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錯案責任追究監督辦法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錯案責任追究監督辦法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錯案責任追究監督辦法》是1995年12月28日漯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錯案責任追究監督辦法
  • 通過時間:1995年12月28日
辦法全文
(1995年12月28日漯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正確實施,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的司法、行政執法活動和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實施錯案責任追究的目的是促進“一府兩院”依法行使職權,提高司法、行政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預防和減少錯案發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
第三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辦理的各類案件是否合法、正確實施監督。
第四條 在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負責處理錯案責任追究監督的日常工作。
受主任會議委託,人大常委會的各辦事機構負責承辦錯案責任追究監督的具體事項。
第五條 人大常委會實施錯案責任追究監督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錯案必糾、有責必究、錯罰相當的原則。
第六條 “一府兩院”應當認真執行人大常委會關於錯案責任追究監督的決定、決議,努力做好錯案責任追究工作,嚴肅查處錯案,對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故意造成錯案的責任人,加重處罰。
第二章 錯案的認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錯案是指“一府兩院”在辦理各類案件中,案件承辦人因過失或故意違反實體法、程式法的規定,徇私枉法,濫用職權、違法辦案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
第八條 受主任會議委託,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辦事機構對具體案件是否構成錯案進行審查並提出錯案認定意見,如與辦案機關認定錯案意見一致,該案即認定為錯案;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與辦案單位對錯案認定的意見不一致時,提請主任會議確認是否構成錯案,主任會議與“一府兩院”對錯案認定的意見一致時,該案即認定為錯案;主任會議與“一府兩院”對錯案認定的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時,可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確認。
第九條 經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確認為錯案的案件,“一府兩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糾正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錯案責任。
第三章 錯案責任追究監督範圍
第十條 錯案責任追究監督的範圍主要有:
(一)“一府兩院”雖然認定為錯案,但不予追究錯案責任或追究錯案責任失當的案件;
(二)司法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濫用職權辦理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不準、適用法律失當而“一府兩院”又不予認定為錯案的案件;
(三)人民民眾申訴、控告或上級交辦要結果的有冤錯可能的案件;
(四)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視察、調查、檢查等活動中發現的有冤錯可能的案件;
(五)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其它途徑發現的有冤錯可能的案件。
第四章 錯案責任追究監督方式
第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一府兩院”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關於錯案責任追究工作情況的專題報告和匯報;
(二)人大常委會可以就錯案認定和錯案責任追究問題作出相應的決定、決議,責成責任機關限期糾正錯案,追究有關人員的錯案責任;
(三)調閱有關的案卷材料,對具體案件是否構成錯案進行審查;
(四)向責任機關發出《錯案責任追究監督建議書》,督促糾正錯案、實施錯案責任追究;
(五)對人民民眾重大申訴、控告案件和上級交辦要結果的案件,由主任或副主任交付有關辦事機構辦理,也可以批轉“一府兩院”及其主管部門限期查辦;
(六)受主任會議委託,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某些監督事項,可以聽取“一府兩院”及其主管部門辦理案件情況的匯報;
(七)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一府兩院”提出錯案責任追究有關事項的質詢案;
(八)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就重大錯案責任追究問題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議案;
(九)受主任會議委託,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負責人可以參加“一府兩院”有關錯案認定和錯案責任追究的會議;
(十)人大常委會認為適當的其它監督方式。
第五章 錯案責任追究監督程式
第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一府兩院”錯案責任追究監督的具體事項,由人大常委會各辦事機構歸口承辦。
第十三條 經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審查認為“一府兩院”認定錯案無誤、處理適當的,予以維持;認為認定錯案或不認定錯案有誤和錯案責任追究失當的,可以向責任機關發出《錯案責任追究監督建議書》,必要時,可以提請主任會議確認,責任機關應當在限期內向主任會議報告查處結果。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認為案情特別重大,需要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可以建議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由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就錯案責任追究問題提出質詢案的,被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答覆質詢,組成人員不滿意時,可以責成其再作答覆。
第十六條 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就錯案責任追究問題提出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議案的,經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該事項進行調查,並將調查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調查的情況對有關問題作出相應的決定、決議,交“一府兩院”執行。
第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批轉的人民民眾重大申訴、控告案件和上級交辦要結果的案件,“一府兩院”和主辦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並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辦理結果。因案情複雜疑難,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當寫出請求延期辦理的報告,經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批准,方可延長辦理期限。
第十八條 責任機關應當把錯案認定和錯案責任追究情況一案一文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備案。
第六章 責 任
第十九條 對不執行人大常委會關於錯案確認和錯案責任追究決定、決議的或對常委會錯案責任追究監督敷衍塞責、拖延不辦的有關人員,人大常委會可以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本人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調離司法、行政執法崗位;
(四)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撤消其所任職務;
(五)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常委會依法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六)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責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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