5月10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012年5月10日經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2年5月31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5月31日
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等法規作如下修改:
1、《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
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禁止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採礦。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礦產資源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開採,並依法予以處理。”
2、《濟南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對未經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修建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濟南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
刪去第四十條中的“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拆除,拆除所需的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的規定。
刪去第四十一條中的“逾期不改正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的規定。
刪去第四十二條中的“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拆除,拆除所需的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的規定。
4、《濟南市菸草專賣條例》
將第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經本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主動出示省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未出示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對於依法查獲的菸草專賣品,自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採取張貼通告、發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找到當事人的,可以依法予以沒收。”
5、《濟南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刪去第三十條中“逾期未補交的,從逾期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531(批准時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